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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资产评估投诉15日内书面决定是否受理

财政部:资产评估投诉15日内书面决定是否受理 云评
2017-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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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资产评估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目前,我国的评估行业包括六个专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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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包括八大主要内容


《办法》共8章72条,分别为总则、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协会、监督检查、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办法》适用于按照职责分工由财政部门监管的资产评估行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协会;二是对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要求;三是详细规定了资产评估机构自主管理、协会对其自律管理以及行政备案管理等内容;四是按照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原则,根据资产评估法有关规定,明确了对资产评估行业协会的管理要求;五是列明了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职责、内容和要求;六是财政部门调查处理工作的内容和要求;七是法律责任等相关规定;八是外商投资的资产评估机构安全审查相关规定,以及设区的市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权等规定。


《办法》明确界定适用范围


根据资产评估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目前,我国的评估行业包括六个专业领域,分别由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保险监督管理五个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其中,财政部门监管的资产评估领域,具有综合性特征,必须清晰界定《办法》的适用范围:一是《办法》的名称确定为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便于明晰部门职责。二是限定监管的业务范围,即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单项资产、资产组合、企业价值、金融权益、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和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办法》同时指出,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前款规定业务,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由其他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三是《办法》在附则中进一步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评估行业、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协会是指根据资产评估法和国务院规定,按照职责分工由财政部门监管的资产评估行业、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协会。按照现行部门职责分工,财政监管以外的评估领域,应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保险监督管理等其他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备案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第一,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备案,并简化资产评估机构备案材料,减轻申请人负担。但考虑到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有待检验,同时要求提供纸质材料,未来视情况可考虑取消纸质材料。第二,明确了省级财政部门在备案管理中的职责,对于备案信息或材料不齐全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给予指导;对于备案材料齐全的,省级财政部门收齐备案材料即完成备案,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以公函编号向社会公开。第三,考虑到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的实际情况,明确了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由资产评估机构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同时,为方便资产评估机构完成备案,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将分支机构备案情况告知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第四,明确了机构重要事项变更手续、机构跨省迁移经营场所备案手续、注销备案等内容。第五,规定资产评估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投诉、举报事项财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


《办法》提出,资产评估委托人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对资产评估机构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下列行为,可以向对该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的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对该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的省级财政部门举报:


(一)违法开展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

(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违反资产评估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三)资产评估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或备案后未持续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

(四)资产评估机构违反资产评估法第二十条规定的;

(五)资产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六)资产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

 

资产评估委托人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投诉、举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或者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可以先与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沟通。

 

此外,在法定资产评估业务中,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有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行为的,资产评估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举报。

 

由于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的行政管理层级不匹配或存在其他原因超出省级财政部门处理权限的,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申请由财政部受理。

 

向财政部门投诉、举报事项涉及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资产评估业务的,由财政部受理。

 

根据《办法》投诉、举报应当通过书面形式实名进行,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财政部门接到投诉、举报的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投诉、举报事项属于财政部门职责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及时告知实名投诉人、举报人。

 

《办法》要求,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举报,应当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及时进行处理,必要时可以成立由本部门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和聘用的专家组成的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有关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调查组成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调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同时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会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另外, 对投诉、举报的调查,调查组有权进入被投诉举报单位现场调查,查阅、复印有关凭证、文件等资料,询问被投诉举报单位有关人员,必要时按照资产评估业务延伸调查,并将调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调查工作底稿。

 

调查组在调查中取得的证据、材料以及工作底稿,应当有提供者或者被调查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未取得提供者或者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材料,调查组应当注明原因。

 

《办法》还要求,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调查组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被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针对资产评估协会的投诉、举报,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调查时,财政部门认定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和重大遗漏资产评估报告,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执行。

 

经调查发现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协会存在违法情形的,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来源:中国财政杂志社 版权声明:“云评众联”所推送的文章,除非确实无法确认,我们都会注明作者和来源。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涉及版权问题,烦请原作者联系我们,与您共同协商解决。联系方式:151-6003-6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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