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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飞标司修订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

民航局飞标司修订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 临云行
2016-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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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修订重新调整无人机分类和定义,新增管理机构管理备案制度,取消了部分运行要求。




  临云行讯 7月11日,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发布了《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为结合2015 年 12 月 29 日出台的《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AC-91-FS-2015-31)》,进一步规范无人机驾驶员管理,对原《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AC-61-FS-2013-20)》进行的第一次修订。


  据了解,修订后的《规定》主要包括目的、适用范围、法规解释、定义、管理机构、行业协会对无人机系统驾驶员的管理、局方对无人机系统驾驶员的管理、 修订说明、咨询通告施行9个部分。从名称上看,相对比2013年11月18日下发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的表述改为“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同时,重新调整无人机分类和定义,新增管理机构管理备案制度,取消了部分运行要求。


  以下为《规定》的节选内容:


适用范围

  结合《轻小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AC-91-FS-2015-31)》,对用于民用无人机系统驾驶人员的资质管理进行了更细致的划分。 

  其涵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无机载驾驶人员的无人机系统;
  (2)有机载驾驶人员的航空器,但该航空器可同时由外 部的无人机驾驶员实施完全飞行控制。
  (3)适用无人机分类:


  注 1:实际运行中,I、II、III、IV、XI类分类有交叉时, 按照较高要求的一类分类。

  注 2:对于串、并列运行或者编队运行的无人机,按照总重 量分类。

  注 3:地方政府(例如当地公安部门)对于I、II类无人机 重量界限低于本表规定的,以地方政府的具体要求为准。

无人机的定义


  无人机(UA:Unmanned Aircraft),是由控制站管理(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的航空器。也称远程驾驶航 空器(RPA: 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无人机云系统

  无人机云系统(简称无人机云),是指轻小民用无 人机运行动态数据库系统,用于向无人机用户提供航行服务、气象服务等,对民用无人机运行数据(包括运营信息、 位置、高度和速度等)进行实时监测。接入系统的无人机应 即时上传飞行数据,无人机云系统对侵入电子围栏的无人机 具有报警功能。

管理机构

  无人机系统分类较多,所适用空域远比有人驾驶航空器广阔,因此有必要对无人机系统驾驶员实施分类管理。

  (1)下列情况下,无人机系统驾驶员自行负责,无须证照管理:

  A.在室内运行的无人机;

  B.I、II类无人机(如运行需要,驾驶员可在无人机 云系统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应包括驾驶员真实身份信息、所 使用的无人机型号,并通过在线法规测试);

  C.在人烟稀少、空旷的非人口稠密区进行试验的无人 机。


  (2)下列情况下,无人机驾驶员由行业协会实施管理, 局方飞行标准部门可以实施监督:

  A.在隔离空域内运行的除I、II类以外的无人机;

  B.在融合空域内运行的III、IV、V、VI、VII类无人机。

   (3)在融合空域运行的XI、XII类无人机,其驾驶员由局方实施管理。

行业协会对无人机系统驾驶员的管理

  (1)实施无人机系统驾驶员管理的行业协会须具备以下条件:

  A.正式注册五年以上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并具有行业 相关性;

  B.设立了专门的无人机管理机构;

  C.建立了可发展完善的理论知识评估方法,可以测评 人员的理论水平;

  D.建立了可发展完善的安全操作技能评估方法,可以 评估人员的操控、指挥和管理技能;

  E.建立了驾驶员考试体系和标准化考试流程,可实现 驾驶员训练、考试全流程电子化实时监测;

  F.建立了驾驶员管理体系,可以统计和管理驾驶员在 持证期间的运行和培训的飞行经历、违章处罚等记录;

  G.已经在民航局备案。 


  (2)行业协会对申请人实施考核后签发训练合格证,在第5条第(2)款所述情况下运行的无人机系统中担任驾驶员,必须持有该合格证。

  (3)训练合格证应定期更新,更新时应对新的法规要 求、新的知识和驾驶技术等内容实施必要的培训,如需要, 应进行考核。

  (4)行业协会每六个月向局方提交报告,内容包括训 练情况、技术进步情况、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事故和事故征 候、训练合格证统计信息等。

