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先生是一家航空公司的飞行员,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航空公司因王先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将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专业技术培训费等共计4338870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航空公司起诉称,2012年9月1日,公司与王先生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约定王先生担任飞行员岗位工作。此后,该公司定期对王先生进行了各类飞行技术培训。此外,公司还以王先生在公司持续工作为前提条件根据书面约定为其提供了安家补贴费和购房免息贷款等福利。2014年3月18日,王先生单方解除了与公司的劳动合同。
这家航空公司认为,王先生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高额的财产损失。经核算,自王先生入职至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之日止,公司共为其支付培训费、安家补贴费等高达430余万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意见和双方间书面约定,王先生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来自: 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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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被航空公司索要“分手费”:辞职赔我590万
2009年,某航空公司花费290万从另外一家航空公司挖来资深飞行员敬奎(化名),向敬奎的原东家支付了赔偿金272.55万元,并向敬奎给付了17.45万元安家费。
2009年,敬奎成为新东家的正式员工后,却被派遣到了另外一家与其有关联的航空公司当飞行员,并要求为那家公司服务十年。
2013年10月28日,敬奎以身体原因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告知航空公司将于30日后离职。此时,敬奎在该航空公司上岗为时四年零两个月17天。
引进敬奎,这家航空公司花了290万元的代价。如今敬奎闹“分手”,航空公司要求他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共590万元。对此,敬奎辩称:“已经为这家航空公司工作4年零3个月,只应返还290万元中的16%,即46万元。至于赔偿损失300万元,由于合同中并无此项约定,且他辞职并未给对方造成损失。至于竞业限制协议,由于他被派往的公司本身就与他所在的公司有竞争关系,他只负责飞行,不涉及商业秘密,不属于竞业限制要求的范围。”
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认为,双方签订的意向协议中“敬奎五年内提出辞职,则按已付补偿金和安家费总额的20%逐年递减返还给某航空公司”的约定对当事人双方都有约束力,敬奎为某航空公司服务四年多,与约定的五年尚差将近一年。因此,支持敬奎向某航空公司支付违约金290万的20%即58万元。
飞行员辞职被索违约金 法院判赔偿30万
2009年,某航空公司花费290万从另外一家航空公司挖来资深飞行员敬奎(化名),向敬奎的原东家支付了赔偿金272.55万元,并向敬奎给付了17.45万元安家费。
2012年7月,安徽小伙袁某从北京某航空公司跳槽到安徽某航空公司,担任商用直升机飞行员,每月税后工资25000万。当时袁某与航空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中约定,航空公司自入职起一年内为其购买住房一套,袁某如提前解除合同,应返还垫付费用及赔偿航空公司违约金。
2014年4月,袁某以公司未依约为其购买住房及支付年终奖为由提出书面辞职报告。而该公司认为袁某辞职一举也严重影响了公司正常业务的开展,同时亦给航空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双方由此发生争议,袁某提起劳动仲裁,航空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故起诉要求袁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高达95万元。同时还要求袁某应当返还公司为其向北京某航空公司垫付的培训费88000元和离职费共计203000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由于公司未为袁某购买住房,袁某有权依法提前30日提出书面辞职,双方之间劳动合同关系解除。
经查明,袁某离职与《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不相符,且安徽航空公司提供的《招生简章》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袁某无须赔偿95万元的违约金。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该公司对袁某进行驾驶机型的培训费及袁某离职时尚欠公司的垫付的费用共计近30万元,袁某依约均应当偿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