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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人员语言等级测试考试点要求》征集意见啦!

《飞行人员语言等级测试考试点要求》征集意见啦! 临云行
2017-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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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该咨询通告征集时间为9月30日,联系人:曾鸣;电话:010-64091454;邮箱:zengming@caac.gov.cn


  临云行小编从民航局官网获悉,8月30日,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发布关于对《飞行人员语言等级测试考试点要求》咨询通告征求意见的通知。该咨询通告征集时间9月30日,联系人:曾鸣;电话:010-64091454;邮箱:zengming@caac.gov.cn


  为符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对语言能力的相关要求,提高飞行人员语言等级测试(以下简称语言等级测试)标准化程度,规范语言等级测试考试点(以下简称考试点)管理,确保测试正常进行及标准化题库的安全性,飞行标准司修订了咨询通告《飞行人员语言等级测试考试点要求》。


  据悉,本次修订为该咨询通告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根据科技发展,提高了考试点设施配置要求,细化了考试点监控和防作弊设备标准,明确了 考试点各工作人员的职责,确立了考试相关工作人员培训资质要求,简 化了归档文件内容,增加了考试点违规限制运行条款。为解决监察资源 约束问题,引入远程监考,允许符合条件的考试点安排监考人员替代局方监察员履行监考职责。


  该咨询通告自下发之日起生效,2008 年 7 月 30 日发布的AC-61FS-2008-15,《关于飞行人员理论和英语测试成绩单印章事项的通 知》(局发明电〔2009〕1195 号),《关于加强飞行员英语等级测试考场 纪律的通知》(局发明电〔2010〕1556 号),《关于明确参加 PEPEC 考试 人员范围的通知》(局发明电〔2010〕2466 号)同时废止。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通用)航空公司,中国民航大学、中国民航飞行学院、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体育总局航管中心、中国民航飞行员协会、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


  为符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对语言能力的相关要求,提高飞行人员语言等级测试(以下简称语言等级测试)标准化程度,规范语言等级测试考试点(以下简称考试点)管理,确保测试正常进行及标准化题库的安全性,飞行标准司修订了咨询通告《飞行人员语言等级测试考试点要求》。现就该咨询通告征求各单位意见,请认真组织研究,并于9月30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我司联系人。


  征求意见稿下载网址:

  http://www.caac.gov.cn/HDJL/YJZJ/或

  http://pilot.caac.gov.cn/ ( 网站首页下方)


  联系人:曾鸣

  电话:010-64091454

  邮箱:zengming@caac.gov.cn


《飞行人员语言等级测试考试点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01

目的

为符合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对语言能力的相关要求,提高飞行人员语言等级测试(以下简称语言等级测试)标准化程度,规范语言 等级测试考试点(以下简称考试点)管理,确保测试正常进行及标准化 题库的安全性,特下发本咨询通告。


02

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按照《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要求组织实施语言等级测试的考试点及申请参加语言等级 测试的申请人(以下简称考生)。


03

参考文件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一《人员执照的颁发》 


《建立与管理国家人员执照颁发系统的程序手册》(ICAO Doc 9379)


04

定义

  4.1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电子执照:是基于计算机云的,根据《民用航空 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 部)制作、核发的航空器驾驶员电子 信息证明文件,该文件以终端用户下载安装相应应用程序(APP)的方 式获得。本咨询通告简称云执照。


  4.2 中国民航飞行员语言等级测试系统(PLPEC):民航局飞行标准司针对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对语言能力的相关要求开发的语言等级测试系统,该系统采用基于网络的考试形式,实现语言等级测试的电子化;该测试 系统包括中国民航飞行员汉语等级测试系统(PCPEC)和中国民航飞行员英语等级测试系统(PEPEC)。


  4.3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英语能力等级:参考 CCAR-61 部附件 A《英语语 言能力评定标准》。


