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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期:特殊事项篇 | 核定征收汇算清缴

第47期:特殊事项篇 | 核定征收汇算清缴 天职国际
2016-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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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那些事儿

(50—47)

特殊事项篇:

核定征收汇算清缴

一、表体结构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主要由以下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按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企业填报,第二部分是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企业填报。


第一部分是“按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企业填报”(第1行至第20行),该部分又分为“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第1行至第11行)、“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第12行至第14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第15行到第16行)、“应补(退)所得税额的计算”(第17行到第20行),填报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第二部分是“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企业填报”(第21行),填报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本表由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月(季)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纳税人,年度汇算清缴使用本表。

二、具体行(列)次 的填报说明

具体文件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


上述文件附件2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此表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预缴月份、季度税款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

三、填报难点及注意事项

1. 本申报表第6行“符合条件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填报本期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情况。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 本申报表第7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等规定,符合条件并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非营利组织,填报取得的捐赠收入等免税收入,不包括营利性收入。


3. 本申报表第17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填报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减按20%税率征收(减低税率政策)和减按10%税率征收(减半征税政策)。


4. 本申报表第17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填报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减按20%税率征收(减低税率政策)和减按10%税率征收(减半征税政策)。


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的,本行填写本表第11行或第14行×5%的积。

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本行填写本表第11行或第14行×15%的积;同时填写第18行“减半征税”。

四、常见问题

1. 什么类型的企业会被列为核定征收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同时,除了居民企业以外,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2. 我公司是股权投资企业,是否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第一条: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3. 我公司是中介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是否可以申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第一条: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以上企业不得申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4. 我公司是核定征收的非居民企业,主要从事以下两种类型的经营活动,从事管理服务,从事设计服务。请问这两种类型的经营活动,在核算时应注意什么事项。
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适用不同核定利润率的经营活动,并取得应税所得的,应分别核算并适用相应的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凡不能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 我公司是核定征收的居民企业,从事工业生产,但今年取得了股票转让收入100万元,请问这部分收入应该如何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第二条: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本文由天职国际税务专业委员会成员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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