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网上看到了《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这是我十分关注的事情,已期待许久。
细细研读,对《规定》有了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和认识。出于对民用无人机市场的关注,现仅将我对《规定》中与民用无人机相关的意见建议汇总如下:


五、基于上述意见,为《规定》提出几点具体的改进建议:
1、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有人驾驶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区分定义,确定无人机在低空空域的合法身份。民用无人机应该是通用航空的发展趋势之一,将在工农业航空作业中发挥重要作用。
2、在第二章空域分类划设中,增加民用无人机隔离空域的划设,并规定隔离空域和管制空域、监视空域、报告空域、目视飞行航线之间的界限及关联。隔离空域划设优先考虑超低空空域,这个高度与有人机的交集最小,而微轻型民用无人机可在这个空域执行大量的航空作业,尤其是农林航空作业。
3、在第三、四、五章中,相应增加无人机隔离空域准入、飞行计划审批报备和服务保障的相关条款。由于民用无人机航空作业面非常大,分布非常广,飞行计划审批报备应该尽量简化。在隔离空域应该明确空域管理者,如设置无人机飞行服务站,无人机用户直接向空域管理者报备飞行计划。第四十六条“【无人驾驶航空器及人员管理】在低空空域飞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和操作人员的审查、登记、管理,由民航局负责”,归入第五章相应条款中。
4、第七章中第四十六条取消。
5、如今网络已经相当普及,建议《规定》的制定者能够在相关的公共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低空空域是公共资源,需要公众共同参与。
在我国,对于民用无人机而言,科技发展迅猛,市场前景看好,产业基础薄弱,经营主体稀缺,严重制约着民用无人机市场的发展。希望能借讨论《规定》之机,提高民用无人机法规意识,普及民用无人机产业知识,促进民用无人机市场开发。
(来自:民用无人机市场开发 作者:林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