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你是高校毕业生
■ 税收优惠:持人社部门核发《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 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对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1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
■ 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 享受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 免费创业服务: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获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包括政策咨询、项目开发、风险评估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 取消落户限制: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 资金支持: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与北京市财政局的“支持北京高校大学生创新、创意、创业实践项目”按照每个创新创意实践团队支持额度不超过5万元、每个创业企业(团队)支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补助。中关村有“高等学校科技人员和学生创办科技企业支持资金”
如果你还是在校大学生?想创业,这里也有优惠政策支持你!
■ 弹性学制:对有自主创业意愿的大学生,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
■ 相关经历可折算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 优先转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 创业示范基地:各地各高校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继续推动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和实习实践基地建设。
资料来源:
1、教育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百问(2017年版)
http://www.ncss.org.cn/tbch/jybw2017/index.shtml?1492041291469=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
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http://www.moe.edu.cn/srcsite/A02/s5911/moe_621/201702/t20170216_296385.html
4、《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12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
6、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高校大学生就业创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学〔2015〕4号
7、《关于印发支持北京高校大学生创业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教学〔2014〕6 号
8、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市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金融〔2012〕1082号)
9、关于支持高等学校科技人员和学生科技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中科园发〔2015〕36号
如果你是留学归国人员
■ 回国派遣与落户: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在回国两年之内可申请办理回国派遣和落户手续。
■ 资金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批确定的重点创业项目,一次性给予创业支持资金50万元;对于确定的优秀创业项目,一次性给予创业支持资金20万元。
■ 简化认证手续:简化留学人员学历认证等手续,依法为全国重点引才计划引进人才及由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申请永久居留提供便利。
■ 税收优惠:在外留学人员回国服务的,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免税。
■ 北京各项海归人才政策申报:北京海外高层次人才申报——创业类人才申报;海外高层次人才申报——创业团队项目申报;北京市留创企业开办费;中关村雏鹰人才工程,雏鹰人才创业支持资金;中关村高聚工程——创新领军人才、创业领军人才;中关村海创专项资金
资料来源:
1、人社部网站:@留学人员,这些政策助你回国就业创业
http://www.mohrss.gov.cn/zyjsrygls/ZYJSRYGLSgongzuodongtai/201706/t20170622_272947.html
2、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576894/content.html
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开展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资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45号)
http://www.mohrss.gov.cn/gkml/xxgk/201407/t20140717_136315.htm
2、《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3号)
http://www.gov.cn/zwgk/2011-04/14/content_1843836.htm
3、《关于实施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的意见》
http://www.mohrss.gov.cn/zyjsrygls/ZYJSRYGLSzhengcewenjian/200909/t20090921_82110.html
4、《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
5、北京市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北京海外高层次人才申报)
6、关于实施北京海外人才聚集工程的意见
7、《北京市促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
8、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海内外优秀人才创业扶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雏鹰人才工程)
9、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秀人才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10、北京关于开展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如果你是科研人员
■ 人事关系: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
■ 承担项目: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
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协同创新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又称“京校十条”)
3、中关村《关于支持高等学校科技人员和学生科技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如果你是境外人员
■ 简化审批流程:制定人才签证实施细则,明确外国人申请和取得人才签证的标准条件和办理程序;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简化外国高层次人才办理工作许可证和居留证件的程序。
■ 外国高层次人才服务“一卡通”试点:开展外国高层次人才服务“一卡通”试点,建立安居保障、子女入学和医疗保健服务通道。进一步完善外国人才由工作居留向永久居留转换机制,实现工作许可、签证和居留有机衔接。
■ 创业启动资金:引导和鼓励地方对回国创业高端人才和境外高端人才来华创办高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在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住房等方面完善相关措施。
■ 税收优惠: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 出入境政策:中关村外籍高层次人才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中关村创业团队外籍成员和中关村企业选聘的外籍技术人才申请在华永久居留积分;中关村创新创业外籍华人凭创业计划申请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加注“创业”);中关村创业团队外籍成员(未能办理工作许可的)申请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加注“创业”);中关村创业团队外籍成员和中关村企业选聘的外籍技术人才(来不及办理工作许可证明的)在抵达口岸申请人才签证;中关村企业邀请前来实习的境外高校外国学生申请短期私人事务签证(加注“实习”);外籍人士来中关村兼职创业意向证明(推荐申请在学习类居留许可上加注“创业”)
资料来源:
1、“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576894/content.html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
2、《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
3、公安部支持北京创新发展出入境政策措施中关村十条政策
不管你是谁这些都适用
■ 体制机制松绑:
全面实施企业“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部署推动“多证合一”。
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规范改进审批行为。
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资源。
■ 财税政策优惠:
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针对特定人员,提高其金融服务可获得性,明确支持对象、标准和条件,贷款最高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10万元不等统一调整为10万元。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符合这一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拓展企业融资渠道:
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合理赋予大型银行县支行信贷业务权限。支持地方性法人银行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在基层区域增设小微支行、社区支行,提供普惠金融服务。
适时推广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
■ 搭建服务平台:
加快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建设,试点推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转为创业孵化基地。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
2.《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第二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54号)
4. 《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