  4.4 语言能力等级签注: 参考 AC-61-005。


  4.5 面试考试员:是指语言等级测试的面试考试员(以下简称考试员), 由飞行标准司聘任,主要负责在归属考试点进行语言等级测试的口语面 试工作。


  4.6 评分员:是指飞行员语言等级测试的评分员,由飞行标准司聘任, 主要负责在归属考试点进行考生试卷的评分工作。


  4.7 考生机房:是指参加语言等级测试的考生使用的专用机房,该机房 应按照本咨询通告相关要求建设。


  4.8 考评员机房:是指经民航局聘任的语言等级测试面试考试员和评分 员(以下简称考评员)使用的专用机房,该机房应按照本咨询通告相关要求建设。


  4.9 语言测试类型:是指报考语言等级测试可以选择的测试类型,分别 为工作级、专家级、工作级复考和专家级复考。


  4.10 次工作级:考生报考工作级测试类型,在进入第二部分测试前,可选择的测试类型。


05

考试点设施要求

  5.1 考场


  考试点应设立独立的考试场所,不得用于飞行标准类考试外的其他 活动,并提供以下设施设备:


  1、相互独立的考生机房和考评员机房; 

  

  2、供监考人员使用的独立办公空间; 


  3、放置服务器的防噪音独立空间(应安装门禁); 


  4、文具柜;


  5、独立监控室(应安装门禁); 


  6、考生候考区; 


  7、方便考生使用的足够数量的卫生间;

     

  8、标准样式的考试点名牌(中英文)(附件 1),禁止私自更改名牌 内容和挂牌位置,禁止悬挂与飞行标准类考试无关的名牌;


  9、在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展示考试收费依据文件,考试纪律警示 (附件 2),报考须知和考场分布示意图等指引文件。


  5.2 座位


  5.2.1 每个独立考生机房的座位数不少于 4 个,不多于 10 个。


  5.2.2 座位电脑桌应安装屏风隔断,屏风高度不得低于 1.8 米;为保证 录音效果不受干扰,座位横向间隔不小于 1.5 米。


  5.3 装修


  考试点装修应满足以下要求:


  1、防火防盗; 


  2、合理规划综合布线,注意强弱电分离,为每台设备预留充足的强弱电接口;


  3、暗埋所有电源线、网线、电话线; 


  4、考场窗户装有窗帘,并确保考场外噪音处于考试可接受的水平。


  5.4 网络环境


  5.4.1 考试点局域网须独立于管理局、航空公司及训练机构等单位的网 络,同时独立于互联网,但可通过 VPN 连接服务器连接到考试中心的题 库服务器,禁止通过其它任何途径连接到考场网络,包括无线网络;为 保证 VPN 连接服务器的正常工作,应为承担连接功能的考试点服务器提 供稳定高速的互联网接口;禁止安装网络教室类的控制软件和硬件。 


  5.4.2 使用性能稳定的品牌交换机,交换机采用堆叠方式连接,具备 10% 的冗余端口;考生终端和考评员终端均通过交换机连接到考试点局域网。


  5.4.3 网络带宽最低要求为 4 兆。


  5.5 监控设备


  5.5.1 影像采集


  1、在考场上方安装合适数量的摄像头,数量应能不间断地清晰监 控到每一位考试申请人考试全过程;


  2、在考场监考人员检查证件入口处安装一个彩色半球摄像头,该 摄像头应能获取考生正面照。


  5.5.2 远程调取

     

  考场监控服务器应使用嵌入式数字监控主机,具备网络化远程管理 功能,采用 B/S 模式,图形化用户界面,可通过互联网远程监控,具有 多路实时录像和监控功能,具备高效的压缩、存储能力。


  5.5.3 数据记录


  1、所有监控录像应显示拍摄设备自动叠加的考试日期,严禁手工添加考试日期;


  2、考场监控服务器应保留所有监控录像至少 6 个月,超过保留期的,应进行备份,保留期限为 6 年;监管部门在保留期内可随时抽查和 调用监控录像。


  5.6 考试点服务器和席位终端


  5.6.1 考试点服务器 


  1、应使用专业公司的服务器,配置为双至强(或更高性能)CPU、

2G 以上内存,使用 SCSI 硬盘。操作系统使用正版的 WINDOWS 2000 SERVER 或更高版本,配置专用 VPN 路由器;


  2、禁止客户端利用服务器连接到互联网;


  3、安装可升级的正版防病毒/防黑客软件,禁止安装其它任何与被 授权实施的测试无关的软件;


