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计准则内在逻辑介绍
(50-48)
金融工具:风险管理与套期会计(一)
2014年7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完成版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对现行套期会计进行了重大修订。2015年11月26日,我国财政部发布了《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15]18号),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引入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中套期会计的基本原理,相较于现行套期会计规定,更加注重原则导向,更具逻辑性和可操作性。因此,本文以新准则和新规定的内容为主,兼论与现行套期会计规定的差异。
一、套期会计的特殊性
如“金融衍生工具与风险管理”一文所述,企业运用金融衍生工具的其中一个重要目的,是进行风险管理,而套期会计是针对此类金融衍生工具的专属会计处理方法。套期会计是传统会计处理原则的例外,它超越了某些传统会计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套期会计相较于传统会计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套期会计可以对某些未满足传统确认条件的项目进行确认。例如,确定承诺并不是现实义务,不满足一般负债的确认条件,但是,在套期会计下,确定承诺可以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并进行确认。
(2)套期会计可以对某些项目后续计量进行调整。例如,在公允价值套期中,可以按被投资期项目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调整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而传统会计下一般不会对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重新调整。
(3)套期会计可以将某些损益递延确认。例如,现金流量套期中,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不是被立即计入当期损益,而是被递延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待后续期间再计入当期损益。
尽管套期会计是传统会计的例外,但是,很多情况下,套期会计相较于传统会计,能够提供更加有用的信息,也可以补充更加重要的信息。因此,套期会计是传统会计的有效补充,有其继续存在的必要性。
二、套期会计的目标
实务中,企业运用金融衍生工具进行风险管理的机制和方法多种多样,套期会计无法对所有风险管理如实反映,而只能对某些满足特定条件的套期保值业务采取特定处理。套期会计的目标,是在财务报表中反映主体采用金融工具管理因特定风险引起的风险敞口的风险管理活动的影响,这些特定风险可能影响主体的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套期会计方法旨在反映应用套期会计时套期工具的目的和影响。
套期会计并不是将所有金融工具的风险管理与财务报表向关联,而是将风险管理中的特定风险的影响反映到财务报表中,如公允价值变动风险、现金流量变动风险、利率风险等具体的风险。套期会计也不仅仅是减少衍生工具(或其他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之间确认和计量的异常结果,它还关注风险管理活动的目的,而不单纯关注具体的套期机制。新准则下的套期会计目标,是将以原则为导向的方法与注重主体风险管理活动目的相结合。此外,该目标还注重于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反映了与风险管理活动相关资产和负债对这些报表产生的影响。因此,套期会计所采用的方法,旨在提供关于应用套期会计时套期工具的目的和影响的有用信息。
为反映风险管理活动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影响,套期会计要解决的问题是“重计量错配”问题。在某些情况下,一个收益或费用项目,仅代表了相关联的一组资产、负债,或者过去交易或计划交易的部分影响。当相关联的若干项目中的其中一个项目按现行价值进行重计量,而相关联的项目却没有重新计量或者递延到以后再确认时,就会出现重计量错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把重计量错配项目计入损益,就会降低损益的可理解性和预测价值。为解决“重计量错配”问题,套期会计将被套期项目和相关联的套期工具看作一个整体,在同一期间内反映二者相互抵销后的价值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套期会计所采用的几类会计处理方法,均以该目标为基本原则。例如,当把一项衍生工具作为套期工具对一项预期交易进行套期保值时,在报告期或者预期交易产生收益或费用之前,衍生工具就会产生公允价值变动。在衍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影响合并列报之前,因衍生工具重计量而产生的任何利得或损失,都无法提供主体在一个期间利用其资源创造回报的最相关信息。如果属于有效套期从而可以运用套期会计,则主体应把衍生工具的利得或损失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当预期交易影响损益时,再把上述利得或损失重分类转入损益。按这种方法处理,就可以让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套期关系的结果。
三、风险管理目标和风险管理策略
套期会计的根本目标,是将套期会计方法与风险管理活动相结合。新准则为风险管理活动提出了两个具体概念,即风险管理目标和风险管理策略。风险管理目标和风险管理策略是运用新套期会计的重要概念,两个概念贯穿于整个套期会计的应用过程当中。例如,能够采用套期会计的套期活动条件之一,是主体对套期关系、主体的风险管理目标以及进行套期的策略有正式指定和书面记录。在套期比率(套期工具的数量与被套期项目的数量之间的相对权重关系)变化,但风险管理目标未发生变化时,主体可重新调整套期比率,从而不影响套期有效性。此外,在其他套期机制发生变化,但风险管理目标未发生变化时,新准则不会作为套期会计的终止,而是作为再平衡进行处理。
新准则并未对风险管理目标和风险管理策略进行直接定义,但对二者的区别进行了说明。风险管理策略,是在主体确定如何管理其风险的最高层次上制定。风险管理策略通常识别主体面临的风险并阐述主体如何应对这些风险。风险管理策略通常适用于较长时期,并且可能包含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策略实施期间内环境的变化(例如,不同利率或商品价格水平导致不同程度的套期)。这通常在纲领性文件中阐述,并通过含有更具体指引的政策性文件在主体范围内贯彻落实。相对应的,风险管理目标则适用于某一特定套期关系的具体层面,其涉及如何运用被指定的特定套期工具对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特定风险敞口进行套期。因此,风险管理策略可以涵盖许多不同的套期关系,而这些套期关系的风险管理目标旨在实施整体的风险管理策略。
