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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 | 2021年8月涉煤政策

盘点 | 2021年8月涉煤政策 无烟煤网丨晋城煤协
20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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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更多精彩,请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01PART新安全生产法 9月1日,第三次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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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PART
新安全生产法

 9月1日,第三次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
 从制订《安全生产法》到三次修改,虽然条款由原来的97条增加到119条,比原来的条款增加了22.7%,加上增加和修改内容的条款,其修改幅度达90.7%之多,但是诸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安全投入、安全培训教育等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和从业人员权利义务的31条基本条款,至今没有修改过,体现了安全生产条件的相对固定。
 本次修改《安全生产法》,通过立法把党中央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路线、方略法治化,转变为全国人民的意志,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思维方式发展变化的具体体现。
 贯彻习近平总书记2015年作出的重要讲话精神,确立生产经营单位要构建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控制机制;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增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控的规定;扩大生产经营单位加强现场管理的危险作业范围;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出口管理;完善高危行业领域建设工程项目和施工单位管理;强调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尤其是规定了构建双重预防控制机制的强制性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并规定对于未能建立制度和采取管控措施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关于在煤矿领域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山东、河北、山西已有很好实践,分别在2018年、2019年、2020年制订了省级地方标准,尤其是山西实现了716个煤矿安全双重预防矿端系统与省级平台联网,在促进双防机制信息化落地方面更进了一步。
 《安全生产法》第三次修改,强制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八类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法》第三次修改对安全生产责任追究重点化。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和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实行职业行业双禁入;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整改隐患的,追究刑事责任,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相衔接,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对不按规定管理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责任追究,规定了七种处理处罚方式;加重了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与第二次修改相比,加重了10个至20个百分点;加重了对事故单位的处罚,是第二次修改时规定的4倍至10倍;借鉴环保法律规定,对拒不改正的单位,实施按日计罚;规定对不按要求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明确了提请关闭生产经营单位的4种情形。
 《安全生产法》第三次修改,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规定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规定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规定凡属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违法行为发生以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要求整改的同时,可以直接处以罚款。

02
PART
井下防溃水溃砂检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

煤矿井下防溃水溃砂专项检查的通知

矿安〔2021〕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2021年7月15日、8月14日,陕西省榆林市华瑞郝家梁矿业有限公司、青海省西海煤炭开发有限公司柴达尔煤矿相继发生井下溃水溃砂,截至目前,2起事故共造成25人死亡或被困,教训十分深刻。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决定开展煤矿井下防溃水溃砂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对象

 浅表开采可能导通地面产生裂缝以及开采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上覆强含水层导通的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停工停产整改或整顿的煤矿。

