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民用无人机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蓬勃发展,特别是低空、慢速、轻小型无人机数量快速增加,占到民用无人机的绝大多数。为了规范轻小型民用无人机的运行,依据CCAR-91部,发布本咨询通告。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轻小型民用无人机运行管理。其涵盖范围包括:
1. 空机重量小于等于116千克、起飞全重小于150千克的无人机,且动能不大于95千焦,校正空速不超过100千米每小时;
2. 植保类无人机;
3. 充气体积在4600立方米以下的无人飞艇;
4.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除I类以外的所有轻小型无人机,某些特定条款中仅适用于特定类别无人机的内容将在条款中另行说明。
5. 轻小型无人机运行管理分类:

注①:当按照空机重量和起飞全重分类不同时,优先按空机重量分类。
注②:VII类无人机,不包括100米以内超视距运行。
注③:地方政府对于I、VII类无人机重量另有规定的,以地方政府的具体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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