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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项目税收策划业务指引(试行)》 等六项指引(指南)印发

《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项目税收策划业务指引(试行)》 等六项指引(指南)印发 天宁1号
2023-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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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为规范税务师行业执业行为,提升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中税协研究制定了《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税收策划业务指引(试行)》《资产管理税收策划业务指引(试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指引(试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指引(试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指引(试行)》《税务司法鉴定业务操作指南(试行)》,经中税协六届十一次理事会通讯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自2023年7月1日起试行。

请各地税协及时组织当地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贯彻落实各项指引(指南),试行阶段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中税协(法规准则部)反馈。

附件:

1.《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税收策划业务指引(试行)》

2.《资产管理税收策划业务指引(试行)》

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指引(试行)》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业务指引(试行)》

5.《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指引(试行)》

6.《税务司法鉴定业务操作指南(试行)》


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税收策划业务指引
——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第3.4.4号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资质的涉税服务人员(以下简称“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下统一简称“PPP”)税收策划业务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2019年第43号修改)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试行)》《税收策划业务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PPP税收策划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PPP税收策划业务中,遵循《税收策划业务指引(试行)》规定,保持合法合理、客观独立、审慎胜任的执业基本原则。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PPP税收策划业务,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49号,以下简称49 号公告)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PPP项目税收策划业务,实行信任保护原则。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权终止业务:

(一)委托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

(二)委托人提供不完整资料信息,且经受托人书面通知后不补充完整的;

(三)委托人要求违反执业原则的;

(四)其他因委托人原因限制业务实施的情形;

(五)其他应当终止业务的情形。

如已完成部分约定业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相应费用,并就已完成事项进行免责性声明,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不承担该部分责任。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PPP税收策划业务,应遵循《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指引(试行)》的规定,不得采取不当承诺、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税收策划业务,不得引导、帮助委托人实施涉税违法活动

第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PPP税收策划业务时,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质量控制指引(试行)》《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税收策划业务指引(试行)》相关的规定,在业务承接、业务委派、业务计划、业务实施、业务结果、业务档案等税收策划服务各阶段,充分考虑对执业风险的影响因素,使执业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的程度。

第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根据承接业务的简易程度,可以选择仅执行部分程序或按部分阶段执行策划服务,但需保证已执行程序或阶段性服务成果足以支撑方案制定以及结论。

第二章 业务定义与目标

第九条 本指引所称PPP项目是指按照《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即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

PPP项目通常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及必要的“可行性缺口补助”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

PPP项目一般通过长周期特许运营的方式取得建设及经营权,因此PPP项目的税收策划难点集中于全周期的税收分析与管理要点提示,避免项目在战略投资、运营管理、税收风控方面出现重大漏洞而影响项目的整体战略管理决策。

第十条 本指引所称PPP税收策划业务是税务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依据税法、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PPP项目设立、建设、运营、移交等全项目运行周期以及为PPP项目参与主体相应的涉税事项提供纳税方案和纳税计划的活动,以达到管理税务成本,控制税务风险,提高经营效益为目标的涉税服务业务。

第十一条 本指引所称PPP税收策划业务范围,是指以法人主体形式按照与政府签署的PPP业务合同约定,承担PPP运营项目的法人主体或其上级股东委托开展的税收策划业务,PPP项目周期一般情况下包含以下几个阶段:设立阶段、建设阶段、运营阶段、移交阶段等。

项目类型一般为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转让-运营-移交(TOT)等模式实施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市政工程、城镇综合开发等行业。项目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环境保护及治理项目建设运营,民生工程等公共配套服务建设运营,三旧改造等城市更新建设移交等。

第十二条 PPP税收策划业务具体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具体策划涉及的税种应根据委托需求目标确定。

第十三条 PPP税收策划业务流程包括梳理业务目标、制定业务计划、归集项目资料、确定法律依据、测算数据结果、制定策划方案、方案综合判断分析等。

第三章 业务实施
第一节 资料归集及复核

第十四条 在进行数据及信息归集前,受托涉税服务项目负责人应当考虑行业情况、业务模式、政策法规等因素,制定归集范围、归集口径及文档格式,并与委托人沟通,明确由其进行事前准备。数据及信息包括但不限委托人财务数据、签订合同、内部管理信息、相关法规政策、行业情况、实操惯例和风险接受程度等。

第十五条 开展PPP税收策划业务时,可以通过资料采集、问卷调查、现场访谈等方式,归集与税收策划项目相关的数据及信息。

第十六条 以资料采集方式向企业开展的数据与信息归集,需涵盖PPP税收策划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企业资料,重点关注与PPP税收策划直接相关的数据与信息归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基本资料:营业执照、章程、企业组织架构、涉及PPP业务的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文件等资料;

(二)财务资料:各年度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审核报告、承担PPP运营项目的法人主体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各年财务账册明细以及与PPP业务相关的评估报告;

(三)涉税资料:PPP业务涵盖的税收种类及税率等基本税收处理情况;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以及其他各类纳税申报表等资料;享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财政、税务、审计等相关部门文书;策划业务涵盖期间的税务稽查通知、涉税风险提示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重大税务事项文书;

(四)其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涉及PPP业务相关的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政府产业引导文件或指引等资料;涉及PPP业务的“两评一案”、政府与社会资本签订的PPP合同、股东合同、工程建设总分包合同、采购合同、金融机构的融资合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业务合同、文件等资料;

(五)其他能确定各纳税主体企业税收状况的资料。

第十七条 以问卷调查与现场访谈方式向企业开展的数据与信息归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委托PPP税收策划的具体目标、背景及服务需求;

(二)与PPP交易事项直接相关的经营战略、发展规划、企业经营等资料;

(三)与PPP交易事项相关的交易结构、运作方式、业务流程以及各相关方基本情况等资料;

(四)委托人及管理层对税收政策法规的正确理解程度,执行与遵从度,以及是否存在滥用税收政策规避纳税义务问题;

(五)其他与PPP业务事项相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对所归集的数据及信息进行初步复核、整理、分析,确保项目数据及信息与服务需求紧密契合,全面准确。审核、分析所归集的数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审核纳税申报方面是否存在差错,分析财务核算与纳税申报的差异性;

(二)分析归集的数据及信息是否恰当、真实和完整;

(三)分析归集的数据及信息是否与服务需求紧密契合,是否足够支撑方案制定。

第二节 税收策划访谈及适用法律法规分析

第十九条 结合对委托人提供数据信息的分析,与委托人就税收策划业务背景、业务需求、业务流程和涉税问题进行访谈沟通,对由于委托人情况理解不同而导致的分歧,涉税服务人员应重新调查或与委托人进行讨论、确认。

