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EPS的最新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是由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背书,并委托经合组织(OECD)推进的国际税改项目,是G20框架下各国携手打击国际逃避税,共同建立有利于全球经济增长的国际税收规则体系和行政合作机制的重要举措。该项目自2013年启动,包含15项行动计划,由34个OECD成员国、8个非OECD的G20成员国和19个其他发展中国家共计61个国家共同参与,中国以OECD合作伙伴身份平等参与其中,与OECD国家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2015年10月5日,OECD发布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最终报告英文版,10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迅速做出回应,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BEPS项目最终报告中文版。2015年9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号文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界意见,以期尽早明确“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即“BEPS”)落地后的中国反避税管理规则、方针和政策。
在2号文征求意见稿后,中国反避税管理规则、方针和政策到目前还未出台。但2016年6月发布的42号公告,取代了部分国税发2号文的章节内容。42号公告可以认为是BEPS在中国的实践的第一步。
天职国际税务服务团队决定以专题系列的形式,通过天职国际微信公众号正式对外发布【BEPS(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在中国的实践】。
BEPS行动计划在中国的实践
(4)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表单
填报实务篇:
G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
本表为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主表,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适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等有关项目。
本表包括关联交易、关联债资、成本分摊协议、同期资料四部分信息。
1.“100关联交易信息”中的项目,根据《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G102000)、《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G103000)、《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G104000)、《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G105000)、《金融资产交易表》(G106000)、《融通资金表》(G107000)、《关联劳务表》(G108000)相应栏次数额填报。
2.“200关联债资信息”中的项目,根据《融通资金表》(G107000)和《权益性投资表》(G109000)相应栏次数额填报。
3.“203债资比例”栏应当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300成本分摊协议信息” 中的项目,根据《报告企业信息表》(G000000)、《成本分摊协议表》(G110000)相应栏次数额填报。
5.“400本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栏,根据《报告企业信息表》(G000000)相应栏次数额填报。
详情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文件。
1.填报“100关联交易信息”,汇集了其他9张申报表单的大部分内容。本表体现了G102000、G103000、G104000、G105000、G106000、G107000、G108000、G109000、G110000的大部分内容。我们可以先填报完这9张申报表单后,再来核对“100关联交易信息”的填报是否正确。这9张申报表单的信息,应该会自动关联到本表。
2. 填报“200债资比例”时,注意如下公式 :“203债资比例”=“201年度平均关联债权投资金额”÷“202年度平均权益投资金额”。“203债资比例”栏应当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本表统计的目的是,计算债资比例是否超过标准比例。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文,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3.填报“300成本分摊协议信息”时,本栏统计的目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文,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4.填报“400本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时,企业判断自己是否需要准备同期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文,企业应当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纳税人需要判断同期资料中的三个文档,需要准备部分还是全部。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包含了四部分的信息:关联交易、关联债资、成本分摊协议、同期资料四部分信息。其中“本年度准备同期资料”中,将同期资料分成了三部分内容,主体文档,本地文档,特殊事项文档,纳税人需要分别判断是否符合条件,需要准备这三部分文档中的部分或者全部。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BEPS行动计划在中国的实践
(5)
本表填报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与企业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方基本信息。
本表需要填列的关联方信息内容包括:关联方名称、关联方类型、国家(地区)、证件总类、纳税人识别号或身份证件号码、关联关系类型、起始日期、截止日期这八项信息。
详情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文件。
1.填报本表时,需要注意将列示本申报表中的所有关联方,因本表单内容和其他表单并无链接关系,所以要注意不要漏填关联方。
2. “关联关系类型”:根据实际情况按以下关联关系标准选填代码A、B、C等,有多个关联关系类型的,应当选填多个代码。关联关系标准如下:
A.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B.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A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
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
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
i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C.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A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D.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A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E.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F.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A至E项关系之一。
G.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的关系。
除B项规定外,上述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的,按照实际关联关系存续期间认定。
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A至E项关系的,不构成关联关系。
3. “起始日期”和第8列“截止日期”: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填报实际变化的日期;未发生变化的,填报本报告年度起始和截止日期。
本篇最核心的是关联关系类型的判断,建议先填写好其他相关表单(指G102000、G103000、G104000、G105000、G106000、G107000、G108000、G109000、G110000)后,再填写本表单,因为本表单体现是的以上九张表上的关联公司信息的汇总,注意将出现在以上九张表单中的关联公司填全在本表中。

