

第一部分 对航空器的损失或损坏(机身一切险)
1. 保险范围
(a) 对于由承保风险造成的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航空器发生的意外损失或损坏(包括航空器失踪,即:在该航空器起飞后60天内无任何消息),保险人有权选择赔付、重置或修复的方式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明细表列明的航空器的保险金额,并扣除约定条件中所设定的免赔额。
(b) 如果航空器投保了飞行风险,保险人可以另外支付因航空器损坏或迫降时,被保险人为保证航空器即时安全(而采取措施)所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紧急费用。但是,此费用不超过保单明细表中所列保险金额的10%。
2. 仅适用于本部分的条件
(a) 拆卸、运输和修理
如被保险航空器受损:
(i) 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对航空器进行拆卸或修理,除非因必要的安全需要,或为了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或执行有关当局发布的命令。
(ii) 保险人仅对以最经济的方式发生的修理费、材料费和人工运输费用进行赔付,除非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另有承诺。
(b) 赔付或重置
当保险人对航空器的赔付或重置行使选择权时:
(i) 保险人可将航空器(包括与之相关的所有记录、注册和所有权文件)作为损余收回。
(ii) 由本部分提供的航空器保险保障终止,即使被保险人出于价值或其它考虑保留受损航空器。
(iii) 重置的航空器应同原航空器的构造、类型相同,条件相近,除非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另有协议。
(c) 索赔额扣减
除非保险人对航空器的赔付或重置行使选择权,否则对在本部分1 (a) 项下保障的索赔应扣除下述金额;
(i) 在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免赔额,和 (ii) 大修费用乘以被修复或被更换零部件的已使用时间与该零部件大修寿命之比。
(d) 不得委付
除非保险人选择将航空器作为损余收回,否则被保险人应将航空器作为其财产予以保留。被保险人无权将航空器委付给保险人。
(e) 重复保险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部分 对第三者的法律责任(第三者责任险)(不含乘客)
1. 保险范围
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由于航空器或从航空器上坠人、坠物所导致的对第三者的不论致命与否的意外人身伤害(下称“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补偿金额(包括判决被保险人应支付的费用),由保险人赔偿。
2. 适用于本部分的赔偿限额
保险人对本部分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保单明细表所列的金额,并减去保单明细表所列的免赔额。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就本部分保险保障所涉及的被保险人就针对被保险人的索赔诉讼进行抗辩所发生的法律费用由保险人另行支付。但是,当该索赔金额或判决赔付金额超过责任限额时,保险人只承担赔偿限额除以判决赔付金额比例部分的法律费用。
第三部分 对乘客的法律责任(机上人员责任险可拓展飞行员)
1. 保险范围
对于被保险人依法应付的下述赔偿金额(包括判决被保险人应支付的费用),由保险人支付,涉及:
(a) 乘客在乘坐或上下航空器时所遭受的意外人身伤亡;
(b) 由航空器的保险事件引起的乘客行李和个人物品的损失或损坏;
条件是:
(i) 在乘客登机前,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发生在上述 (a) 和 (b) 项下的索赔责任予以排除或限定至法律许可的范围以内;
(ii) 如果上述 (i) 条中的措施包括为乘客出具客票和行李票,则在乘客登机前的合理时间内,上述票证应准确完好地送交乘客。
如果未能遵守 (i) 或 (ii) 两条的规定,保险人对本部分项下的赔偿金额将不超过被保险人在遵守上述两条规定的条件下依法应付的赔付金额。
2. 适用于本部分的赔偿限额
保险人对本部分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保单明细表所列的金额,并减去保单明细表所列的免赔额。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本部分承保的索赔诉讼进行抗辩所发生的法律费用由保险人另行支付。但是,当该索赔金额或判决赔付金额超过责任限额时,保险人只承担赔偿限额除以判决赔付金额比例部分的法律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