对涉及委托人重要事项及重大经济利益等资料,可要求委托人签字和盖章确认。

第二十条 政策梳理环节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基于PPP项目的实际标的,从政策法规与标的委托方的实际业务适用性等角度进行税收政策的梳理;

(二)通过政策的摘录与分析,形成税收策划目标项目适用性税收政策研判分析,包括分税种政策分析及区域性税收政策分析。

第二十一条 形成基于案例的税收策划政策梳理内容包括:结合委托方的实际情况,选取受托人服务经验中的类似判例,从案例背景、策划条件、执行过程及财税管理部门判定结果等实际情况,与委托人的数据信息及服务需求进行差异分析。同时,结合已归集整理的资料,对委托人的实际策划业务做出整体政策梳理。

第三节 设计策划方案

第二十二条 根据委托人的数据信息,结合对数据信息的分析、业务访谈与政策梳理的结论,设计制定策划方案。策划方案应分阶段、按重点设计,并须明确提出方案实施的前置条件、政策依据、步骤顺序、实操要领等。

第二十三条 在PPP项目税收策划业务中,应按照与委托人的合同约定,结合实际情况,针对PPP项目不同阶段,全面明确税收策划重点。

第二十四条 PPP项目设立阶段税收策划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出资方式选择、融资方式选择、组织形式选择、项目前期费用处理、纳税人资格认定、项目投标报价测算、项目合同谈判、股东合同签订等。

第二十五条 PPP项目的出资通常会涉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出资,出资方式又可具体分为货币性出资和非货币性出资,在进行出资方式选择的税收策划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政府以非货币性资产(比如土地、房屋)出资,对项目公司涉税事项的影响因素;

(二)社会资本以货币性资产出资和以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对项目公司涉税事项的影响因素;

(三)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注入资本涉税事项的影响因素;

(四)其他影响出资方式选择的税收策划因素。

第二十六条 PPP模式下存在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多种融资方式,债权融资为主,在进行融资方式选择的税收策划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PPP项目融资事项取得无法抵扣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对项目公司融资成本的影响因素;

(二)PPP项目在股权融资和其他债券融资方面,适用税收优惠政策有限性的影响因素;

(三)PPP项目在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过程面临的混合性投资定性及后续税务处理合规性判定问题;

(四)融资形式差异对实际融资增值税税负、所得税税负的影响因素;

(五)其他影响出资方式选择的税收策划因素。

第二十七条 PPP项目公司的组织形式一般情况下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主,PPP项目的直接关联及投资主体出于风险回避等其他目的可能采取成立单体有限责任公司、分期项目设立分公司等形式;PPP项目公司的投资人(股东)还可能选择有限合伙企业等形式。不同的组织形式,对投资方及项目公司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在组织形式选择的税收策划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项目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政府和社会资本收益模式面临增值税应税与否、适用税率,所得税是否属于征税范围等税收政策差异问题,对社会资本方涉税事项的影响因素;

(二)通过项目分期设立分公司形式,应关注总分机构间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性问题;

(三)投资人为有限合伙企业,应关注“先分后税”的原则划分收益以及合伙企业收入性质对税负及税目的影响因素;

(四)其他影响组织形式选择的税收策划因素。

第二十八条 前期费用的支付一般是由地方政府先行支付,后期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社会资本方后,一般会约定PPP项目前期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其将资金支付给政府方,政府方开具行政事业资金往来收据,项目公司凭此收据入账。在项目前期费用处理的税收策划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在项目公司成立前已经发生的前期费用,项目公司凭借政府方开具行政事业资金往来收据入账对应的增值税税负成本增加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问题;

(二)项目公司与政府指定服务主体间换签合同从而实现实际业务匹配的可行性分析;

(三)其他影响项目前期费用处理的税收策划因素。

第二十九条 项目公司成立后,可以选择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或选择办理小规模纳税人资格认定。在办理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税收策划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综合考虑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对项目公司收入和成本确定的影响因素;

(二)其他影响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税收策划因素。

第三十条 建立PPP项目的投资测算模型,对项目投标报价进行测算,在进行项目投标报价测算税收策划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项目运营期增值税适用的计税方法,如果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运营期的收入要按照适用税率进行价税分离;

(二)项目建设期投入资金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测算时对可抵扣进项税的购进成本进行价税分离;

(三)针对建设投入的合同资产,采取不同形式的确认及与地方政府的可用性服务费结算方式的差异,分别确认建设期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满足增值税抵扣条件;

(四)运营期成本中的贷款利息不可以抵扣进项,其他成本测算需要考虑进项税抵扣;

(五)根据项目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测算税后利润及税后相关指标;

(六)其他影响项目投标报价测算的税收策划因素。

第三十一条 PPP项目周期较长、交易结构复杂、交易主体众多,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注点存在较大差异,在进行项目合同谈判税收策划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立项主体不同会导致税务机关对资产所有权主体判断的不同,进而会导致适用税率的不同;

(二)不同股权架构设计对社会资本方后期的收益涉税事项影响分析;

(三)建设项目用地取得方式的不同会导致涉及的税务成本不同,在与政府进行项目用地的合同谈判时,明确项目税费的承担主体问题;

(四)明确税收政策变化带来的税负负担主体事项;

(五)确定是否满足享受政府补贴及奖励的条件,明确补贴支付时点、补贴的形式、补贴的来源,以满足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六)确定资产移交的形式,考虑税费对最终收益的影响因素;

(七)其他影响项目合同谈判的税收策划因素。

第三十二条 在进行股东合同签订的税收策划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政府入股资金来源的约定,对项目公司涉税事项的影响因素;

(二)同股不同权的约定,影响到社会资本方取得的分红是否能够享受税收优惠;

(三)社会资本方退出的时间和退出方式的约定,将导致其将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

(四)其他影响股东合同签订的税收策划因素。

第三十三条 PPP项目建设阶段税收策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重点关注要素:项目用地、项目拆迁费用、总承包方计税方式选择、总承包方合同签订。

第三十四条 项目公司通过不同的方式取得项目用地,在征地过程中,可能会涉及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和印花税,在进行项目用地的税收策划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关注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主体和减免优惠;

(二)关注项目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和印花税的优惠政策;

(三)其他影响项目用地的税收策划因素。

第三十五条 PPP项目的拆迁,政府可作为拆迁主体,项目公司也可作为拆迁主体,政府作为拆迁主体一般采取固定收益方式保障项目公司收益。项目公司作为拆迁主体,可以委托政府机关实施,也可委托政府平台公司实施。在进行项目拆迁费用的税收策划业务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在固定收益方式项下,一般指地方政府机关作为拆迁业务发包方,委托项目公司代地方政府机关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在项目完成政府付费时,按一定的收益率向项目公司支付垫付资金的利息,这种模式下应关注项目公司实际成本费用及税目税率确认原则准确性问题;

