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专题内容主要分为三个篇章:一是政策概述篇,二是填报实务篇,三是特殊事项篇。其中政策概述篇包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征收管理规定、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主体结构及常见问题;填报实务篇包括41张表格的填写难点、容易出错点以及主要的税会差异;特殊事项篇主要包括企业重组业务的纳税处理、核定征收汇算清缴及预缴申报表的填报实务等。
2015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那些事儿
(50—31)
填报实务篇:A107011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1.本附表归纳了《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政策,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2. 本附表的表体结构详细地描述了股息、红利的各相关要素,包括了被投资企业名称、时间、成本、比例、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确认金额、被投资企业清算确认金额、撤回或减少投资确认金额等相关细节。
详情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1. 填报本表时,需要注意以下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2. 填报本表时,需要注意以下情况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余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3. 填报本表时,需要注意以下情形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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