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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期:填报实务篇 | 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第35期:填报实务篇 | 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天职国际
2016-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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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那些事儿

(50—35)

填报实务篇:A107020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一、表体结构概述

1.本附表归纳了《企业所得税法》各项减免所得额优惠政策,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2.本附表分为五个部分: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包含了免税所得额和减税所得额;二是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所得额;三是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所得额;四是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所得额;五是其他专项优惠减免所得额。


二、具体行(列)次的填报说明

详情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三、填报难点及注意事项

1.附表第2行“(一)免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⑴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


⑵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农产品初加工的范围:一是种植业类。①粮食初加工;②林木产品初加工;③园艺植物初加工,不包括以蔬菜为原料制作的各类蔬菜罐头(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④油料植物初加工,不包括精炼植物油;⑤糖料植物初加工;⑥茶叶初加工,不包括精制茶、边销茶、紧压茶和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及茶饮料;⑦药用植物初加工,不含加工的各类中成药;⑧纤维植物初加工;⑨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二是畜牧业类。①畜禽类初加工,不含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蛋类罐头、各类酸奶、奶酪、奶油、王浆粉、各种蜂产品口服液、胶囊;②饲料类初加工;③牧草类初加工。三是渔业类。①水生动物初加工,不含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以及调味烤制的水产食品;②水生植物初加工,不含罐装(包括软罐)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文件进一步细化了农产品初加工的范围。


税法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附表第17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规定,居民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电网(输变电设施)的新建项目,可依法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基于企业电网新建项目的核算特点,暂以资产比例法,即以企业新增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占企业总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合理计算电网新建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第二条,如企业既符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又符合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条件,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纳税人同时从事两个以上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且分别处于征、减、免税期间的,本行金额=享受免税的项目所得+享受减半征税的项目所得×50%。


3.附表第26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所得额”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公布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包括:①公共污水处理包括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工业废水处理项目;②公共垃圾处理包括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项目、危险废物处理项目;③危险废物处理主要指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沼气工程项目;④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包括既有高能耗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既有建筑太阳能光热、光电建筑一体化技术或浅层地能热泵技术改造项目,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工业锅炉、工业窑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技术改造项目,煤炭工业复合式干法选煤技术改造项目,钢铁行业干式除尘技术改造项目,有色金属行业干式除尘净化技术改造项目,燃煤电厂烟气脱硫技术改造项目;⑤海水淡化包括用作工业、生活用水的海水淡化项目,用作海岛军民饮用水的海水淡化项目。


同时,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的相关规定。


4.附表第33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应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二是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目前对该范围尚未进行限定;三是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四是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五是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技术转让所得的计算公式: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需要注意,一是技术转让所得是指转让技术或专利所有权,不是特许权使用费;二是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三是技术转让所得的减免税政策属于事后备案管理事项,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技术转让合同(副本)、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技术出口合同(副本)、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四是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低于500万元时,据实填入本行,企业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的,按500+(实际转让所得-500)×50%填入本行。


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四是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另外,《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规定,为加强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中技术转让收入计算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⑴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⑵本公告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相关业务,不作纳税调整。


5.附表第36行,“其他专项优惠减免所得额”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规定,企业实施CDM项目的所得,是指企业实施CDM项目取得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扣除上缴国家的部分,再扣除企业实施CDM项目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


企业应单独核算其享受优惠的CDM项目的所得,并合理分摊有关期间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

《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规定:


①对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凡实行查账征收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和本公告有关规定的,该项目可享受财税〔2010〕110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如节能服务企业的分享型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按实际分享期享受优惠。


②节能服务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项目的优惠期限,应连续计算。对在优惠期限内转让所享受优惠的项目给其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受让企业承续经营该项目的,可自项目受让之日起,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优惠;优惠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企业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优惠。


五、常见问题

1. 我单位从事观赏性作物的种植销售,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8号公告)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从事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种植观赏性作物种植项目的所得,应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 草皮种植和销售是否要缴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8号公告)规定,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因此,从事的绿化用草皮种植不属于税法规定的“林木的培育和种植”项目,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文由天职国际税务专业委员会成员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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