(二)其他影响项目拆迁费用的税收策划因素。

第三十六条 项目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需要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如果项目公司采用甲供工程,则总承包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总承包方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将会影响项目公司运营期的期初无形资产成本和进项税留抵税额,并应关注项目公司对总包主体建筑服务适用增值税政策选择的影响因素。

第三十七条 项目公司在与总承包方签订合同时会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约定,在进行税收策划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签订合同时,约定预付款的时间和比例,最大限度降低资金的占用,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

(二)业务模式直接影响计税方式的选择,经过测算确定计税方式选择后,应调整适合计税方式的业务模式;

(三)在签订总承包合同时需综合考虑“甲供”“甲指”“甲控”对总承包投资额、收入、建筑业绩的影响,对“三流一致”的要求,明确相应的条款,以满足“营改增”后的核算要求;

(四)质保金的形式影响合同双方的现金流,质保金发票的开具影响合同双方收入确认和成本扣除,在签订总承包合同时有必要明确质保金的形式和发票开具时间;

(五)其他影响总承包方合同签订的税收策划因素。

第三十八条 PPP项目运营阶段税收策划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后付费机制选择、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收到政府补贴处理、项目适用税率和税目、试运行期间、资产和成本管理等。

在运营阶段的税收策划环节,同时需要重点关注《会计准则》变化引发的税会差异。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中,针对PPP的项目核算提出了具体的核算建议及核算方式,《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对PPP项目的会计处理进一步明确了核算规则,而其中部分事项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在策划过程中需要给予足够的关注,并对税会差异的处理、税务调整等业务进行准确把握和处理。

第三十九条 PPP项目的后续付费机制,一般包括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或使用则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三种方式,从付费名目角度一般又分为可用性付费、使用量付费和绩效付费。在付费机制选择的税收策划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付费事项对应的PPP项目公司的服务实质的税收要素判定问题,特别是集团型多属地PPP项目公司的情形,应关注政府付费中“可用性服务费”区域间税收要素判定差异问题;

(二)付费机制及合同签署情况下的纳税义务发生实际时间与实际收付实现之间的差异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潜在税务风险及委托方资金占用成本等策划事项安排;

(三)其他影响企业付费机制选择的税收策划因素。

第四十条 PPP项目一般基于其项目实际运营业务,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府补助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购入节能环保专用设备减免应纳税额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部分特殊区域设立的企业,还可以享受满足条件的西部大开发企业税率优惠等政策。在税收优惠政策的策划环节,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企业基本登记信息与税收优惠政策的契合度;

(二) 企业纳税信用登记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因素;

(三)企业以前期间接受的行政处罚或发生的税收违规行为对享受税收优惠的影响因素;

(四)其他影响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策划因素。

第四十一条 政府补贴是PPP项目常见收益组成部分,且补贴形式及补贴来源多样。在政府补贴处理的税收策划业务中,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政府补贴是否应税,是否满足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二) 政府补贴在不同税种间适用税收政策的原则性判断;

(三)政府补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留存资料、前置条件、后续管理、内控制度的完善性;

(四)政府补贴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实际税收收益的影响差异性分析;

(五)其他影响政府补贴的税收策划因素。

第四十二条 PPP项目因为实际业务形态及事项的差异,同一PPP项目常存在多种增值税应税项目。针对多业态并存同一项目公司的PPP项目,在税收策划业务中,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增值税应税事项的合同约定及增值税混合销售与兼营的判定;

(二)不同类别增值税税目销售额判定原则的准确性;

(三)不同类别增值税属地政策执行适用的准确性及集团企业一致性风险评估;

(四)不同税目事项纳税义务发生等相关税制要素确认原则的准确性;

(五)其他适用税率及税目的税收策划因素。

第四十三条 试运行是PPP试运行的常见环节,不同类型的PPP项目试运行阶段存在较大的差异,税会处理的策划可能对税务产生较大影响。针对试运行期间的税收策划,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试运行业务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因素;

(二)试运行环节应税事项及具体税制要素的综合判定;

(三)试运行环节税会差异及其对税务风险的影响因素;

(四)试运行主体的差异对不同主体的收入成本匹配事项的影响因素;

(五)其他试运行期间税收策划的因素。

第四十四条 PPP项目的资产及成本管理,当前由于不同业态、不同项目的实际业务模式差异及会计制度差异,其核算方法差异较大,由此产生相对复杂的税会差异。针对资产及成本的税收策划,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对PPP项目合同资产核算方式(金融资产/无形资产/混合资产)与企业所得税折旧、摊销间税会差异的协调统一处理,着重关注金融资产核算方式下的税会差异;

(二)属地针对PPP项目公司确认的资产摊销方式及依据的地区性执行口径的规定;

(三)PPP项目公司确认的资产投入使用时间,折旧、摊销起止日判定的确认准确性;

(四)PPP项目公司确认的资产及成本权责发生制以及与税务合规层面的税会差异分析;

(五)其他资产及成本管理的税收策划因素。

第四十五条 PPP项目移交阶段税收策划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项目到期资产无偿移交、股权无偿移交,项目到期或未到期资产移交、股权转让、项目公司其他形式。

第四十六条 基于PPP合同一般确认项目及资产的归属原则上系政府所有,但实务中具体的产权、票据的持有方均为项目公司名义。因此将面临PPP项目特许经营到期后,资产无偿移交成为属地政府部门首选的移交方式。在资产移交过程中,业务实质系政府收回自有资产,但从法律和税务形式角度,则属于项目公司将资产无偿移交至政府或政府指定的第三方,从而产生对应的税务事项。针对资产到期无偿移交的税收策划,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资产无偿移交的范畴和形式,以及是否满足特殊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二)资产无偿移交的应税事项及范畴的确认;

(三)资产无偿移交的应税项目税制要素(包括但不限于税目、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的判定;

(四)资产无偿移交后项目公司后续管理事项及税务风险判定;

(五)其他资产无偿移交的税收策划因素。

第四十七条 资产到期有偿移交,或未到期移交资产,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指定主体给予补偿,是当前部分特殊情形PPP项目选择的方式。针对该种类型的退出税收策划,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拟移交资产历史成本及计税基础确认的准确性;

(二)资产移交价格公允性确认的准确性;

(三)资产移交过程是否满足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四)资产移交过程中涉及的特殊定价安排(如需要进行评估等手段)的风险提示;

(五)资产移交过程中实际税目、税率确认准确性;

(六)多种类、多数量资产移交过程中的价格确认准确性;

