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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期:政策概述篇|企业未及时进行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的解决方案

第2期:政策概述篇|企业未及时进行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的解决方案 天职国际
2016-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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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政策概述篇|企业未及时进行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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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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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文件中涉及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的有55项内容。但是,如果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未能及时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那么企业该如何应对才能维护自身合法税收利益呢?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一系列税收法律法规等文件给出了解决方案及税法依据。


企业未及时进行所得税

优惠事项备案的解决方案


问题的提出

2015年11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文件中涉及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的有55项内容,基本包括了企业日常经营中享受的各种所得税税收优惠,例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以及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同时,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但是,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没有及时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管理,在实务当中询问税务机关如何处理,得到的回答是当年没有备案就永远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了。答案果真如此吗?


2015年6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根据这个文件的规定,企业因为没有按时备案确实不能享受优惠,但是企业就能白白认了这笔损失了吗?


答案及分析

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第十一条关于实施备案管理的规定,“实施备案管理的事项,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材料,税务机关应当将其作为加强后续管理的资料,但不得以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没有按照规定备案为由,剥夺或者限制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获得的利益、取得的资格或者可以从事的活动。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这个文件说明企业未能及时备案导致当年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但并不是说明企业就永远失去了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


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这个文件说明企业可以在规定期限内补办税务备案手续,补充享受税收优惠,而且以前年度多交的税款可以要求税务机关退回。


那么这个“规定期限”是如何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综上所述

企业应及时进行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没有进行税务备案则当期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应当先缴纳税款。如果企业未及时进行备案,解决方案及路径如下:

1、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补办备案手续;

2、重新申报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3、根据前述重新申报的结果,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理论上还可以申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本文由天职国际税务专业委员会成员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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