二、时间安排
从即日起至2021年9月底。
三、重点检查内容
在对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2021年汛期煤矿水害防治专项监察的通知》(矿安〔2021〕45号)所列内容进行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煤矿是否查清矿区、井田及其周边对矿井开采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系和有关水利工程的汇水、疏水、渗漏情况。
(二)煤矿是否查清采矿塌陷区、地裂缝区分布情况及其地表汇水情况。
(三)煤矿是否查清井口附近、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水体或者积水情况。
(四)煤矿是否查清井田范围内与河流、湖泊、充水溶洞、强或者极强含水层等存在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和封闭不良钻孔等通道情况,是否采取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防治水措施。
(五)煤矿工作面回采前是否查清采煤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和断层、陷落柱含(导)水性等情况。
(六)煤矿煤层顶板存在富水性中等及以上含水层或者其他水体威胁时,是否实测垮落带、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并进行专项设计,确定防隔水煤(岩)柱尺寸。
(七)煤矿开采半固结或者较松散的古近系、新近系、第四系含水层覆盖煤层,开采前是否查明流砂层的埋藏分布条件以及流砂层的富水性、水理性质,是否研究落实对溃水溃砂引起地面塌陷的预测及处理措施,是否按要求留设防塌、防砂煤柱。
(八)对可能存在火烧区的矿井,是否查明积水范围、积水量,是否分析对安全生产的影响,采取防范措施。
(九)对可能存在离层水害的矿井,是否开展论证和探查工作,采取防范措施。
(十)煤矿在临近水体下开采急倾斜煤层的,是否对采煤方法进行论证,采用放顶煤开采时是否先试验后推广。
(十一)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是否每月至少开展1次、其他矿井是否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
(十二)各地结合实际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内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要会同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立即对辖区目前安排有人员入井的煤矿进行梳理排查,认真研判降水滞后效应和累积效应产生的安全风险(包括历年少雨但今年雨水异常的地区),重点对煤矿地表积水、井下水文异常、第四系含水层、地面裂隙导通等情况进行分析,精准确定检查对象。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负责人要亲自主持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主动对接,调派精干力量全程参与专项检查。可根据情况聘请专家参与。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21年8月25日前将专项检查方案(含重点检查煤矿名单)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二)督促自查自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对照专项检查内容逐项开展自查,对自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按照“五落实”要求认真抓好整改,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凡自查认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主动停产整改。煤矿企业自查报告要报属地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专项检查时,煤矿企业已自查自改并采取有效防控措施的隐患和问题,可依法从轻或免予行政处罚;专项检查发现企业自查自改走过场、隐患和问题没有排查整治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处罚。
(三)精准现场执法。专项检查要在风险研判的基础上精准开展现场检查。要敢于动真碰硬,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处罚;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要按照《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进行调查处理,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和问责;对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建设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要用好约谈、“黑名单”、联合惩戒等手段,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肃约谈有关地方政府及部门、煤矿企业。对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要及时向有关地方政府及部门提出监察建议。要用好《刑法修正案(十一)》,发现涉嫌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抓好问题整改。严格落实问题和隐患整改责任,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必须在执法文书中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时限以及负责复查或者核查的单位。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对停产停工整改或整顿矿井要安排驻矿安监员监督隐患整改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要进行挂牌督办。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按照分工联系责任对停工停产整改或整顿矿井进行巡查或抽查,对重大隐患消除结果进行现场核查,确保问题隐患彻底整改销号。煤矿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确保安全的,应当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煤矿复工复产前必须按照《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严格履行验收程序,严把复工复产安全关。对长期停工停产矿井要落实驻矿或巡查责任,并安装“电子眼”监控,严防违法开采。
(五)推动集中攻坚。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煤矿企业要针对2起溃水溃砂相关事故暴露出的重大安全风险漏管失控等问题,举一反三,认真反思本地区、本单位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安全生产大排查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及时进行“回头看”补课,主动查缺补漏,查清找准影响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突出性问题,细化攻坚措施,努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六)及时报送总结。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制作执法文书检查方案时,将监察类型勾选为“防溃水溃砂专项检查”;在专项检查结束后,对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梳理,总结工作成效,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于2021年10月10日之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将适时对各地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所有煤矿企业。
联系人及电话:印明昊,010-64463186、64463032(传真);电子邮箱:15501035111@163.com。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2021年8月18日


03
PART
定位系统安全技术

关于发布《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安全标志管理方案(试行)》
《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安全技术要求(试行)》
《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安全标志检验方案(试行)》的通知
安标国家中心〔2021〕58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应用,进一步规范相关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经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及专家论证,制定了《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安全标志管理方案(试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安全标志检验方案(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试行过程中相关问题,请及时反馈安标国家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 孟积渐,010-84263744,15611629809 陶蒙蒙,010-84263744,15251906306 电子邮箱:jsjy@aqbz.org     

1.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安全标志管理方案(试行)

2.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安全技术要求(试行)

3.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安全标志检验方案(试行)


04
PART
征求意见


05
PART
应急救援与安全生产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应急救援中心

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

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投资规〔2021〕1223号

应急管理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应急管理厅(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进一步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应急救援中心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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