局方对无人机系统驾驶员的管理

  (1) 执照要求:

  A.在融合空域 3,000 米以下运行的XI类无人机驾驶 员,应至少持有运动或私用驾驶员执照,并带有相似的类别 等级(如适用);

  B.在融合空域 3,000 米以上运行的XI类无人机驾驶 员,应至少持有带有飞机或直升机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 

  C.在融合空域运行的XII类无人机驾驶员,应至少持有带有飞机或直升机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 

  D.在融合空域运行的XII类无人机机长,应至少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2) 对于完成训练并考试合格人员,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如下信息: 

  A.无人机型号;
  B.无人机类型;
  C.职位,包括机长、副驾驶。

  (3) 熟练检查

  驾驶员应对每个签注的无人机类型接受熟练检查,该检查每12个月进行一次。检查由局方可接受的人员实施。

  (4)体检合格证持有驾驶员执照的无人机驾驶员必须持有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 颁发的有效体检合格证,并且在行使驾驶员执照权利时随身 携带该合格证。

  (5)航空知识要求 

  申请人必须接受并记录培训机构工作人员提供的地面训练,完成下列与所申请无人机系统等级相应的地面训练课程并通过理论考试。

  A.航空法规以及机场周边飞行、防撞、无线电通信、 夜间运行、高空运行等知识;

  B.气象学,包括识别临界天气状况,获得气象资料的 程序以及航空天气报告和预报的使用;

  C.航空器空气动力学基础和飞行原理;

  D.无人机主要系统,导航、飞控、动力、链路、电气 等知识;

  E.无人机系统通用应急操作程序; 

  F.所使用的无人机系统特性,包括:


  1)起飞和着陆要求;

  2)性能:

  i)飞行速度;
  ii)典型和最大爬升率;
  iii)典型和最大下降率;
  iv)典型和最大转弯率;
   v)其他有关性能数据(例如风、结冰、降水限制); 
  vi)航空器最大续航能力。
  
  3)通信、导航和监视功能:

  i)航空安全通信频率和设备,包括: 
  a.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包括任何备用的通信手
  b.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C2),包括性能参数和 指定的工作覆盖范围;
  c.无人机驾驶员和无人机观测员之间的通讯,如适用;
  ii) 导航设备;
  iii) 监视设备(如 SSR 应答,ADS-B 发出); 
  iv)发现与避让能力;
   v)通信紧急程序,包括:
  a.ATC 通信故障; 
  b.指令与控制数据链路故障;
   c.无人机驾驶员/无人机观测员通讯故障,如适
   vi)控制站的数量和位置以及控制站之间的交接程 序,如适用。

  (6)飞行技能与经历要求 

  申请人必须至少在下列操作上接受并记录了培训机构提供的针对所申请无人机系统等级的实际操纵飞行或模拟
飞行训练。

  A.对于机长:

  1)空域申请与空管通讯,不少于 4 小时; 
  2)航线规划,不少于 4 小时; 
  3)系统检查程序,不少于 4 小时; 
  4)正常飞行程序指挥,不少于 20 小时; 
  5)应急飞行程序指挥,包括规避航空器、发动机故障、链路丢失、应急回收、迫降等,不少于 20 小时; 
  6)任务执行指挥,不少于 4 小时。

  B.对于驾驶员:

  1)飞行前检查,不少于 4 小时; 
  2)正常飞行程序操作,不少于 20 小时; 
  3)应急飞行程序操作,包括发动机故障、链路丢失、应急回收、迫降等,不少于 20 小时。
  上述 A 款内容不包含 B 款所要求内容。

   (7)飞行技能考试

  A.考试员应由局方认可的人员担任; 
  B.用于考核的无人机系统由执照申请人提供; 
  C.考试中除对上述训练内容进行操作考核,还应对下列内容进行充分口试: 

  1)所使用的无人机系统特性;
  2)所使用的无人机系统正常操作程序; 
  3) 所使用的无人机系统应急操作程序。

 完整规定请穿越原文点击查看: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pdf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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