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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3日,临云行小编获悉,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下发《民用航空低空飞行服务专业人员基础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民用航空低空飞行服务专业人员基础培训大纲》(以下简称《大纲》)。
据了解,《办法》适用于开展民用航空低空飞行服务专业人员培训工作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培训机构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相应的培训、管理实施办法。低空飞行服务专业人员培训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建立白名单,定期公布符合要求的培训机构。
《大纲》适用于我国境内民用航空低空飞行服务专业人员基础培训(以下简称基础培训)工作。从事低空飞行服务专业人员基础培训的机构和参与基础培训的人员应当遵守本大纲的规定。基础培训是为了使受训人具备从事民用航空低空飞行服务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在低空飞行服务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的基础培训。基础培训是岗位培训的前提和基础。已经完成 800 小时管制、情报或签派基础专业培训的人员,已经持有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情报员或签派员执照的人员从事低空飞行服务工作的,不需要按照本大纲进行基础培训。
《民用航空低空飞行服务专业人员基础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民用航空低空飞行服务专业人员基础培训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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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低空飞行服务专业人员基础培训大纲》完整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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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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