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就来随着城关法庭法官助理的视角
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关于合同义务的相关规定吧~
2015年,安溪某房地产公司将其开发的某小区的房屋出售给苏某等业主,苏某等业主分别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附件。
后苏某等业主分别为自己所购买的房屋申请贷款,安溪某房地产公司作为保证人为苏某等业主申请的按揭贷款提供保证责任。
为此,安溪某房地产公司为保障自身权益,在案涉房屋具备办证条件即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多种方式通知苏某等业主及时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相关权属登记手续,但苏某等业主一直拖延办理。
2022年3月,安溪某房地产公司将苏某等业主诉至法院,要求苏某等业主立即协助办理案涉房屋权属登记,并按合同总价的10%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法官助理张泓泽在收到系列案件的起诉状、证据等材料后,多次通过电话与苏某等业主及安溪某房地产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沟通,并进行释法说理。
最终,部分业主在小张的调解下,与开发商达成调解协议,并积极配合办理产权登记。其余业主们均表示理解开发商,愿意积极配合办理不动产权证,并与开发商自行协商处理,开发商作撤诉结案处理。最终7件系列案件全部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
买房是人生一件大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不可放松警惕,签订时需要多加注意,了解合同内容,对合同的主体、房屋信息、费用、违约责任的约定要进行认真审核,避免最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苏某等业主分别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附件,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部分,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在案涉房屋具备办证条件就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多种方式通知苏某等业主及时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相关权属登记手续,但苏某等业主一直拖延办理,构成了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官提醒,业主及时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不仅是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还可使其自身居住使用的房屋产权清晰,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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