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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期:填报实务篇 | A107011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第31期:填报实务篇 | A107011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天职国际
2016-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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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天职微信与您聊聊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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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2015年2月,为帮助广大天职国际的客户朋友准确填报2014年11月发布的新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天职税务团队编写并正式出版了《2014年新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指南及税会差异分析》一书。该书出版后,获得了来自财税实务一线人士的诸多好评。如今,时近年末,上述人士向天职税务团队表达了期待更新书稿的希望。为了满足这些需求,同时也为了帮助更多财税实务人士实现及时学习、随时学习、随地学习,天职税务团队决定以专题系列的形式,撷取原书稿中的精华,通过天职国际官方微信(微信号:bakertillychina)正式对外发布【2015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那些事儿】。

本专题内容主要分为三个篇章:一是政策概述篇,二是填报实务篇,三是特殊事项篇。其中政策概述篇包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征收管理规定、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主体结构及常见问题;填报实务篇包括41张表格的填写难点、容易出错点以及主要的税会差异;特殊事项篇主要包括企业重组业务的纳税处理、核定征收汇算清缴及预缴申报表的填报实务等。


2015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那些事儿

(50—31)

填报实务篇:A107011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一、表体结构概述

1.本附表归纳了《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政策,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2. 本附表的表体结构详细地描述了股息、红利的各相关要素,包括了被投资企业名称、时间、成本、比例、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确认金额、被投资企业清算确认金额、撤回或减少投资确认金额等相关细节。


二、具体行(列)次的填报说明

详情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三、填报难点及注意事项

1. 填报本表时,需要注意以下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2. 填报本表时,需要注意以下情况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余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3. 填报本表时,需要注意以下情形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常见问题

1. 什么是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规定中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

2.是否在实际收到股息、红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答:不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所以在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就应该确定收入的实现,而不以实际到股息、红利为准。

3.如何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76号公告相关规定,在预缴时即可享受,年度备案。备案时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4.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票,在时间上有什么限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所以,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不能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本文由天职国际税务专业委员会成员撰写
转载需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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