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那些事儿
(50—29)
填报实务篇:A106000
企业所得税
弥补亏损明细表
本附表结构包括三部分:一是第1列至第4列,列示本年及前5年内盈亏情况;二是第5列至第9列,列示以前四个年度亏损已经弥补的情况;三是第10列、第11列,反映本年弥补的亏损额以及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详情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明确了以前年度资产损失的纳税处理问题: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例如,某企业2014年度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向税务机关专项申报了2011年度资产损失200万元,申报后该企业2011年度纳税申报的亏损额由原来的50万元调整为审核确认后的250万元。2014年度纳税申报时,《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中2011年度亏损额也调整为250万元。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一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二是本规定自 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
5. 纳税人由查账征收方式改为核定征收方式,再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其以前年度已确认未弥补的亏损可从再改为查账征收方式的年度起弥补,但弥补亏损期限以发生亏损年度的下一年开始计算,5年内不论盈亏或者改变征收方式,均连续计算弥补年限。
6. 本表第5列至第8列, “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与“项目”列中年度的对应关系,新的纳税申报表。“前四年度”即为项目列“第二年”,反映第一年的亏损在第二年弥补的情况;“前三年度”即为项目列“第三年”,反映第一年、第二年的亏损在该年度已弥补的情况;以后年度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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