(七)其他资产到期有偿移交或未到期移交的税收策划因素。

第四十八条 PPP项目到期股权无偿转让、有偿转让或未到期有偿转让,是PPP项目退出的另一种主要方式。针对股权转让方式退出的PPP项目税收策划,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拟退出股权计税基础确认准确性;

(二)股权退出的合同签署税务事项合规性分析;

(三)股权转让价格确认与税收规定的匹配度分析;

(四)其他股权转让的税收策划因素。

第四十九条 项目公司其他形式退出,如PPP项目属于无残值类项目等情况,特殊情况下采取清算退出等方式结束PPP项目公司的运营。在除上述常见项目退出方式以外的退出税收策划方面,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退出过程中资产、股权、债权转让及划转过程中面临的计税基础确认的准确性;

(二)退出过程中资产、股权、债权转让及划转过程中引发的应税行为及利得损失等事项确认的准确性;

(三)退出过程中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的可行性及政策适用

的准确性;

(四)其他退出环节的税收策划因素。

第四节 方案数据测算及对比评价

第五十条 涉税服务人员根据策划方案,设置评价方案的测算指标、测算参数和测算口径,形成测算结果,以便对各个方案进行量化评价。

在测算过程中应就测算指标、测算方法、测算参数与口径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并按照对委托人的重要程度有侧重地进行测算与分析。

第五十一条 税收策划方案中,实际税收策划的结果性数据,应严格从委托人账载及实际财税数据中提取,以确保税收策划成果的数据来源及基础的准确性。

第五十二条 在提交至委托人税收策划成果环节,涉税服务人员应与委托人共同就策划结果中的各环节业务数据、策划成果性数据进行综合评估。该评估包括但不限于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及可行性评估。

第五十三条 在包括实施环节的税收策划服务中,应重点与委托人共同就实施成果进行量化分析,特别是对实施过程中的策划方案及方法的调整,进行策划成果量化综合分析。

第五十四条 在项目最终完成环节,应重点与委托人共同就项目的实施情况、实施结果、实施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成果作为项目留存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五条 方案评价是涉税服务人员及委托人共同从多维度评价和分析策划方案的过程,体现服务成果的专业、客观及谨慎,通过辩证方法展示不同策划方案的优势及不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分析政策适用性

根据政策法规解读成果,评价各个策划方案的适用性,分析其适用差距及贴合方法,突出税收政策适用性的风险评价。

(二)比较测算结果

以各种测算指标比较不同策划方案的优劣,科学评价资金的时间价值、财务数据与税收成本的关系。

(三)比较管理及操作成本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相关信息,分析各个策划方案对委托人的财务管理、其他业务管理、操作习惯、内部考核、上级管理等事项造成的影响,合理预估各个策划方案的管理成本和操作难度。

(四)分析行业特性及业务模式

从委托人所在行业的经营特点、竞争形势、发展趋势等方面,分析和评价各个策划方案是否存在不利委托人的业务模式。

(五)明确委托人风险接受程度

针对受托策划业务,基于策划方案出具、策划数据分析、策划成果架构及内容、策划方案落地政策适用、策划全周期的税收政策准确性等方面,充分进行业务执行过程的风险分析与风控评价,了解、分析委托人管理层的风险接受程度,对策划方案中存在政策法规适合性风险的内容作出评价和提醒,并以此作为实施建议的重要依据。

涉税服务人员对综合辩证分析的结果进行归纳整理后,与委托人进行充分的沟通,确保成果与委托人目标的一致性。经委托人认可后作为项目留存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 业务成果与档案

第五十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的规定编制业务报告。业务成果包括PPP项目税收策划报告、方案分析文档、方案测算底稿等。

第五十七条 PPP税收策划报告包括封面、前言、目录、背景、策划方案、分析比较内容、实施建议以及附件等基本要素。

第五十八条 PPP策划报告的出具,应充分考虑PPP项目的运营周期特点以及潜在的政策变动风险,并与委托方在策划报告出具时点的项目运营状况、策划依据系委托方提供的预计财税数据以及政策规定变动等风险方面达成共识,并在满足策划报告草拟规则等条件的前提下,完整包含以下内容:

(一)PPP税收策划报告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据;

(二)PPP税收策划报告中具体数据的出处及准确性说明;

(三)PPP税收策划报告中具体建议的合法性、合理性说明;

(四)PPP税收策划报告中其他建议或意见性条款的合规性依据等。

第五十九条 PPP策划报告中列明与服务内容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法律法规条款繁多时可以对其内容进行归纳后列示。

第六十条 PPP税收策划业务成果的合规评价,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不同策划方案及建议的风险比对与政策适用性分析;

(二)委托方与受托方就策划报告的评价意见交换文档;        

(三)策划业务过程中的服务报告对应的数据底稿;

(四)PPP项目实际属性及政策缺失导致的不确定性分析及提示。

第六十一条 未经委托人同意,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工作底稿,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税务机关因行政执法检查需要进行查阅的;

(二)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因检查执业质量需要进行查阅的;

(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需要进行查阅的。

 第六十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对开展的税收策划业务登记台账,为按照49号公告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提供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指引自2023年7月1日起试行。


资产管理税收策划业务指引

—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第3.4.5号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其具有资质的涉税服务人员(以下简称“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资产管理税收策划服务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2019年第43号修改)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试行)》《税收策划业务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资产管理税收策划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承办资产管理税收策划业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遵循《税收策划业务指引(试行)》规定,保持合法合理、客观独立、审慎胜任的执业基本原则。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资产管理税收策划服务,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以下简称49 号公告)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资产管理税收策划服务,实行信任保护原则。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权终止业务:

(一)委托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

(二)委托人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信息的;

(三)委托人要求违反执业原则的;

(四)其他因委托人原因限制业务实施的情形。

如已完成部分约定业务,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并就已完成事项进行免责性声明,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不承担该部分责任。

第六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资产管理税收策划服务,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指引(试行)》的有关规定,不得采取不当承诺、虚假宣传等手段承揽税收策划业务,不得引导、帮助委托人实施涉税违法活动。

第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相关的规定,在接受资产管理税收策划业务委托前,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委托人的情况进行了解和评估,充分评估委托人及其项目风险。重大项目应由税务师事务所主要业务负责人对项目负责人的评估情况进行评价和决策。

第八条 为确保资产管理税收策划业务顺利实施及业务质量,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和时间要求等情况,遵循《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相关规定,在实施资产管理税收策划业务前,编制资产管理税收策划总体业务计划和具体业务计划。

业务计划应确定工作目标、工作方案、时间安排、业务范围、人员分工、沟通协调、执行程序等事项。

第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资产管理税收策划服务,应当按照《税务师行业质量控制指引(试行)》和《税收策划业务指引(试行)》执行业务委派、数据信息收集、分析适用法律法规、分析参考案例、设计策划方案、方案数据测算、对比分析、业务记录及业务成果等一般流程。