  4、服务器应配备专用在线式后备电源(或等同设备),可满足断电 情况下至少 2 小时考试点服务器的供电。


  5.6.2 考生/考评员席位终端


  1、配置性能稳定的品牌电脑,要求最低配置为品牌 CPU(主频 3.5Ghz,二级缓存 2*256KB)、内存 2G、硬盘 40G 的台式机,配备声卡 和网卡,禁止安装软驱和光驱,面板无 USB 接口(或采取等效方式封闭 接口),使用液晶显示屏;


  2、应在电脑显示屏正前方安装网络摄像头,采用 USB 接口,至少 300 万像素,摄像头分辨率大于 640×480,并能方便地固定在液晶显示器上;


  3、配备 3.5mm 耳机和麦克风插头,可旋转麦克风杆,具备一定隔 音效果的头戴护耳式并带有独立音量调整旋钮麦克风耳机;


  4、配备麦克风专用消毒设备,并在每次考试前进行消毒处理; 


  5、每台考试终端安装正版 WINDOWS 7(或以上)操作系统; 


  6、安装可升级的正版防病毒/防黑客软件,禁止安装其它任何与考试无关的软件; 


  7、每台考试终端的主机内安装恢复卡或等效设备,以保证在每次开机时系统恢复到原始状态。 


  5.7 文件处理设备应配备打印、复印或扫描设备以实现以下功能: 


  1、打印准考证;


  2、使用 A4 幅面按考生要求打印语言等级测试成绩单;


  5.8 其它设备 


  5.8.1 防作弊设备


  考试点及附近卫生间应安装移动电话信号干扰设备,根据科技发展 实时更新屏蔽器产品,包含对移动电话多频段和民用对讲机频段的压 制,以阻断目前中国三大通信运营商多种模式的移动电话通信,同时在 一定程度上压制民用对讲机的信号接收;如考试点不具备安装移动电话 信号干扰设备的条件或会对考场周边的必要合法通信造成不良影响,应 制定等效安全措施,以禁止考试申请人携带移动电话以及其它无线通讯 设备进入考场。


  5.8.2 提供铅笔、削铅笔的刀具和稿纸等考试辅助工具


  5.8.3 考场应安装电话、传真机、空调、饮水机等设备,以确保考试点 通信正常及考试舒适性。


  5.9 设施设备及系统维护


  各考试点应周期性投入维护资金,以保证考试点的长期可靠使用。 


  5.10 考试点升级


  语言等级测试考试点可以按照本咨询通告要求设置独立考生和考评员机房,也可在原有执照理论考试点的基础上升级相应设备满足本咨 询通告要求。


06

考试点的组织管理

  6.1 组织管理原则


  6.1.1 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监督指导辖区内飞行人员语言等 级测试考试点开展测试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6.1.2 考试点应依据本咨询通告制定运行管理手册,手册应包括以下基 本内容:组织管理与工作职责、保密协议制度及职责、测试的组织和协调、实施测试、测试档案管理、非正常情况处置程序及作弊处理程序、 考试点设备及系统运行维护制度、保障维护资金持续性投入政策等。 


  6.1.3 考试点涉及多部门共同使用时,应明确管理主体责任。


  6.1.4 考试点应设立考务管理办公室,指定考试点负责人及监考人,协 调联系由地区管理局指定的局方测试主管监察员。


  6.1.5 测试的组织和管理人员(包括局方监察员)应参加局方组织的飞 行人员语言等级测试管理培训,监考人员应列入测试系统监考人员清 单,未经培训合格人员禁止进入考场。


  6.2 关键管理岗位工作职责


  6.2.1 地区管理局指定局方测试主管监察员 1 名,其主要职责如下: 


  1、根据局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负责辖区内考试点的组织管理工作;


  2、委派监察员具体负责开展监考工作; 


  3、审核辖区内考试点测试计划及非飞行人员或其他特殊人员参加语言等级测试申请;


  4、审核考试点及考生的缴费凭证; 


  5、协调纸质语言等级测试成绩单(按考生需要)的用印申请,由负责监考的地区管理局或派出机构加盖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印章的成绩单方为有效成绩单;


  6、协助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完成测试作弊事件的调查取证和执法文书制发工作。


  6.2.2 设置考试点主任 1 名,其主要职责如下: 


  1、根据局方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负责本考试点飞行人员语言等级测试的具体工作; 


  2、向所在辖区管理局或监管局提前上报每次测试申请,经局方测试主管监察员同意后方可进行测试; 


