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EPS的最新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是由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背书,并委托经合组织(OECD)推进的国际税改项目,是G20框架下各国携手打击国际逃避税,共同建立有利于全球经济增长的国际税收规则体系和行政合作机制的重要举措。该项目自2013年启动,包含15项行动计划,由34个OECD成员国、8个非OECD的G20成员国和19个其他发展中国家共计61个国家共同参与,中国以OECD合作伙伴身份平等参与其中,与OECD国家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2015年10月5日,OECD发布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最终报告英文版,10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迅速做出回应,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BEPS项目最终报告中文版。2015年9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号文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界意见,以期尽早明确“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即“BEPS”)落地后的中国反避税管理规则、方针和政策。
在2号文征求意见稿后,中国反避税管理规则、方针和政策到目前还未出台。但2016年6月发布的42号公告,取代了部分国税发2号文的章节内容。42号公告可以认为是BEPS在中国的实践的第一步。
天职国际税务服务团队决定以专题系列的形式,通过天职国际微信公众号正式对外发布【BEPS(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在中国的实践】。
BEPS行动计划在中国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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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表单
填报实务篇:G110000成本分摊协议表
本表适用于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已签订或者正在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企业填报。本表分为四部分:100基本信息、200参与方信息、300本年度存在非协议参与方使用协议成果情况、400成本分摊协议变更或者终止情况。
详情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文件。
1. 注意本表的部分填报内容和【G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的数字勾稽关系。
2.100基本信息中的:“协议涉及内容”: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填“无形资产”、“集团采购”、“集团营销策划”、“其他”。
3.200参与方信息中的:“本年度加入支付金额”,即新参与方为获得已有协议成果的受益权应做出合理的支付;“本年度退出补偿金额”,即原参与方退出协议安排,将已有协议成果的受益权转让给其他参与方应获得合理的补偿。
G110000表,披露了企业的成本分摊协议情况。企业对成本分摊协议所涉及无形资产或劳务的受益权应有合理的、可计量的预期收益,且以合理商业假设和营业常规为基础。涉及劳务的成本分摊协议一般适用于集团采购和集团营销策划。天职税务提醒纳税人如果有集团采购和集团营销策划时,应考虑拟订成本分摊协议。同时注意备案要求。成本分摊协议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BEPS行动计划在中国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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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表单
填报实务篇:G111000对外支付情况款项表
本表适用于本报告年度所属期间内向境外机构或者个人支付各类款项的企业填报。需要统计:本年度向境外支付款项金额、本年度向境外关联方支付款项金额。需要填列的对外支付款项项目分为8项:股息红利、劳务费支出、财产转让支出、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捐赠支出、其他。
详情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文件。
1.第1至8行第1列:按照收付实现制,填报企业实际向境外支付款项金额。
2.第1至8行第2列:按照收付实现制,填报企业实际向境外关联方支付款项金额。
(一)与企业承担功能风险或者经营无关的劳务活动;
(二)关联方为保障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方的投资利益,对企业实施的控制、管理和监督等劳务活动;
(三)关联方提供的,企业已经向第三方购买或者已经自行实施的劳务活动;
(四)企业虽由于附属于某个集团而获得额外收益,但并未接受集团内关联方实施的针对该企业的具体劳务活动;
(五)已经在其他关联交易中获得补偿的劳务活动;
(六)其他不能为企业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劳务活动。
G111000表,披露了本年度按照收付实现制来对外支付的各类款项,需要披露的对象包括企业和个人,同时还需要将披露对象为关联企业的数据单独列示出来。天职税务还提示纳税人注意以下相关内容: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税务机关可以进行调整。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其与关联方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以及证明交易真实发生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资料备案。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BEPS行动计划在中国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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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表单
填报实务篇:G112000境外关联方信息表
本表应当填报在表G102000、表G103000、表G104000、表G105000、表G106000、表G108000中填写的境外关联方的相关信息。本表需要逐个填写在以上六表中填写过的关联方的具体信息,填写的信息项包括:纳税人名称、注册地址、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址、经营范围、适用所得税性质的税种名称、实际税负、注册资本、投资总额、享受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税收优惠、所属行业、所在国纳税年度起始日期、所在国纳税年度截止日期、独立法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独立核算(是、否)、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是、否)、上市公司(是、否)、上市股票代码、上市交易所、记账本位币。
详情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文件。
1.“实际税负”:填报境外关联方在所在国最近年度实际缴纳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税负。实际税负=实际缴纳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税款金额(扣除各种税收返还)÷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应纳税所得额×100%。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按零填报。
G112000表,披露了在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中提及的所有的关联方的信息。在多达21项的信息填报中,天职税务提示纳税人注意填报【实际税负】时的计算方法、计算证据、以及如果税负较低(如低于12.5%)时,可能在被认定为【受控外国企业】时,提供了一定的数据支持。本表看着不算复杂,但因为是外国关联方的信息,由于语言沟通等问题,提醒企业提前和外国关联方沟通好,以便适时取得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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