例如,主体制定了管理债务融资利率风险敞口的策略,该策略规定主体整体浮动利率融资和固定利率融资的占比区间。该策略旨在维持20%至40%的固定利率债务。主体根据利率水平的变动决定如何执行该策略(即,将其固定利率风险敞口锁定在20%至40%范围内的哪一位置)。在利率较低时,与利率较高时相比,主体将选择锁定更多债务的利率。主体持有CU100的浮动利率债务,其中CU30通过互换合同转换为固定利率债务。主体利用利率较低的优势,额外发行了CU50的固定利率债券,用于为某项重大投资提供融资。在低利率的环境下,主体决定通过将之前用于对浮动利率敞口进行套期的部分减少CU20,而将固定利率敞口调整为债务总额的40%,从而使得固定利率敞口变为CU60。在这种情况下,风险管理策略本身保持不变。然而,主体对策略的执行发生了改变,这意味着对于之前被套期的CU20浮动变利率敞口而言,风险管理目标发生了变化(即,该变化发生在套期关系层面)。据此,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原被套期的CU20浮动利率敞口,必须终止运用套期会计。
四、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
如前所述,并非所有的套期管理活动都可采用套期会计进行处理,现行准则和新准则都规定了可采用套期会计的具体条件。新准则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相对于现行准则中套期会计的条件,更趋原则化。在现行准则下,套期会计的条件强调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一一对应”,很多情况下无法对组合项目运用套期会计,风险管理目标项目通常是以组合为基础来套期的。新准则扩大了范围,可以对一组套期项目运用套期会计。此外,现行准则在评价套期有效性时,强制规定了“80%-125%”的界限,新准则删除了该界限,更加强调套期有效性的定性分析而不是定量分析,更加关注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经济关联。
具体的,新准则规定可采用套期会计的具体条件如下:
“当且仅当同时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时,才能运用套期会计对套期关系进行会计处理:
(1)套期关系仅由符合条件的套期工具和符合条件的被套期项目组成。
(2)在套期关系开始时,主体对套期关系、主体的风险管理目标以及进行套期的策略有正式指定和书面记录。该书面记录应包括对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和被套期风险性质的认定,以及主体将如何评估套期关系是否满足套期有效性要求(包括主体对导致套期无效的原因分析及其如何确定套期比率)。
(3)套期关系应符合下列所有套期有效性的要求:
①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之间存在经济关系;
②经济关系产生的价值变动中,信用风险的影响不占主导地位;以及
③ 套期关系的套期比率等于主体被套期项目的实际数量与用于对这些数量的被套期项目进行套期的套期工具的实际数量之比。然而,该指定不应反映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之间权重的失衡,这种失衡可能产生套期无效(无论确认与否),并可能产生与套期会计目标不一致的会计结果。”
套期有效性
套期有效性,是指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抵销程度。套期无效部分,是指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大于或小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程度。满足套期有效性的部分,才能适用套期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套期无效部分,则应按传统金融工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 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之间存在经济关系
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之间必须存在经济关系,替代了现行准则中“80%-125%”的界限。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之间存在经济关系,意味着因面临同样的风险(即,被套期风险) 而导致两者的价值通常沿着相反的方向变动。因此,套期工具的价值与被套期项目的价值预期将产生系统性变动,以应对同一基础变量或一组基础变量产生的变动。
新准则强调,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之间的经济关系,必须在套期关系开始和整个期限内都存在。这表明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抵销,并非是偶然产生的抵销。而现行准则中“80%-125%”的界限,则可能存在偶然性,且使套期会计与风险管理之间的关系难以理解。
2.信用风险的影响
套期有效性不仅取决于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之间的经济关系,还取决于信用风险对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的影响。导致信用风险发挥主导作用的程度是指,由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或利得)将干扰基础变量的变动对套期工具或被套期项目价值的影响(即使此类变动十分显著)。相反,如果基础变量在特定期间内发生很少的变动,则即使套期工具或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中与信用风险相关的很小的价值变动,可能会超过基础变量变动所引起的价值变动,此时信用风险的变化并不形成主导作用。
信用风险主导套期关系的一个例子为:主体使用无担保的衍生工具对商品价格风险敞口进行套期。如果该衍生工具交易对手方的信用状况严重恶化,则与商品价格的变动相比,该交易对手方信用状况的变化对套期工具公允价值所产生的影响可能更大,而被套期项目的价值变动则主要取决于商品价格的变动。
3.套期比例
根据套期有效性的要求,套期关系的套期比率,必须与主体进行套期的被套期项目的实际数量,以及用于套期的套期工具的实际数量所形成的比率一致。例如,如果主体使用名义金额为40个单位的金融工具对某个风险敞口进行套期,则其用来指定套期关系的套期比率应当与上述40个单位,以及主体使用40个单位实际进行套期的被套期项目的数量所形成的套期比率相一致。
在评价会计结果是否与套期会计目标不一致时,需考虑以下因素:
(1)所确定的拟采用的套期比率是否旨在避免确认现金流量套期的套期无效部分,或是为了增加公允价值会计的使用,但无须抵销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的情况下,从而对更多被套期项目进行公允价值调整;
(2)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的特定权重是否具有商业理由,尽管这将导致套期无效部分。例如,主体使用并指定了一定数量的套期工具,而此数量并非是对被套期项目进行套期时所应使用的最佳数量,因为套期工具的标准数量使主体无法取得所需的精确数量的套期工具(“批量问题”)。
本文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业研究委员会成员撰写,摘自天职会计准则数据库,转载需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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