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航西南局下发《西南地区通用航空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程序》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西藏局,各监管局:
为规范通用航空企业在西南地区设立分公司备案流程,我局制定了《西南地区通用航空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程序》,并经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10月19日局务会议通过,现将该程序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
2017年10月30日
西南地区通用航空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程序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规范通用航空企业在西南地区设立分公司备案流程,根据《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关于办理通航企业分公司备案事宜的通知》,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职责分工
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负责通航企业在西南地区设立分公司的备案工作。西藏区局、各监管局对通航企业在本辖区设立分公司出具备案意见。
第三条 备案条件
通用航空企业设立分公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总公司同意设立分公司说明文件;
(二)分公司情况说明,包括航空器、航空人员等情况,分公司运营管理、安全管理等组织机构设立情况、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或名称核准通知书等;
(三)分公司负责人的书面任职文件、资质和身份证明;
(四)基地机场的使用许可证或者起降场地的技术说明文件。基地机场为非自有机场的,还应当提供与机场管理方签署的服务保障协议;
(五)已纳入分公司相关内容的《企业经营管理手册》;
(六)分公司及负责人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四条 备案程序
通用航空企业设立分公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备案:
(一)许可证持有人住所地在西南地区以外的:
1、许可证持有人应向其住所地管理局备案;
2、许可证持有人向分公司所在地监管局提交其住所地管理局备案意见、备案材料。由监管局出具备案意见。
3、许可证持有人将监管局备案意见及备案材料交管理局,由管理局通航处审核备案材料,出具备案意见。
(二)许可证持有人住所地在西南地区的:
1、许可证持有人向分公司所在地监管局提交备案材料,由监管局出具备案意见。
2、许可证持有人将监管局备案意见及备案材料交管理局,由管理局通航处审核备案材料,出具备案意见。
第五条 经营许可事项变更
通用航空企业分公司经营许可证所载事项变更的,需自变更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
第六条 变更程序
1、许可证持有人向分公司所在地监管局提交变更申请材料,由监管局出具变更意见。
2、许可证持有人将监管局变更意见及材料交管理局,由管理局通航处审核变更材料,出具变更意见。
第七条 变更材料
(一)企业名称变更,提交总公司同意变更企业名称说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企业住所变更,提交总公司同意变更企业住所说明文件,企业住所自有或者租赁文件。
(三)基地机场变更,提交总公司同意变更基地机场说明文件,变更后基地机场使用许可证或者起降场地的技术说明文件,基地机场为非自有机场的,还应提供与机场管理方签署的机场保障协议。
第八条 监督检查
管理局及西藏区局、各监管局负责辖区内通用航空企业分公司市场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实施和解释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本程序由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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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于中国民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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