第二章 业务定义与目标

第十条 本指引所称资产管理税收策划业务,是税务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依据税法、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委托人资产管理的涉税事项提供纳税方案和纳税计划的活动。

第十一条 本指引所称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第十二条 本指引所称资管产品,是指由金融机构发行和管理的契约型基金。按照募集方式资管产品可以分为公募资管产品、私募资管产品。

对资管产品可以根据资管产品审批、备案登记的有关文件资料,确认每只资产管理产品作为交易主体、会计主体、纳税主体。

第十三条 本指引所称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主要有:设立、销售、登记、投资、信息披露、清算等六个环节。

第十四条 业务目标为确认资产管理业务范围,进行策划方案准备、策划方案设计、方案实施,以及资产管理业务税收策划相关的税务处理合规性评价,了解商务处理合规性情况、财务处理合规性情况、法务处理合规性情况。

合法性、合规性评价应关注事实是否清楚、资料收集是否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合法。

第三章 业务承接和计划

第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接业务执行《税收策划业务指引(试行)》规定的执业规范。正确判断税收策划受托合同义务事项的责任方,应关注委托方在资管产品业务链中的身份。委托人可以是投资方(或称资金方),还可以是资产管理人。投资方是指投资资产持有人,资产管理人是指为资管产品提供发售、投资者财产投资管理等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

第十六条 正确判断税收策划受托合同义务事项,应从委托方、受托合同义务、产品类型、产品期间等维度,确认接受委托策划的资产管理产品。

第十七条 正确判断承办税收策划资产管理业务发生情况,应关注受托资产管理产品所处的业务环节。

第十八条 承接业务后,根据承办情况决定是否对委托协议、业务计划进行修改完善,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是否属于资管业务产品的代理投资产品;

(二)委托方身份确认;

(三)受托产品确认;

(四)受托产品业务环节确认;

(五)受托产品交易方式确认;

(六)策划业务资料收集方式是否合法。

第十九条 为了保证准确适用文件,在编制文件收集整理计划时,关注资产管理市场监管文件的时效性和受托项目时间范围的匹配性,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资产管理市场监管文件适用时间,避免适用依据错误。如,资管新规过渡期实施期限;

(二)资管产品增值税文件适用时间,避免适用政策依据错误;

(三)资管业务与投行业务的区别,业务确认符合监管文件规定;

(四)根据资管业务纳税申报前、纳税申报中、纳税申报后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确认委托方税收策划需求,注意正确适用文件。

第四章 业务实施
第一节  策划业务资料归集

第二十条 承办资产管理税收策划,应注意归集下列商务处理资料,了解所策划资管产品市场情况:

(一)归集资管业务有关资料,如设立、登记、销售、投资、信息披露、清算等环节的业务情况资料;

(二)归集资管业务监管制度历史演进资料;

(三)归集资管业务的立法动态资料。

第二十一条 承办资产管理税收策划,应注意归集下列财务处理资料,了解所策划资管产品市场情况:

(一)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的统一会计制度文件;

(二)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的财务会计常识资料;

(三)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的财务处理案例资料。

第二十二条 承办资产管理税收策划,应注意归集下列税务处理资料,了解所策划资管产品的税收法律环境:

(一)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的税收文件;

(二)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的税务处理常识资料;

(三)关于资产管理业务的税务处理案例资料。

第二十三条 承办资产管理税收策划,应当注意归集下列法务处理资料,了解所策划资管业务合同生效与撤销的法律环境。

(一)关于合同生效与撤销的文件;

(二)关于合同生效与撤销的常识资料;

(三)关于合同生效与撤销的案例资料。

第二节  策划业务准备

第二十四条 策划业务准备的内容,包括承办业务适用文件的归集整理和设计资产管理税收策划工作底稿。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根据资管产品的设立、销售、登记、投资、信息披露、清算等业务资料,依据适用的有关文件,从文件适用条件、处理规则、法律责任等维度,形成税收策划工作底稿。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归集整理适用文件;

(二)资管产品设立的策划准备;

(三)资管产品销售的策划准备;

(四)资管产品登记的策划准备;

(五)资管产品投资的策划准备;

(六)资管产品信息披露的策划准备;

(七)资管产品清算的策划准备;

(八)资管合同义务约定情况的清算准备;

(九)资管合同义务履行情况的清算准备;

(十)资管合同纳税义务确认情况的清算准备。

对接受投资人委托承办资产管理税收策划业务,应根据初始投资、持有投资、处置投资等业务资料,选择适用相应业务准备工作事项。主要涉及资管产品销售、资管产品投资、资管产品信息披露、资管产品清算等四个业务环节。

第二十五条 归集整理与受托承办税收策划的资管业务有关文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确认受托承办税收策划资管业务的重要交易事实,并取得相关交易资料。如资管产品运行所在的业务环节、资管产品发行的主体;

(二)根据受托承办税收策划资管业务的发生时间,确认所归集文件的适用时效;

(三)根据产品的业务环节、发行主体等重要交易事实和文件适用时效,选择适用的商务处理文件、会计处理文件、税务处理文件、法务处理文件。

第二十六条 资管产品设立环节的税收策划准备,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了解资管产品设立情况。如,资管产品发起人向有关部门提交的各项申报文件,归集资管计划的有关资料,确认资管产品类型,选择资管产品设立适用的行业监管文件;

(二)适用文件选择。归集整理设立的资管产品类型适用的税收文件,了解征税范围文件适用条件、不征税范围文件适用条件、税收优惠范围文件适用条件;

(三)工作底稿准备。设计资管产品设立环节工作底稿时采用适当方法选择主要的要素事项包括:确认资管产品的设立人、证据资料清单、适用的行业监管文件依据、设立的资管产品类型、适用的文件依据,依据有关文件确认资管产品设立税收策划的事项及策划方法。

第二十七条 资管产品发行销售环节的税收策划准备,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了解资管产品发行销售情况。如资管产品发行销售适用的行业监管文件,资管产品发行人、代销人,归集资管产品的发行销售资料,关注每只产品的募集资金目标实现情况;

(二)选择适用的税收文件。归集整理发行销售的每只产品适用的税收文件,了解征税范围文件适用条件、不征税范围文件适用条件、税收优惠范围文件适用条件;

(三)工作底稿准备。设计资管产品发行销售环节工作底稿时采用适当方法选择主要的要素事项包括:发行销售的资管产品类型、每只产品的募集资金目标实现情况、证据资料清单、每只产品发行销售适用的行业监管文件、每只产品发行销售适用的税收文件,依据有关文件确认资管产品销售税收策划的事项及策划方法。