  3、每月定期发布测试计划(包括测试日期、预计考生人数、监考人员的安排等),地区管理局考试点应向公众开放所有测试席位资源, 其他单位考试点应向公众开放一定比例的测试席位资源;


  4、制定并监督实施测试监考人员计划;


  5、统筹协调监督考试点的面试及评分工作,确保在测试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考试点的评分量与该考点的测试人数相匹配;

     

  6、打印及发放考生准考证,协调语言等级测试成绩单的盖章工作; 


  7、收集、整理和保管考试点相关测试档案材料; 


  8、制定考试点的《监考人员守则》和《考生测试守则》; 


  9、负责考试点保密工作(包括保管服务器密码和测试系统密码等),建立保密协议制度,与测试实施相关人员签订《考试点保密承诺书》; 


  10、如果发生泄密事件,考试点负责人作为保密负责人须承担相应责任; 


  11、依据考试点设备及系统运行维护制度,确保考试点计算机、网络、监控设备及其他设施处于持续适用状态。


  6.2.3 设置至少 2 名测试监考人员(可包括局方监察员),其主要职责如下:


  1、与考试点签订测试安全责任书和保密协议; 


  2、由考试点主管监察员推荐参加培训,确保资质持续符合要求; 


  3、协助主管监察员或其指定的监察员实施测试,处置突发情况,如设备故障,网络异常等;


  4、熟悉防作弊监控装置和设备的使用; 


  5、协助主管监察员或其指定的监察员执行作弊情况处理程序,熟悉现场证据固定及采集等工作程序。


  6.2.4 设置至少 3 名面试考试员和 3 名评分员,其主要职责如下:


  1、在主管监察员和考试点主任的监督下完成语言等级测试的面试 考试或评分工作;


  2、按照《飞行人员语言等级测试面试考试员和评分员管理规定》 (附件 3)尽职履责。


  6.3 语言等级测试一般程序


  6.3.1 测试计划


  测试计划由考试点每月在语言等级测试系统内或通过云执照发布, 测试日期由考试点确定。


  6.3.2 报名


  1、考生可通过语言等级测试系统或云执照报名测试,报名资格要 求和报名流程参考附件 4。


  2、参加语言等级测试的考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测试费后,方可参加测试。

     

   6.3.3 测试前准备工作 


  1、在批准考生准考资格后,应及时通知其考试点地点、进入考试点及候考要求、缴费程序、测试座位等信息,确保考场秩序; 


  2、检查考生和考评员终端未安装不明软件;


  3、 在开始测试前 10 分钟开启考场的手机干扰器及考场内外安装的全部摄像装置; 


  4、考试点应严格按照时限要求落实测试录像保存工作,无录像或录像中断的测试视为无效测试。 


  6.3.4 测试实施


  1、测试期间应优化面试考试员和考生比例配置,避免考生因等待 面试而在考场长时间逗留;考场除了监考人员和考生外,禁止其他人员逗留;


  2、考生和考评员机房禁止混用和用作其他用途,考评员不得在考 生机房进行面试和评分,考生也不得在考评员机房进行测试;


  3、身份审核


  (1) 主管监察员或其指定的监察员负责审核考生身份证明文件与 准考证信息的一致性;


  (2) 考生参加英语等级测试时,除经批准的地面人员外,须出示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正式执照原件(或云执照);考生参加汉语等级测试 时,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护照和民用航空器驾驶员 执照),该证明应与申请执照时所用身份证明文件一致;


  (3) 测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应再次核对考生本人与考生终端屏幕显示照片的一致性以防止替考。


  4、考场秩序


  (1) 考生应在考试开始前半小时达到指定考场,考生只允许携带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进入考场,其他物品一律放 在监考人员指定位置;


  (2) 考生应坐到考试点工作人员指定的测试席位上,考生禁止自行选择测试席位;


  (3) 禁止考生使用自带稿纸,考试点应为每位考生发放一张草稿 纸,如需新草稿纸,应在发放新草稿纸前回收旧草稿纸,测试结束后应 回收所有草稿纸并销毁;

     

   (4) 禁止测试有关人员(包括监考人员、面试考试员、评分员和 考生等)携带任何形式的字典、通讯、照相、录音录像以及多功能终端 等电子设备进入考场;


  (5) 为保证语音系统正常工作,主管监察员、监考人员、考生、 面试考试员及评分员在测试进行时必须关闭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


