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那些事儿
(50—18)
填报实务篇:A105040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纳税调整明细表
1. 本附表共分6大部分共计7行14列。其中,本附表行次为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支出年度,第1行至第6行分别为“前五年度”、“前四年度”、“前三年度”、“前二年度”、“前一年度”和“本年度”。本附表列次分为六大部分,其中,第1列“取得年度”为第1部分;第2列“财政性资金”为第2部分;第3列至第4列为第3部分“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第5列至第9列为第4部分“以前年度支出情况”;第10列至第11列为第5部分“本年度支出情况”;第12列至第14列为第6部分“本年度结余情况”。
2. 本附表为本年新增附表,用于填报不征税收入中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事项。
详情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1.会计相关规定
政府补助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收益法与资本法。所谓收益法是将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收益或递延收益;所谓资本法是将政府补助计入所有者权益。收益法又有两种具体方法:总额法与净额法。总额法是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余额或者费用的扣减。净额法是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对相关资产账面余额或者所补偿费用的扣减。政府补助准则要求采用的是收益法中的总额法,以便更真实、完整地反映政府补助的相关信息,并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要求通过“其他应收款”、“营业外收入”和“递延收益”科目核算。“递延收益”科目就是专为核算不能一次而应分期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而设置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与资产相关或与以后期间收益相关的,先计入“递延收益”科目,然后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2. 税务相关规定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在税法中的概念是指“不征税收入”中的“其它不征税收入”,具体是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自2011年1月1日起,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必须同时满足上述3个条件才可以享受不征税收入的待遇,否则,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为不征税收入中的一项,所以在计算不征税收入时,要注意不要遗忘其他不征税收入项目。
2. 不征税收入是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的收入,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将已计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纳税调减。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七条规定,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4. 与资产相关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损益,并在《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纳税调整,不在本表第11列“其中,费用化支出金额”中填列。
5. 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应税收入总额,填入第14列“应计入本年应税收入金额”,未超过5年(60个月)的不征税收入,第14列应全部填“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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