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5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公告2019年第68号《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68号公告),行文之简洁,只有两段话,232个字。
而近日,天职国际税务服务团队却接到不少关于此文的咨询电话:
“符合什么条件才能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
2016年开始获利,2018年才符合条件,2018年是享受免税,还是减半征收?
2013年开始获利,2018年才符合条件,2018年还能享受免税或减半征收么?
以前漏享受或误享受了怎么办?……”
为引导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正确理解该文件,及时、充分、准确地享受到税收优惠大红包,天职国际税务技术团队就该文件在实务中可能遇到的三个疑难问题分享如下。
68号公告第一条 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这段话中有两个关键概念,一为“符合条件”,二是“获利年度”,要想享受优惠,此二者缺一不可。在对政策进行详解之前,先明确这两个概念。
“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规定的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对“软件企业获利年度”的概念予以明确。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
通俗理解即“获利年度”是指开始生产经营后的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仍有利润的第一个年度。
回到政策本身,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2018及以后年度,什么时候可以享受两免、什么时候可以享受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呢?
简而言之便是“两条线原则“,且该两条线互不干扰,分别套用:
第一条线是框定优惠的时间区间:如果获利年度在2018年(含2018年)之前,则在获利年度当年开始起算优惠期,获利年度当年和次年为可享受“免税”优惠的年度,第三年至第五年为可享受“减半”优惠的年度,此为第一条线。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优惠期间仅为“可享受”,而不是“必然享受”!
第二条线是化“可能”为“必然”:如何将“可能享受”确定成“必然享受“呢?这需要企业”符合条件“,只要在可享受税收优惠的时间区间内,企业”符合条件“,即可以享受对应的优惠。
举例来说明:
情形一:A软件企业自2017年开始获利,但当年不符合条件,次年2018年时符合条件,该企业2018年以及后年度如何适用税收优惠?
分析:根据第一条线原则,可率先框定,A企业2017、2018年若符合条件的话则可以享受免税优惠,2019年至2022年若符合条件的话则可以享受减半优惠。
根据第二条线原则,A企业2017年未符合条件,不能享受免税,但该年度仍作为“优惠期“的起算点,即优惠期一旦获利便开始起算,不能以未符合条件而未享受免税为由向后顺延。2018年时,A企业符合条件,当年可享受免税;若2019年至2020年继续符合条件,则可享受三年减半优惠。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相当于浪费了一年”免税“政策,只享受到4年所得税优惠。

更加极端的,我们模拟两种更加“不幸“的情形:
①自2014年开始获利,但2018年才符合条件:2018年可享受1年“减半“,但当年也是5年优惠期的最后一年,2019年及以后不能在享受优惠。
②自2013年开始获利,但2018年才符合条件:实乃最“不幸“的情形,2017年为5年优惠期的最后一年,即使2018年已经符合条件了,但也无济于事。

情形二:B软件企业于2018年开始获利且当年符合条件,这时便出现了适用68号公告的最理想情况——一点不浪费的享受满5年优惠。

情形三:C软件企业于2019年开始获利且当年符合条件,这种情况不能适用68号公告,需进一步等待新文件的出台,天职税务将持续为您解读。

假设甲软件企业自2016年开始获利且符合条件,但因对政策理解有误未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该如何补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因此,甲公司未享受的减免优惠,有权在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申请减免税,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多交的税款。甲公司自2016年度起计算优惠期,且当年即可享受免税政策,应在2016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2017年5月31日之前)享受优惠政策,因此甲公司可在2020年5月31日前申请退还多缴纳的税款。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2018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发现其不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自行调整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第十四条 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纳税人若存在不符合税收优惠但实际享受税收优惠,而导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情况,需要判别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性,过失未缴(少缴)与故意骗取税收优惠有着本质性的区别,税收征管法对此有严明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由此可见,为规避存在因错用税收优惠政策而未足额缴纳税款的税务风险,纳税人应当及时自查,一旦发现应及时修正申报并解缴税款及罚款,必要时也可寻求税务师事务所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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