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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文昌: 关于在特定时间 禁止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飞行活动的通告
为保障近期我市空域的安全,根据工作需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09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在 2023年1月5日—1月10日期间 加强我市所辖空域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自2023年1月5日12时起至1月10日12时止, 我市全市行政区域空域为临时空中限制区。 在临时空中限制区内,禁止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进行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在地面以及空中进行起降、飞行活动,禁止使用系留气球等悬挂装置,禁止燃放孔明灯。 期间,需要利用小型航空器进行应急作业的飞行活动,须按照有关程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二、在禁飞期间,涉及小型航空器、航空器材管理和使用的单位,要加强对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的监控,严格落实禁飞规定。
三、各镇(场)及市公安、旅游文化、市场监管、气象、海关、应急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日常检查,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对违反本通告的,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0日
河南舞钢: 关于对“低慢小”航空器实施临时管控的通告
为了维护我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低慢小”航空器实施临时管控,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无人机、滑翔机、航空模型、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三角翼、动力伞等“低慢小”航空器及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等空飘物(以下简称“低慢小”)。
二、管控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6日。
三、管控原则: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利用“低慢小”航空器进行各类体育、娱乐、商业、勘测性飞行活动和施放气球活动,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请广大市民及飞行爱好者主动配合公安部门对“低慢小”航空器及拥有者、使用者的登记管理工作,同时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杜绝违规飞行。
四、处置原则: 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对于违规飞行行为,公安机关将联合有关部门严厉查处。 违反《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相关法律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违规飞行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舞钢市公安局
2023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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