BEPS行动计划在中国的实践
(6)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表单
政策理解篇:关联关系类型新旧对比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提到了 “关联关系类型”,并提示纳税人不可以沿用去年的关联关系判断标准。因为2016年度的申报表的标准有变化了。我们将变化归纳如下:
1. 由原来的8种类型(A-H)调整为7种类型(A-G)。
2. 增加了自然人合并计算持股比例的规定。
3. 补充了借贷资金占实收资本的比例的计算方法。
4. 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定义,完善了原来高级管理人员只包括了“董事会成员和经理”的判断标准,认定范围扩大了,同时整体标准也有细微的调整。
5. 还有其他的调整。
因关联关系类型的判断是核心问题,同时也有许多填报了2015年度及以前年度申报表的纳税人,有点混淆了关联关系类型的新旧判断标准,因为它们之间的变化是很细微的,不注意的话,甚至是感觉没有变化。天职税务总结了42号文中的关联关系类型和114号文的关联关系类型【对照表】,让纳税人最大限度地理解细微之处。


BEPS行动计划在中国的实践
(7)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表单
填报实务篇:G102000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
本表适用于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发生关联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的企业填报。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类型主要包括:境外关联有形资产所有权出让(前5位)、境内关联有形资产所有权出让(前5位)、境外关联有形资产所有权受让(前5位)、境内关联有形资产所有权受让(前5位)。
本表需要统计以上四种情形(前5位)的关联方名称、关联交易内容、交易金额、比例。以上四种情形第6位及往后的关联方仅需要统计“交易金额”及“比例”。同时需要重要的是,还需要披露【有形资产所有权非关联交易】的总额。
详情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文件。
1. 注意本表的部分填报内容和【G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的数字勾稽关系。
2. 本表的第3列“关联交易内容”: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填“原材料-来料加工”(按照企业年度进口报关价格计算)、“原材料-其他”、“半成品”、“产品(商品)-来料加工”(按照企业年度出口报关价格计算)、“产品(商品)-其他”、“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固定资产-机械机器设备(包括飞机、火车、轮船)”、“固定资产-器具工具家具”、“固定资产-运输工具(不包括飞机、火车、轮船)”、“固定资产-电子设备”、“林木类生物资产”、“畜类生物资产”、“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周转材料-包装物”、“其他有形资产”。可选填多项。
看似简单的G102000表,内含很深的玄机。披露了企业的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情况,且细分了四种情形:境外关联有形资产所有权出让(前5位)、境内关联有形资产所有权出让(前5位)、境外关联有形资产所有权受让(前5位)、境内关联有形资产所有权受让(前5位)。这四种情形除了需要披露前五名的关联方外,还需要披露这四种情形各自的关联交易总额,以及【非关联交易】的总额。再通过披露各自的【比例】,整个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非常清晰完整,且有对比性地显示了出来。
为了填好本表,我们建议纳税人,在平时的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时,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和财务资料,正确填报金额。最重要的是,纳税人信息和对应的关联方填报的信息,要具有一致性。

BEPS行动计划在中国的实践
(8)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表单
填报实务篇:G103000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
本表适用于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发生关联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的企业填报。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类型主要包括:境外关联无形资产所有权出让(前5位)、境内关联无形资产所有权出让(前5位)、境外关联无形资产所有权受让(前5位)、境内关联无形资产所有权受让(前5位)。
本表需要统计以上四种情形(前5位)的关联方名称、关联交易内容、交易金额、比例。以上四种情形第6位及往后的关联方仅需要统计“交易金额”及“比例”。同时需要重要的是,还需要披露【无形资产所有权非关联交易】的总额。
详情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文件。
1. 注意本表的部分填报内容和【G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的数字勾稽关系。
2. 第3列“关联交易内容”: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填“专利”、“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市场调查成果”、“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土地使用权”、“商誉”、“著作权”、“其他无形资产”。可选填多项。
G103000表,披露了企业的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情况,且细分了四种情形:境外关联无形资产所有权出让(前5位)、境内关联无形资产所有权出让(前5位)、境外关联无形资产所有权受让(前5位)、境内关联无形资产所有权受让(前5位)。这四种情形除了需要披露前五名的关联方外,还需要披露这四种情形各自的关联交易总额,以及【非关联交易】的总额。再通过披露各自的【比例】,整个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非常清晰完整,且有对比性地显示了出来。
为了填好本表,我们建议纳税人,在平时的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时,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和财务资料,正确填报金额。最重要的是,纳税人信息和对应的关联方填报的信息,要具有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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