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公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并决定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贵阳市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征收分局的负责人提醒,新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将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

增加“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
纳税依据
以前:根据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核定
现在:根据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
新办法增加了以经销商提供的价格信息作为核定依据的条款。以前,车辆购置税的最低计税价格主要根据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核定,这次的新办法增加了以经销商提供的价格信息作为核定依据的条款。不过,具体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以及经销商如何提供车辆价格信息等,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出台具体办法。

进口车征收:有最低计税价格防止“钻空子”
对于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是关税完税价格、关税与消费税之和。不过,如果购买的进口车价格低于同类车辆最低计税的话,税务总局将给出一个最低计税价格;如果纳税人提供的车辆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这样就避免了偷税漏税的情况发生。
此外,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退税管理:车辆退回经销商可准予退税
新规中还指出,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简化补办程序
新办法简化了车购税完税证明损毁和丢失的补办程序。新办法取消了原办法关于申请补办完税证明前应在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的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