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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职观点】营改增热点问题百问百解(第39-43期)

【天职观点】营改增热点问题百问百解(第39-43期) 天职国际
2016-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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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2016年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引起强烈社会关注。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公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营改增政策总算落地!5月1日,营改增政策需要具体执行。我们继续和您一起深入探索营改增方方面面的知识。



营改增热点问题百问百解

(第39-43期)

问题1:请问我单位有一些自购房产,打算出租取得租金收入。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呢?我公司的房产是2016.4.30日以前取得的。
答:可以选用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问题2:如果我单位的自购房产是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将其出租取得的收入,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呢?
答: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问题3:请问三甲医院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符合以下条件的医院可以适用增值税免税的。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问题4:个人转让著作权可以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吗?
答:可以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规定,个人转让著作权,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问题5: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问题6:金融商品转让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问题7:请问我公司是一家中国建筑企业,在美国有一个房地产建筑工程项目,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吗?
答:这类跨境应税行为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规定,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问题8:接问题7,如果享受这项税收优惠政策,我公司如何执行备案程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除提供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服务外,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1. 《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
2.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 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和第(十六)项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 提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际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5. 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
7. 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交备案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纳税人无法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境外资料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明显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问题9:我公司租赁了一层办公楼,并接受了一家小规模纳税人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请问物业公司费用能否抵扣增值税?
答:物业服务费按现代服务业缴纳增值税,可以抵扣6%,如果物业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则不可以抵扣进项税。如果物业公司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3%的进项税。
 
问题10:我从京东商场购买了一台打印机,是给单位购买的,取得了电子发票,请问该电子发票可在我单位报销并且抵扣进项吗?
答:电子发票可以报销和抵扣进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本文由天职国际税务专业委员会成员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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