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民航局飞标司下发《关于进一步简化通用机场飞行程序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6条详细要求,即日起试行,试行期为1年。详细内容如下:
关于进一步简化通用机场飞行程序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各通用机场:
为深入落实民航局“放管结合、以放为主、分级管理”的促进通航发展核心思想,结合中国民航通航发展实际,经研究,现就进一步简化通用机场飞行程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 《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 》( CCAR-97FS-R3)第四条规定,通用机场可以根据运行环境以及运行需求,建立相应的目视或仪表飞行程序。
二、仅对公众开放、建有地面导航设施并设有传统仪表进近程序的通用机场,才需要按通用机场建设流程向地区管理局报批其传统仪表进近飞行程序。
三、按照《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民航发〔2017〕46号)有关场址审核的要求通用机场应就场址空域条件、净空环境和是否对临近机场产生影响等空侧运行要素向地区管理局提交相关情况说明。
四、在通用机场建设和运行期间,通用机场应研究确定相应的目视或仪表飞行方法,并通知相关运营人和其他空域用户。
五、鼓励通用机场应用基于卫星导航的飞行程序,使用ADS-B,北斗导航等航行新技术,不断提高运行安全和品质。
六、鼓励通用机场和通航运营人自行设计飞行程序。民航院校等相关培训机构应开展相关培训,提供支持。
七、上述要求自即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间各地区管理局应做好意见收集分析,并及时报送我司(联系人:王必鹤,电话:010-64091408,传真:010-64092458)。
飞行标准司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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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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