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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细数新三板企业各类费用及补贴

【分享】细数新三板企业各类费用及补贴 天职国际
2015-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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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点击上方蓝字,关注天职微信1 新三板挂牌费用新三板挂牌企业费用可分为挂牌前一次性的支付费用,挂牌后按年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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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费用

新三板挂牌企业费用可分为挂牌前一次性的支付费用,挂牌后按年收取的持续服务费及权益分派、信息披露义务人查询费等按此收取的费用三大类。拟挂牌阶段的一次性费用主要涉及公司改制、中介机构尽调、股份登记挂牌等服务,而挂牌后每年需要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年报半年报审计、法律意见咨询、日常交易等,挂牌企业需向三大中介机构(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股转系统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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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新三板补贴政策


今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下称“25号文”),明确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并指出2014年62号文(《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的专项清理将待另行部署后进行。

经统计,目前全国27个省市185个地区对辖区内中小微企业提供挂牌资助或财政补贴,对那些现金流吃紧且急需挂牌融资的公司而言确实是及时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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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支持支付方式创新

除了现金支付和补贴外,值得注意的是,2014年12月26日证监会出台《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支持证券公司创新收费方式。允许主办券商探索股权支付、期权支付等新型收费模式,建立与挂牌公司互利共赢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这种以股权或期权支付服务费用的模式,在主板、创业板均未有过,是新三板制度的又一创新。

我们认为,从挂牌公司角度看,主办券商对该挂牌公司的股权质量有较客观的认知,股权和期权的价值较易被主办券商认可,可成为现金支付模式的有力补充,减轻公司挂牌当年净利润和现金流的压力;从主办券商角度看,通过尽调和推荐挂牌,股权支付和期权支付将主办券商利益与企业远期发展捆绑起来,可强化主办券商持续督导的积极性,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市场。


【天职研究】会计准则内在逻辑介绍(摘自天职准则数据库)资料已更新,文章目录如下:

回复 01 查阅 资产负债表观和利润表观

回复 02 查阅 受托责任观与决策有用观

回复 03 查阅 控制模型与风险报酬模型(上)

回复 04 查阅 控制模型与风险报酬模型(下)

回复 05 查阅 权益法:“单行合并”还是“计量基础”?

回复 06 查阅 五种会计计量基础在事务中的运用(上)

回复 07 查阅 五种会计计量基础在事务中的运用(中)

回复 08 查阅 五种会计计量基础在事务中的运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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