  (6) 禁止考生中途离开考场后再返回继续参加测试,中途离场按测试结束处理。


  5、缺考及补考


  (1)如果测试当天考生因非考试点原因未参加测试,将按照缺考处理;


  (2)有缺考记录的考生,再次申请测试日期间隔规定见附件 4;


  (3) 测试成绩未达到工作级等级,需要重新申请测试的视为补考, 补考日期与上一次测试日期间隔规定见附件 4;


  (4)参加补考,需重新缴纳测试费用。


  6、作弊警戒及系统处理 


  (1)考场应至少有两名监考人员且不能同时离开考试现场; 


  (2)测试前应明确要求考生遵守考场纪律(附件 5),违反纪律一律取消当次测试成绩;对情节严重者,将根据 CCAR-61 部中有关规定给 予相应处罚;


  (3) 测试实施过程中发现考生作弊后,应立即要求考生终止本次 测试,并告知其已违反规章的具体条款;测试主管监察员或其指定的监 察员将考生作弊信息录入测试系统。


07

考试点的开放和使用

  7.1 考试点的设立


  7.1.1 原则上在地区管理局或监管局设立,但航空公司、飞行院校等相 关单位也可视情设立考试点,考试点均由局方实施质量管理。


  7.1.2 计划设立语言等级测试考试点的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飞行人员语言等级测试考试点设立意向书(附件 6); 


  2、飞行人员语言等级测试考试点的详细建设方案; 


  3、单位机构简介(含名称、法人代表、师资配置和培训等方面情况);


   4、考试点的人员配置(含考试点主任、监考人员、面试考试员和 评分员等人员情况);


  5、相关的管理制度(包括考试点运行管理手册)。 


  7.2 开放前评估


  7.2.1 地区管理局对考试地点、监察员配置没有异议的情况下,适时组 织对考试点设立单位的材料进行初次评估,对材料中内容有异议的,有 权提出修改意见。


  7.2.2 地区管理局初次评估同意申请单位的考试点建设方案后,通知申 请单位建设考试点,同时报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备案。


  7.2.3 飞行标准司在考试点建设完成后,负责对考试点的软硬件环境、 管理制度、人员配备等进行评估,其中考试的组织和管理人员在过去 3 年内应至少有 1 次培训记录。


  7.3 考试点的开放


  7.3.1 飞行标准司组织申请单位的语言等级测试考试点开放评估,评估 合格的考试点方可投入使用。


  7.3.2 可开放的考试点采取清单制管理;考试点清单可于“飞行人员咨询信息”网站和云执照内查询。


  7.3.3 可开放的考试点在清单上的载明有效期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 下,飞行标准司或地区管理局可根据持续评估情况更新有效期为一年至 三年的考试点清单。


  7.4 考试点的质量管理


  7.4.1 定期管理


  1、局方在清单有效期满前 60 天内对考试点管理责任单位进行质量管理持续评估,评估合格后,更新考试点清单; 


  2、质量管理评估内容包括软硬件环境、管理制度、人员配备和测试数据核查等; 


  3、飞行标准司组织对远程监考、地区管理局考试点进行质量管理持续评估;地区管理局组织对其他考试点进行质量管理持续评估; 


  4、未能通过局方质量管理持续评估或考试清单有效期期满的考试点,停止其语言等级测试的权利; 


  5、不符合向公众开放规定比例测试席位资源要求的考试点,暂停或终止其语言等级测试的权利。(考试点绩效考核要求见附件 7)

     

   6、经核实考试点发生严重影响语言等级测试公正性情况后,立即暂停测试权利;违规发生日前受影响的测试成绩作废。


  7.4.2 变更管理


  局方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对考试点出现的以下情况进行考试点清单更新 :


  1、名称变更;


  2、地址变更;


  3、考试点主任变更;


  4、 设施设备出现重大变化(如监控设施、网络设备和测试终端等); 


  5、物理布局出现重大变化(如增减考试座位和调整测试空间装修格局等); 


  6、所属管理单位变更(如法人资格变更和合格证持有人变更等); 


  7、被暂停测试权利后申请恢复运行; 


  8、飞行标准司认为需要重新评估的其它情况。


  7.5 远程监考 


  7.5.1 定义


  局方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可接受符合条件的考试点安排监考人员替 代局方监察员履行现场监考职责。


