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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视角】对《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的意见建议

【通航视角】对《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的意见建议 临云行
2015-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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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网上看到了《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这是我十分关注的事情,已期待




在网上看到了《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这是我十分关注的事情,已期待许久。


细细研读,对《规定》有了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和认识。出于对民用无人机市场的关注,现仅将我对《规定》中与民用无人机相关的意见建议汇总如下:


、近年来,民用无人机,尤其是微轻型无人机发展迅猛,已经成为通用航空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而低空空域是民用无人机最主要的航空作业区域。但《规定》中没有具体体现这一发展现实,没有将有人驾驶和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区分,其内容主要还是针对有人驾驶航空器的相关规定,仅在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中,提出了对无人驾驶航空器及人员管理的规定。这使《规定》漏失掉对民用无人机的使用管理。




、无人机也是航空器,但无人机和有人机有很大的不同,需要一些特殊的管理措施。《规定》中没有区分无人机和有人机,只是以航空器统称,会产生许多误解和矛盾,严重的会直接涉及空域的飞行安全。如报告空域划设,可认为无论是有人机还是无人机,只要报备飞行计划,持有飞行执照,就可准入飞行。但第四十六条却规定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计划按管制空域相关规定申请办理,这使《规定》明显产生相互矛盾的条款。目前,有人机和无人机在融合空域共同飞行,在技术上存在很大的难度,若《规定》没有明确的规定,将对飞行安全带来严重的威胁。


、《规定》只在水平范围内划设了低空空域,没有在垂直范围内进一步进行高度层划设。这不利于低空空域充分利用,影响空域资源的开发效益,造成飞行安全隐患。根据民航局规章《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有人机有最低安全高度的限定。而在有人机最低安全高度以下,最适合划设为无人机的隔离空域。可见,充分合理地划设高度层,可提高空域利用率,解决无人机隔离空域的问题。


、《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计划按管制空域相关规定申请办理”,这是非常不现实的。目前,农业植保无人机被普遍认同是解决农业机械化最后一个屏障的有效手段。我国农林植保面积之大,分布之广,条件之复杂,完全没有可能按管制空域的程序实施无人机植保航空作业。




、基于上述意见,为《规定》提出几点具体的改进建议:

  1、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有人驾驶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区分定义,确定无人机在低空空域的合法身份。民用无人机应该是通用航空的发展趋势之一,将在工农业航空作业中发挥重要作用。

  2、在第二章空域分类划设中,增加民用无人机隔离空域的划设,并规定隔离空域和管制空域、监视空域、报告空域、目视飞行航线之间的界限及关联。隔离空域划设优先考虑超低空空域,这个高度与有人机的交集最小,而微轻型民用无人机可在这个空域执行大量的航空作业,尤其是农林航空作业。

  3、在第三、四、五章中,相应增加无人机隔离空域准入、飞行计划审批报备和服务保障的相关条款。由于民用无人机航空作业面非常大,分布非常广,飞行计划审批报备应该尽量简化。在隔离空域应该明确空域管理者,如设置无人机飞行服务站,无人机用户直接向空域管理者报备飞行计划。第四十六条“【无人驾驶航空器及人员管理】在低空空域飞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和操作人员的审查、登记、管理,由民航局负责”,归入第五章相应条款中。

  4、第七章中第四十六条取消。

  5、如今网络已经相当普及,建议《规定》的制定者能够在相关的公共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低空空域是公共资源,需要公众共同参与。


在我国,对于民用无人机而言,科技发展迅猛,市场前景看好,产业基础薄弱,经营主体稀缺,严重制约着民用无人机市场的发展。希望能借讨论《规定》之机,提高民用无人机法规意识,普及民用无人机产业知识,促进民用无人机市场开发。

(来自:民用无人机市场开发 作者:林建)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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