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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意见】《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修改了,你怎么看?

【征集意见】《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修改了,你怎么看? 临云行
2017-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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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29日。


  临云行小编获悉,12月8日,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发布关于《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17年12月29日


  据悉,根据国内民航发展的实际情况,中国民用航空局起草了《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中国民用航空局政策法规司(邮编:10071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j_liu@caac.gov.cn


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4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设备台(站)设置与安装符合国家和民航有关规定,并且验收合格;”。


  二、删除第八条第四项。


  三、删除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


  四、将第十条修改为:“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民航局审核。”


  五、删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六、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导航设备定期校验结论存在限用的,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按照校验结论开放使用该设备的同时,通知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公布其限用范围。”


  七、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取得开放许可并处于正常运行的导航设备不得擅自关闭。”


  八、将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导航设备未在规定的周期内完成定期校验或者定期校验结论为不合格的。”


  九、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五项。


  十、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依照第二十九条第(二)(三)(四)款规定关闭后需要重新开放使用的导航设备,应当按本规定要求申请特殊开放许可。”


  本决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4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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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云


临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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