  7.5.2 设立条件


  1、一般要求


  考试点已连续 6 年开放,并符合以下条件: (1)至少平均每月实施 4 天测试; 


  (2)未发生关闭公众用户报名渠道情况(部分院校管理考试点因假期原因除外);


  (3)考试点及时组织评分工作,确保测试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评分量与该考点的测试人数相匹配; 


  (4)未发生严重的设施设备异常情况; 


  (5)未发生考试点工作人员责任的作弊案件; 


  (6)与地区管理局充分沟通协商,取得地区管理局同意。 


  2、设施设备要求 


  (1)每个考试席位上方均应安装可变换图像采集角度的彩色半球摄像机,能够不间断地监控到考生考试全过程,并有效保留监控视频数据 36 个月;超过保留期的应进行备份,保留期限为 6 年; 


  (2)为局方监察员提供远程视频影像监控功能,确保监察员能在其指定的地点随时监控考试进程,视频采集范围应符合 4.5.1 要求。 


  3、至少设置 2 名监考人员。


  7.5.3 远程监考的开放和使用 


  1、设立


  计划设立远程监考的语言等级测试考试点的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飞行人员语言等级测试考试点设立意向书(附件 6); 


  (2)满足 6.5.2 要求的设施设备的详细改建方案; 


  (3)具备资质的监考人员列表及详细信息; 


  (4)考试点运行管理手册内关于远程监考的规定。 


  2、开放前评估 


  (1)地区管理局对考试点运行管理能力没有异议的情况下,适时组织对申请单位的材料进行初次评估,地区管理局对材料中内容有异议 的,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2)地区管理局初次评估同意申请单位的设施设备建设或改造方案后,通知申请单位建设或改造考试点,同时报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备案;


  (3)飞行标准司在考试点改建完成后,负责对考试点关于远程监考的软硬件环境、管理制度、人员配备等进行评估。


  3、开放和质量管理


  (1)飞行标准司组织语言等级测试考试点远程监考开放评估,评估合格的考试点方可实施远程监考; 


  (2)对通过远程监考开放评估的考试点,飞行标准司在考试点清单上列出远程监考开放有效期;


  (3)远程监考开放有效期为三年; (4)飞行标准司在清单有效期满前 60 天内对考试点管理责任单位进行远程监考质量管理持续评估,评估合格后,更新考试点清单远程监考开放有效期。


  4、限制和报告 


  (1)考试点主管监察员有权不批准考试点的远程监考考试计划,并可按需对远程监考的考试点进行监考情况现场抽查; 


  (2)考试点主任对监考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应立即向主管监察员报告并及时取得测试系统运营维护人员的技术支持; 


  (3)考试点主任应向主管监察员提交年度监考情况报告; 


  (4)局方在确认考试点发生不合适继续实施远程监考的情况时,应停止开放该考试点的远程监考。


08

文件的获取

飞行标准司在民航局网站上公布本咨询通告中的附件,网址是http://pilot.caac.gov.cn。


09

修订说明 

本次修订为该咨询通告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根据科技发展,提高了考试点设施配置要求,细化了考试点监控和防作弊设备标准,明确了 考试点各工作人员的职责,确立了考试相关工作人员培训资质要求,简 化了归档文件内容,增加了考试点违规限制运行条款。为解决监察资源 约束问题,引入远程监考,允许符合条件的考试点安排监考人员替代局方监察员履行监考职责。


10

废止和生效

本咨询通告自下发之日起生效,2008 年 7 月 30 日发布的AC-61FS-2008-15,《关于飞行人员理论和英语测试成绩单印章事项的通 知》(局发明电〔2009〕1195 号),《关于加强飞行员英语等级测试考场 纪律的通知》(局发明电〔2010〕1556 号),《关于明确参加 PEPEC 考试 人员范围的通知》(局发明电〔2010〕2466 号)同时废止。



附件

1、考试点名牌标准样式要求

2、关于考试纪律的警示

3、飞行人员语言等级测试面试考试员和评分员管理规定 

4、飞行员语言等级测试报名资格和流程

5、考场纪律 

6、飞行人员语言等级测试考试点设立意向书 

7、考试点绩效考核


原文件共34页,欢迎点击阅读原文查看附件内容及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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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云


临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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