第二十八条 资管产品登记环节的税收策划准备,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了解资管产品登记情况。如,资管产品登记适用的行业监管文件,归集资管产品的登记资料,关注每只产品的登记情况;

(二)选择适用的会计处理文件、税务处理文件。根据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登记备案情况,选择每只产品适用的会计处理文件、税务处理文件。了解每只产品是否适用征税文件、是否适用不征税文件、是否适用税收优惠文件;

(三)工作底稿准备。设计资管产品登记环节工作底稿时,应当采用适当方法选择主要的要素事项,包括: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登记备案情况、证据资料清单、登记备案完成条件、登记适用的行业监管文件、适用的会计处理文件、适用的征税文件、适用的不征税文件、适用的税收优惠文件,依据有关文件确认资管产品登记税收策划的事项及策划方法。

第二十九条 资管产品投资环节的税收策划准备,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了解资管产品投资情况。如资管产品投资适用的行业监管文件,归集资管产品的投资资料,关注每只产品的投资情况。

(二)选择适用的会计处理文件、税务处理文件。根据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情况,选择每只产品适用的会计处理文件、税务处理文件。了解每只产品是否适用征税文件、是否适用不征税文件、是否适用税收优惠文件。

(三)工作底稿准备。设计资管产品投资环节工作底稿时采用适当方法选择主要的要素事项,包括:投资者财产、证据资料清单、适用的行业监管文件、适用的会计处理文件、适用的税收文件、每只资管产品持有投资的资产负债表事项和损益表事项,依据有关文件确认资管产品投资税收策划的事项及策划方法。

第三十条 资管产品信息披露环节的税收策划准备,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了解资管产品信息披露情况。如资管产品信息披露适用的行业监管文件,归集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资料,关注每只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

(二)选择适用的会计处理文件、税务处理文件。根据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选择每只产品适用的会计处理文件、税务处理文件。了解每只产品是否适用征税文件、是否适用不征税文件、是否适用税收优惠文件。

(三)工作底稿准备。设计资管产品信息披露环节工作底稿时,采用适当方法选择主要的要素事项,包括:

1.信息披露情况,证据资料清单,适用的行业监管文件、会计文件、税收文件;

2.披露质量的行业监管合规性,如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披露内容、方式、频率的行业监管合规性,如,资产管理产品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在本机构官方网站或者通过投资者便于获取的方式披露。开放式产品按照开放频率披露、封闭式产品至少每周披露一次;

4.财务报表披露的合规性;

5.依据有关文件确认资管产品信息披露税收策划的事项及策划方法。

第三十一条 资管产品清算环节的税收策划准备,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了解资管产品清算情况。如,资管产品清算适用的行业监管文件,归集资管产品的清算资料,关注每只产品的清算情况。

(二)选择适用的会计处理文件、税务处理文件。根据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清算情况,选择每只产品适用的会计处理文件、税务处理文件。了解每只产品是否适用征税文件、是否适用不征税文件、是否适用税收优惠文件。

(三)工作底稿准备。设计资管产品清算环节工作底稿时,应根据纳税申报过程税收策划的需要,采用适当方法选择主要的要素事项,包括:

1.每只产品的清算情况,证据资料清单,清算适用的行业监管文件、会计文件、税收文件;

2.符合清算条件的资管产品;

3.每只资管产品的清算期;

4.每只资管产品的资产负债表事项、损益表事项,如资管产品实收资金、其他综合收益和未分配利润、金融资产计价、投资收益确认、收入费用确认、暂估税费等;

5.每只资管产品纳税确认情况及纳税申报情况;

6.依据有关文件确认资管产品清算税收策划的事项及策划方法。

第三十二条 资管产品合同义务约定情况的清算准备,应当关注以下事项:

(一)是否属于资管业务;

(二)资产管理合同是否生效;

(三)是否符合资管业务范围的有关文件规定。

第三十三条 资管产品的合同义务履行情况的清算准备,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资管产品合同义务履行情况,如投资方合同义务履行、资产管理人合同义务履行等;

(二)资管产品合同收入,投资方履行合同义务取得的价款,资产管理人履行合同义务取得的价款;

(三)是否履行合同义务约定,是否存在履行合同义务争议风险。

第三十四条 资管合同纳税义务确认情况的清算准备,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纳税申报前的资料准备策划。

1.从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三个方面评价每份申报资料的有用性;

2.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四个方面评价申报数据确认结果是否合规。

(二)纳税申报中的办税准备策划。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

2.纳税期限确认;

3.纳税申报期限、纳税地点、申报资料等办税事项确认。

第三节  税收策划方案设计

第三十五条 设计资产管理税收策划方案时,应根据资管产品的设立、销售、登记、投资、信息披露、清算等业务资料,依据适用的市场制度文件、会计制度文件、税法文件,运用评估处理工具,形成资产管理税收策划方案。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资管产品策划方案的设计方法;

(二)受托税收策划资管产品的实际交易情况调查确认;

(三)资管产品设立环节的策划方案设计;

(四)资管产品销售环节的策划方案设计;

(五)资管产品登记环节的策划方案设计;

(六)资管产品投资环节的策划方案设计;

(七)资管产品信息披露环节的策划方案设计;

(八)资管产品清算环节的策划方案设计;

(九)合同义务约定中的清算事项处理;

(十)合同义务履行中的清算事项处理;

(十一)资管业务的清算事项确认;

(十二)清算环节的纳税义务确认;

(十三)资管产品策划方案设计风险提示。

对接受投资人委托承办资产管理税收策划业务,应根据初始投资、持有投资、处置投资等业务资料,选择适用相应策划方案设计事项。主要涉及资管产品销售、资管产品投资、资管产品信息披露、资管产品清算等四个业务环节。

第三十六条 设计资管产品税收策划方案,可以采用下列程序和方法:

(一)确定策划目标。

1.纠正偏离目标的事项,包括业务承接偏离目标事项、业务计划偏离目标事项;

2.规划设计资产管理税收策划的合规性目标。

(二)策划程序。

1.交易确认。了解商务活动的有关事实,搜集资料证明策划项目的资金方、资金管理人的交易内容,确认交易方式;

2.策划版块划分。对资管产品税收策划,应考虑将业务过程按设立、销售、登记备案、投资、信息披露、清算等业务环节进行划分,形成相对独立的六个税收策划版块,避免操作风险;

3.评估分析提出策划方案。

(三)策划方案。

1.资管业务实际交易情况历史和现状确认;

2.披露存在的违规风险事项;

3.提出资管产品业务过程各环节的税收策划意见;

4.对税收策划方案的设计成果是否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评价。

第三十七条 调查确认受托税收策划资管产品的实际交易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交易事项:

(一)交易主体,主要有机构投资人、自然人投资人、资金管理人;

