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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职观点】营改增热点问题百问百解(第63-67期)

【天职观点】营改增热点问题百问百解(第63-67期) 天职国际
2016-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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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2016年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引起强烈社会关注。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公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营改增政策落地!5月1日,营改增政策开始具体执行。今天,【天职观点】专栏将继续和您探索营改增方方面面的知识。


营改增热点问题百问百解

(第63-67期)

问题1:典当行的赎金收入是否应缴纳增值税?如须缴纳,按什么税目缴纳?(根据税务局网站资料整理)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典当行提供典当服务并收取赎金的行为属于贷款服务,应就其赎金收入中的利息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
 
问题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根据税务局网站资料整理)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问题3:酒店业开具专票,可否一票多率?房费、餐费是否需要单独列? (根据税务局网站资料整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不同的征税项目(房费、餐费需要单独列明)及不同税率项目应分别开具,但可以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不能开在同一张发票。

问题4:从事酒店住宿的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前预收订房款已缴纳营业税,但没有开具发票,5月1日后按实际入住开具增值税发票,申报时如何扣减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根据税务局网站资料整理)
答:纳税人补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按不征税项目开具,不计入销售收入。

问题5:ABC健康咨询公司为了推销健康咨询业务,向个人(自然人)无偿提供咨询服务,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应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因此,ABC健康咨询公司向个人(自然人)无偿提供咨询服务,按视同销售服务规定缴纳增值税。
 
问题6:专用发票开具要求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问题7: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因稽查查补,需补缴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请问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还是营业税发票,如开具增值税发票,而税款需入库地税,如何实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款如何入库,请与当地主管地税机关联系。
 
问题8: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投标代理服务,其取得的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稅?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招投标代理行为,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问题9: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52号)第二条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问题10:我单位今年新增加12位残疾人,适用增值税的即征即退优惠优惠政策,请问应该如何操作?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适用本办法规定。本办法所指纳税人,是指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第三条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一)《税务资格备案表》。(二)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三)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备案后,应将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信息以及所安置残疾人的身份证明信息录入征管系统。
 
问题11:纳税人申请退还增值税时,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申请退还增值税时,需报送如下资料:(一)《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二)《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见附件)。(三)当期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复印件及由纳税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四)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申请退还增值税时,不提供资料(三)和资料(四)。 


本文由天职国际税务专业委员会成员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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