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0
0

航空发动机产业迎财税政策“大礼包”!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

航空发动机产业迎财税政策“大礼包”!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 临云行
2019-10-23
2
导读: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


临云行 

通用航空 从此精彩!

 



10月23日,临云行小编获悉,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公告》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市场分析人士指出,航空发动机是飞机的心脏,被誉为现代工业“皇冠上的明珠”和“工业之花”。发动机及动力系统在大飞机整体造价中的占比约为25%。根据商飞民用飞机市场预测年报,到2035年中国机队规模将达到8684架,是2018年的2倍多,民用客机市场空间近8万亿元。


安信证券研报指出,航空发动机高投入、长周期,经营风险大,对一般民营企业构成较高的壁垒和门槛。近几年来,随着国家“两机”专项的实施,军民融合政策的深入推进,再加上资本市场助力,我国发动机逐步形成“小核心、大协作、专业化、开放式”的模式,民营企业逐步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


《公告》所称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指上述发动机、民用客机的整机,具体标准如下:


(一)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是指:1.单通道干线客机发动机,起飞推力12000~16000kgf;2.双通道干线客机发动机,起飞推力28000~35000kgf。


(二)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是指:1.中等功率民用涡轴发动机,起飞功率1000~3000kW;2.大功率民用涡桨发动机,起飞功率3000kW以上。


(三)新支线飞机,是指空载重量大于25吨且小于45吨、座位数量少于130个的民用客机。


(四)大型客机,是指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


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


现将民用航空发动机(包括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和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有关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三、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本公告所称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指上述发动机、民用客机的整机,具体标准如下:


(一)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是指:1.单通道干线客机发动机,起飞推力12000~16000kgf;2.双通道干线客机发动机,起飞推力28000~35000kgf。


(二)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是指:1.中等功率民用涡轴发动机,起飞功率1000~3000kW;2.大功率民用涡桨发动机,起飞功率3000kW以上。


(三)新支线飞机,是指空载重量大于25吨且小于45吨、座位数量少于130个的民用客机。


(四)大型客机,是指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


五、纳税人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在初次申请退税时予以一次性退还。纳税人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按规定转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退还的增值税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照现行增值税分享比例共同负担。


六、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房产原值、土地用途等资料留存备查。


七、纳税人已缴纳的根据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款,从其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10月8日


精彩推荐


编辑:小云


临云行

官网:www.lyunx.com

投稿邮箱:tougao@lyunx.com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临云行
临云行(www.lyunx.com)· 通用航空,从此精彩!——专注于通用航空的互联网综合社区网站 “和我们一起,飞遍全世界!”
内容 5780
粉丝 0
临云行 临云行(www.lyunx.com)· 通用航空,从此精彩!——专注于通用航空的互联网综合社区网站 “和我们一起,飞遍全世界!”
总阅读1.0k
粉丝0
内容5.8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