(二)交易内容,主要有合同权利约定及行使、合同义务约定及履行;

(三)交易方式,主要有代理方式、取得方式、收益方式、处置方式;

(四)实际交易情况的税务处理的合规性评价,了解商务处理、财务处理、法务处理的合规性情况,确认风险事项;

(五)取得资管产品的设立、销售、登记、投资、信息披露、清算等业务过程资料,确认资管业务过程的进展情况。

第三十八条 资管产品设立环节的策划方案设计,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商务处理事项。了解资管产品设立的实际情况,采集资管产品设立的信息资料,了解资管产品设立行业监管合规情况,提出资管产品设立的有关建议;

(二)财务处理事项。了解委托方的会计政策、财务处理能力;

(三)税务处理事项。采集已设立资管产品适用税收文件信息,了解每只资管产品设立的税务处理情况,评价税务处理的合规性,确认资管产品设立的税收策划事项,提出税收策划建议;

(四)法务处理事项。

1.设立资料评价。从真实性、相关性、合法性等三个方面,评价资管产品设立的每份文件资料的确实性;

2.设立结果评价。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等四个方面,评价资管产品设立的税务处理结果的合规性,了解资管产品设立的商务处理结果、财务处理结果合规性情况。

(五)策划结论报告。评价每只资管产品设立的合规性情况,对资管产品设立安排存在的税收风险进行提示。

第三十九条 资管产品销售环节的策划方案设计,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商务处理事项。了解资管产品销售的实际情况,采集资管产品销售的信息资料,确认每只产品募集资金的目标实现情况,了解资管产品销售符合行业监管情况,提出资管产品销售的有关建议。

(二)财务处理事项。了解每只资管产品销售成立情况、会计主体确认情况、会计期间确认情况、会计核算情况等,了解每只资管产品销售适用的财务处理文件、执行的会计政策。

(三)税务处理事项。采集已销售成立的资管产品适用税收文件信息,了解每只资管产品销售的税务处理情况,评价税务处理的合规性,确认资管产品销售的税收策划事项,提出税收策划建议。

(四)法务处理事项。

1.销售资料评价。从真实性、相关性、合法性等三个方面,评价资管产品销售的每份文件资料的确实性;

2.销售结果评价。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等四个方面,评价资管产品销售的税务处理结果的合规性,了解资管产品销售的商务处理结果、财务处理结果合规性情况。

(五)策划结论报告。每只产品销售的合规性评价情况,每只产品销售的会计主体确认情况、会计期间确认情况、会计核算情况,每只产品销售的税务处理情况,对资管产品销售安排存在的税收风险事项提示情况。

第四十条 资管产品登记环节的策划方案设计,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商务处理事项。了解资管产品登记的实际情况,采集资管产品登记的信息资料,确认登记备案条件的实现情况,了解资管产品符合登记行业监管情况,提出资管产品登记的有关建议。

(二)财务处理事项。了解每只资管产品登记情况、会计主体确认、会计期间确认、会计核算情况等,了解每只资管产品登记适用的财务处理文件、执行的会计政策。

(三)税务处理事项。采集资管产品登记适用的税收文件,了解每只资管产品登记的税务处理情况,评价税务处理的合规性,确认资管产品登记的税收策划事项,提出税收策划建议。

(四)法务处理事项。

1.登记资料评价。从真实性、相关性、合法性等三个方面,评价资管产品登记每份文件资料的确实性;

2.登记结果评价。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等四个方面,评价资管产品登记的税务处理结果的合规性,了解资管产品登记的商务处理结果、财务处理结果合规性情况。

(五)策划结论报告。每只产品登记的合规性评价情况,资管产品登记备案环节的资管产品会计主体、资管产品纳税主体、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产负债表事项和损益表事项、资管产品成立日、资管产品终止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收策划结论。

第四十一条 资管产品投资环节的策划方案设计,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商务处理事项。了解资管产品投资的实际情况,采集资管产品投资的信息资料,确认结论投资的实现情况,了解资管产品投资符合行业监管情况,提出资管产品投资的有关建议。

(二)财务处理事项。了解每只资管产品的投资情况、会计主体确认、会计期间确认、会计核算情况等,了解资管产品持有投资、持有投资者财产的财务处理情况,了解每只资管产品投资适用的财务处理文件、执行的会计政策。

(三)税务处理事项。采集资管产品投资适用的税收文件,了解资管产品持有投资的税务处理情况,了解每只资管产品投资的税务处理情况,确认资管产品投资的税收策划事项,提出税收策划建议。

(四)法务处理事项。

1.投资资料评价。从真实性、相关性、合法性等三个方面,评价资管产品投资每份文件资料的确实性;

2.投资结果评价。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等四个方面,评价资管产品投资的税务处理结果的合规性,了解资管产品投资的商务处理结果、财务处理结果合规性情况。

(五)策划结论报告。每只产品投资的合规性评价情况,资管产品投资适用会计处理文件、投资者财产、资管产品持有投资的资产负债表事项和损益表事项,资管产品投资适用税务处理文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收策划结论。

第四十二条 资管产品信息披露环节的策划方案设计,应当关注以下事项:

(一)商务处理事项。了解资管产品信息披露的实际情况,采集资管产品信息披露的信息资料,了解资管产品信息披露行业监管合规情况,提出资管产品信息披露的商务有关建议。

(二)财务处理事项。了解每只资管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了解每只资管产品信息披露适用的财务处理文件,评价每只资管产品信息披露的合规性情况,提出资管产品信息披露的财务有关建议。

(三)税务处理事项。采集资管产品信息披露适用的税收文件,了解每只资管产品信息披露的税务处理情况,确认资管产品信息披露的税收策划事项,提出税收策划建议。

(四)法务处理事项。

1.信息披露资料评价。从真实性、相关性、合法性等三个方面,评价资管产品信息披露的每份文件资料的确实性;

2.信息披露结果评价。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等四个方面,评价资管产品信息披露的税务处理结果的合规性,了解资管产品信息披露的商务处理结果、财务处理结果的合规性。

(五)策划结论报告。

1.信息披露情况,证据资料清单,适用的行业监管文件、会计文件、税收文件;

2.披露质量的行业监管合规性,如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披露内容、方式、频率的符合行业监管情况,如,资产管理产品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在本机构官方网站或者通过投资者便于获取的方式披露;开放式产品按照开放频率披露、封闭式产品至少每周披露一次;

4.财务报表披露的合规性;

5.纳税申报的合规性。

第四十三条 资管产品清算环节的策划方案设计,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商务处理事项。了解资管产品清算的实际情况,采集资管产品清算的信息资料,了解资管产品清算行业监管合规情况,提出资管产品清算的商务有关建议。

