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PO阶段下的内部控制,在报告期存在不规范行为的,要求在规范运行中整改,并且整改后能够满足要求,达到与上市公司相一致的财务内控水平。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
首发企业申请上市成为公众公司,需要建立、完善并严格实施相关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拟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作为非公众公司,在财务内控方面存在上述不规范情形的,应通过中介机构上市辅导完成整改或纠正(如收回资金、结束不当行为等措施)和相关内控制度建设,达到与上市公司要求一致的财务内控水平。

2008年,财政部、审计署、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五部委提出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要求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并可聘请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陆续形成了内部控制建设—评价—审计三位一体的体系,并在2010年陆续发布了一系列文件,包括《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等18项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连同陆续出台的《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监管问题解答》、《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1号、第2号、内控控制应用指引配套问题解读等。
在IPO领域中,有关的内部控制具体要求还包括2019年发布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该文件中重点关注了关于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以及部分与业务有关的的内部控制。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
问题16: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如①为满足贷款银行受托支付要求,在无真实业务支持情况下,通过供应商等取得银行贷款或为客户提供银行贷款资金走账通道(简称“转贷”行为);②向关联方或供应商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票据,通过票据贴现后获取银行融资;③与关联方或第三方直接进行资金拆借;④通过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⑤利用个人账户对外收付款项;⑥出借公司账户为他人收付款项等。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
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现金销售或现金采购,通常情况下应考虑是否同时符合以下条件:……(3)现金交易具有可验证性,且不影响发行人内部控制有效性,申报会计师已对现金交易相关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明确核查意见;……(5)现金管理制度与业务模式匹配且执行有效,如企业与个人消费者发生的商业零售、门票服务等现金收入通常能够在当日或次日缴存公司开户银行,企业与单位机构发生的现金交易仅限于必要的零星小额收支,现金收支业务应账账一致、账款一致。

公司为了现金交易的内部控制,下了大血本:所有门店加装视频监控系统,体现了对操作人员的监督和控制,防范操作人员贪墨、挪用等行为,保护公司资产。
每日营业结束后,双人交叉盘点和记录,以及交班时候的再次盘点,体现了相互制约的内控要求;同时夜间放入保险箱保管,也体现了对资产安全的控制,响应了内部控制保护资产安全的控制目标。这些控制措施组合起来,清晰地体现了有关操作人员的职责。只有职责明确划分,内控才能落地到位。
把现金存入银行账户,这体现了现金管理的合规性;留存银行回单备查,也体现了对存现业务内部控制的可验证性。
报表生成之后,再做一个复核,核对销售管理系统中的报表,和有关收款的明细等,以确认销售和收到的款项一致。确认一致后录入财务系统,形成会计处理,体现了会计系统控制。

周垚
供职于天职国际上海分所
会计、审计行业从业10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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