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那些事儿
(50—8)
填报实务篇:
A102010 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
本附表主要由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填报,主要填报纳税人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与取得营业收入相关的营业成本及与日常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支出。本附表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营业成本”(第1行至第15行),其中营业成本又分为两个部分:主营业务成本(第2行至第8行)和其他业务成本(第9行至第15行),填报纳税人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与取得营业收入相关的营业成本。
第二部分是“营业外支出”(第16行至第26行),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
详情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1. 第3行“销售商品成本”:制造业企业结转“销售商品成本”流程比较复杂,按照受益对象归集成本费用,产品每一加工阶段的成本费用结转至下一加工环节,在不同加工环节分别有不同“成本费用”名称,如采购成本(材料采购、原材料)、生产成本(归集领用材料的成本、人工成本、外购半成品成本、各车间协作成本、外购或自制水电气成本,其中根据产品可销售程度,分别设定了半成品成本、产品完工成本等),只要产品未销售出去,一直作为库存产成品成本处理,直至产品完成销售环节脱离本企业,才同步结转产品销售成本。
2. 第6行“建造合同成本”实际管理中注意两个问题:
(1)征纳双方可能对完工进度存在不同认识,并要求施工方按照完工进度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发票,税务机关认定的完工进度也可以作为确定建造合同完工的税收成本,如果与企业会计核算、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结果有出入的,会计核算可以不作改动,税收与会计的相应差异应登记台账,以便工程施工结束后,统一进行工程项目的会计结算和税收清算。
(2)会计核算可能存在对某些工程费用把关不严的问题,如一些与工程施工和建造合同无关的支出“挤入”合同成本,税收对上述与建造合同无关的费用不准作为合同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自觉抵制与项目无关费用“挤入”建造合同成本的问题。
3. 第10行“材料销售成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不是公司主营业务,上述废品或下脚料是在产品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的副产品;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实际支出可能已在正常产品销售成本结转中做了归集反映,注意不要重复扣除;专业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的企业,应填入本附表第3行“销售商品成本”。
4. 第14行“包装物出租成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原则上视为低值易耗品(存货),会计上采取“一次摊销法”或“五五摊销法”;一般周转使用的包装物数额较小、数量较少的采取“一次摊销法”,数额较大、数量较多的采取“五五摊销法”。
(2)“包装物出租成本”主要填列用于出租的包装物摊销成本,未用于出租的包装物成本,不在此行填列;包装物出租成本如果已经摊销完毕,以后年度不得重复摊销。
(3)包装物出租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一定费用,可以作为管理费用处理,但不能重复列支。
5. 第17行“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的损失,以及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此类损失为清单申报扣除事项。
需要说明:(1)此行不包括纳税人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的、正常销售固定资产类商品的情况,此类企业主要指机器设备生产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机器设备、房地产开发产品属于“存货”;(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并采取公允价值模式核算非货币资产交换的企业,换出固定资产的净损失,可以填写在本行。
6. 第19行“债务重组损失”:债务重组属于典型的非货币资产交换业务,债务重组一般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作出让步,这种“让步”是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收益,同时也是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损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相关条件后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