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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批利好来袭!执照就近签署、维修经历互认、电子执照启用、运动类执照机型培训......

大批利好来袭!执照就近签署、维修经历互认、电子执照启用、运动类执照机型培训...... 临云行
2018-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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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S 类)不需要进行机型签署,对 于其具体的机型维修培训标准或要求,由运动类航空器运营人或所有人自行确定。


临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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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通用)航空公司:


CCAR-66 部维修人员执照涉及人员数量众多,近年来为适应行业发展,管理政策进行了部分优化调整。业内单位和人员对执照的 考试、颁发、签署及续签等工作标准细节也提出了部分改进建议, 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有关要求,统一明确工作标准,促进执照管理工作更加规范严谨,经研究,现就维修人员执照管理工作中的部分事项及工作标准明确如下。


一、执照管理权限划分


执照的基础部分考试、颁发、续签由飞行标准司(含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负责。


持照人是国外(地区)公(居)民的,其机型/项目签署由持 照人向飞行标准司申请;其他情况的,其机型/项目签署由持照人 自行选择地区管理局进行申请,通常以工作所在地就近选择。


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考试、颁发、续签由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负责。


二、B737 MAX 机型的培训课程认定与批准


B737-600/700/800/900 和 B737 MAX 虽由同一型号合格证(TC) 批准,但由于机型之间的差异较大,目前作为两个独立的机型进行签署。


持有局方批准或认可的 B737-600/700/800/900 型飞机 147 机 型培训证书加上与 B737 MAX 的 147 机型差异课程证书,在申请签 署机型时等效于 B737 MAX 完整的 147 机型培训课程。


我司和地区管理局依据同机身不同发动机的 147 差异课程规定批准B737-600/700/800/900 与 B737 MAX 的差异课程。


三、非局方批准或认可的培训证书完成了 I 类机型签署后,申 请 II 类机型签署的处理


已使用非局方批准或认可的培训证书完成 I 类机型签署的人 员,培训的学时和内容等符合 II 类 147 机型培训要求的,在 2019 年 1 月 1 日前,由本人提供声明后即视为满足 II 类签署的机型培 训要求;不符合 II 类 147 机型培训要求的,完成该机型 I/II 类差 异培训课程后,方可视为满足 II 类签署的机型培训要求。


四、ME 专业执照各类别之间的工作经历认定


为促进运输航空和通航之间维修人员的流动和职业发展,在执 照基础部分申请、机型签署和续签时,航空机械(ME)专业执照四 个类别之间的工作经历可以互认。


五、维修人员电子执照的效力与使用


维修人员电子执照(安卓及 iOS 版)已经开发完成,公众可在 维修人员信息平台(mp.caac.gov.cn)免费下载使用。电子执照能 够实时准确的显示维修人员执照全部信息(含安全/诚信信息),其 效力与纸版维修人员执照完全相同。局方监察员在检查过程中可登 录平台或者直接用手机扫描被检查人员电子执照的二维码查看执 照信息,无需被检查人员出示纸版执照。


维修人员在国外从事维修活动时,以当地局方的要求为准。


六、支持少数民族人员参加执照考试


国内维修人员考试目前只有汉语题库,部分少数民族人员存在 语言障碍。为便利其参加考试,允许少数民族人员向我司申请后由 翻译陪同参加考试,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由其所在单位向 我司申请开办专场考试。


七、同一初始适航文件批准机型的维修经历


A320NEO 与 A320,B737 MAX 与 B-737NG 等目前作为不同机型 进行签署的机型,只要是由同一型号合格证(TC)等初始适航文件 所批准的,在申请机型签署时均视为同一机型的维修经历。


八、基本技能维修项目的维修经历记录


由于 AC-66-07《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维修经历记录》要求填写的基本技能维修项目和 147 基本技能培训大纲内容相同,持有 147 基础或基本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可以免填相应专业/类别的基本 技能项目维修经历记录。


2018 年 1 月 1 日前 CCAR-66 部基本技能考试合格的,免填相应专业的基本技能项目维修经历记录。


九、维修项目的完成及工作记录


AC-66-07《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维修经历记录》所要求的基本 技能维修项目和航空器维修项目,申请人和证明人都应当完整的参 与具体维修项目,并留有相应的工作记录,但不要求申请人和证明 人必须在工作记录上有签字。


十、首次引进新机型、新增维修能力的维修经历豁免人数


为支持行业发展,充分发挥企业的安全主体作用,首次引进新 机型、新增维修能力的维修经历豁免基本处理办法与“局发明电 〔2017〕4 号”相同,但对于签署人员的数量不再进行限制。豁免的 适用时间截至航空器运营人或所有人引进的新机型首架获得国籍 登记证之日起 12 个月或维修单位新增的维修能力获得 CCAR-145 维 修许可证之日起 12 个月止。


十一、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机型培训


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S 类)不需要进行机型签署,对 于其具体的机型维修培训标准或要求,由运动类航空器运营人或所有人自行确定。


十二、机型名称调整有关说明


随着机型的衍生发展,部分机型的名称进行了相应调整,对于 已经签署该机型的人员,其电子执照 APP 会显示最新的机型名称, 同时在下一次纸版执照续签时自动以新的机型名称打印。对于已经 以调整前的机型名称打印在纸版执照上的,持照人可以就近到任一 地区管理局打印新的机型名称,无需在维修人员信息平台提交申请 或提交任何纸质材料。


十三、维修人员信息平台的使用


关于使用维修人员信息平台进行 CCAR-66 部执照申请的有关 问题,请注意阅读该平台的有关使用说明,或在“咨询互动”栏目 中进行咨询,信息平台的技术支持电话为 010-64092846,邮箱为 zoupeng@caac.gov.cn。


十四、其他


关于 CCAR-66 部执照管理工作的其他问题,可咨询我司人员, 邹蓬:010-64091463,zoupeng@caac.gov.cn。

请各地区管理局将此明电转发辖区内各 CCAR-145 维修单位, CCAR-147 维修培训机构。


此通知。


飞行标准司 


201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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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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