(二)财务处理事项。了解每只资管产品的清算情况,了解每只资管产品清算适用的财务处理文件,了解符合清算条件的资管产品及每只产品的清算期间、资产负债表事项和损益表事项,评价每只资管产品清算的合规情况,提出资管产品清算的财务有关建议。

(三)税务处理事项。采集资管产品清算适用的税收文件,确认符合清算条件的资管产品及每只产品的纳税清算期间、纳税义务发生情况、纳税申报期限,了解代扣代缴税款情况,评价每只资管产品清算税务处理的合规情况,确认纳税申报前、纳税申报中、纳税申报后等清算环节税收策划事项,提出税收策划建议。

(四)法务处理事项。

1.清算资料评价。从真实性、相关性、合法性等三个方面,评价资管产品清算的每份文件资料的确实性。

2.清算结果评价。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等四个方面,评价资管产品清算的税务处理结果的合规性,了解资管产品清算的商务处理结果、财务处理结果合规性情况。

(五)策划结论报告。资管产品清算的商务处理、财务处理、税务处理说明,资管产品清算符合行业监管情况、财务报表合规性、税务处理合规性情况,提出税收策划意见。

第四十四条 资管业务合同义务约定中,是否属于资管业务,资管合同是否生效等两个清算事项处理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对资管业务合同义务约定中存在的超出资产管理业务范围的条款,应确认超出委托资产管理税收策划范围的事项,应按其他服务指引的规定应另行签订协议;

(二)对资管业务合同已经成立的,如果合同约定存在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由于不影响合同成立的,不能以该情形否定资管业务有关各方的税收权利义务;

(三)对未生效的合同、条款,不可作为税收策划的事实根据。

第四十五条 投资方委托代理投资的业务事项主要包括:购买资管产品、取得投资收益;资产管理人受托代理投资的业务事项主要包括:销售资管产品、提供投资管理服务。

确认资管业务清算事项,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评价业务事项的商务处理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商务处理事实认定无法形成统一结论的,应确认为证据不足,应执行补充证据资料程序;

(二)评价业务事项的财务处理是否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

(三)评价业务事项的税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

(四)评价业务事项合同生效与撤销的法务风险。

第四十六条 资产管理人(受托方)销售资管产品、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等业务事项的有关纳税义务确认,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根据委托合同确认有关事项的纳税义务;

(二)评估委托事项的可行性,并提出策划意见;

(三)评价委托方提供资料的有用性,确定所提交资料是否能用于税收策划,评价委托方提供资料的充分性,决定是否需要补充资料;

(四)评估委托事项纳税义务确认的合法性,识别风险点,提出策划方案。资管产品纳税义务确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资管产品销售环节印花税的纳税义务确认;

2.资管产品销售环节增值税的纳税义务确认;

3.资产管理人代扣代缴纳税义务确认;

4.资产管理人取得代理投资服务收入的会计处理、纳税义务确认。

第四十七条 资管产品的投资方(委托方)购买资管产品、取得投资收益等业务事项有关的纳税义务确认,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根据委托合同确认有关事项的纳税义务;

(二)评估委托事项的可行性,并提出策划意见;

(三)评价委托方提供资料的有用性,确定所提交资料是否可用于税收策划。评价委托方提供资料的充分性,决定是否需要补充资料;

(四)评估委托事项纳税义务确认的合法性,识别风险点,提出策划方案。资管产品投资方纳税义务确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投资方转让持有资管产品的纳税义务确认;

2.投资方取得资管产品损益的纳税义务确认;

3.投资方取得资管产品损益的纳税调整事项确认。

第四十八条 设计资管产品税收策划方案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一)过去交易中、现实交易中、未来交易中商务、财务、税务、法务等方面存在的风险事项;

(二)税务处理合法性风险,如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程序违法等;

(三)资产管理人超额管理费是否作为增值税应税收入;

(四)投资环节取得收益是否缴纳增值税;

(五)投资持有期间转让资管产品,是否按照金融商品转让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投资资产运营环节取得收益是否缴纳增值税;

(七)判断资管产品是否保本型;

(八)运营资管产品业务的增值税税收优惠;

(九)享受税收优惠的证券投资基金是否包括私募基金;

(十)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差价收入是否按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进行税务处理;

(十一)资管产品是否按不征印花税进行税务处理。

第四节  策划业务方案实施

第四十九条 策划业务方案设计完善,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纠正业务承接、业务计划、策划方案的偏离目标事项,并考虑重新执行承接、计划、方案设计等有关业务程序;

(二)根据税收策划的需要,研究开发新的工作底稿,完善原有的工作底稿,提升工作底稿体系质量;

(三)根据税收策划的需要,确认新的需求事项,细化、展开策划方案,实现每个需求事项都有对应的策划方案;

(四)对存在设计缺陷、执行缺陷的方案,而未纠正的,应采取完善措施。

第五十条 如果委托方有咨询代理需求的可以另行签订咨询代理协议,或在税收策划协议中做出约定。

第五章 业务记录和成果

第五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编制资产管理税收策划备查类工作底稿和业务类工作底稿,并保证工作底稿记录的完整性、真实性和逻辑性,以实现下列目标:

(一)适当记录资产管理税收策划业务过程,列明判断过程及其依据,为最终出具报告提供基础性资料;

(二)有效收集与整理资产管理税收策划业务证据,显示支持资产管理税收策划结果的证据链条,证明资产管理税收策划业务过程符合业务指引;

(三)规范记载资产管理税收策划业务情况,表明资产管理税收策划业务的规范化程度,为执业质量提供依据。

第五十二条  资产管理税收策划业务工作底稿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 委托人名称;

(二)委托业务项目名称;

(三)委托业务项目时间;

(四)委托业务实施过程记录;

(五)委托业务结论;

(六)编制者姓名及编制日期;

(七)复核人姓名及编制日期;

(八)其他说明事项。

第五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相关的规定,编制资产管理税收策划业务报告,业务成果包括出具资产管理税收策划报告、方案分析文档、方案试算底稿等。

第五十四条 出具资产管理税收策划业务报告,执行《税收策划业务指引(试行)》规定的执业规范,并注意披露资产管理税收策划的下列特殊事项:

(一)委托策划资产管理产品类型;

(二)委托策划资产管理业务环节,如融资投资环节;

(三)委托策划资产管理的交易事实确认、有关证据、文件依据;

(四)委托策划资产管理业务的纳税义务确认、有关证据、文件依据;

(五)委托策划资产管理业务的策划方法、策划流程说明;

(六)委托策划资产管理业务的策划方案合法性说明;

(七)委托策划资产管理业务的策划方案介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指引自2023年7月1日起试行。

附件详情请点击阅读原文
2023年6月26日
来源: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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