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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RIC撤销议题选注】议题38:不确定所得税负债或资产的列报

【IFRIC撤销议题选注】议题38:不确定所得税负债或资产的列报 天职国际
201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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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IFRIC撤销议题】



IFRIC撤销议题,是指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根据所收到的会计实务问题咨询,在定期会议中讨论,但最终未被纳入议程的问题。相对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所讨论的准则层面原则性问题,IFRIC撤销议题更偏重于准则的实务应用。虽然这些问题未形成有效力的正式文件,但IFRIC一般都会给出讨论的过程及倾向性意见,因此,“IFRIC撤销议题”具有较高的实务参考价值。


在2019年6月的会议中,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讨论了有关不确定所得税处理相关负债或资产的列报问题。在2019年9月的会议中,委员会对该问题作出了最终决议。


会议时间:2019年9月

议题:不确定所得税处理相关负债或资产的列报(《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

议题概要:

委员会收到关于根据《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23号——所得税处理的不确定性》(注:①)确认的不确定所得税处理相关的负债或资产(不确定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列报的咨询。该咨询询问,主体在其财务状况表中是否需要将不确定所得税负债列报为流动(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者可以将此类负债列报在准备(预计负债)等其他行项目中。对于不确定的所得税资产,也可能出现类似的问题。

《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中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的定义
当所得税处理存在不确定性时,《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23号》要求主体“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的要求,根据《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23号》确定的应税利润(可抵扣亏损)、计税基础、未利用可抵扣亏损、未利用税收抵减和税率,确认和计量其当期或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第5段定义了:

1)当期所得税,是指根据一个期间的应税利润(可抵扣亏损)计算的应付(可收回)所得税金额;以及
(2)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是指根据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即未利用的可抵扣亏损和抵减)计算的未来期间应付所得税金额,

因此,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23号》确认的不确定所得税负债或资产,是《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定义的当期所得税负债(或资产),或者《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定义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

确定所得税负债(或资产)的列报
《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和《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23号》均未对不确定所得税负债或资产的列报进行规定。因此,应适用《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的列报要求。《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第54段规定,“财务状况表中应包括反映下列金额的单列项目:……(14)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中定义的当期所得税产生的资产和负债;(15)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中定义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第57段强调,第54段“列示了在性质或功能方面明显不同而理应在财务状况表中分开列报的一系列项目”。第29段要求主体“将性质不同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单独列报,除非这些项目不重要。

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主体应将不确定所得税负债作为当期所得税负债[第54(14)段],或者递延所得税负债[第54(15)]列报;不确定所得税资产作为当期所得税资产[第54(14)段],或者递延所得税资产[第54(15)]列报。

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原则和要求为主体确定不确定所得税负债和资产提供了充分基础。因此,委员会决议不将该问题纳入其准则制定议程。

注:

《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23号——所得税处理的不确定性》简介:
2017年6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23号——所得税处理的不确定性》,在《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的基础上增加要求,明确如何对特定交易或情况适用税法尚未确定,或者主体对税务机关是否会接受主体的所得税处理不确定时,如何反映所得税不确定性的影响。

当所得税处理存在不确定性时,该解释公告解决了以下问题:
(1)主体是否应单独考虑不确定的所得税处理;
2)主体对税务机关审查所得税处理所作的假设;
(3)主体如何确定应税利润(可抵扣亏损)、计税基础、未利用可抵扣亏损、未利用税收抵减和税率;以及
(4)主体如何考虑事实和情况的变化。

释:

IASB于2017年6月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23号》对所适用税法尚未确定,或者税务机关是否会接受主体的所得税处理不确定时,如何对不确定所得税负债或资产进行估计处理进行了规范。但是,《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23号》并未明确所确认的不确定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如何列报。


IFRIC讨论认为,根据《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23号》确定的应税利润(可抵扣亏损)、计税基础、未利用可抵扣亏损、未利用税收抵减和税率,所确认和计量的不确定所得税负债或资产,满足《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定义的当期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而不是《国际会计准则第37——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所述的准备。因此,应将不确定所得税负债或资产,作为当期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列报,而不是作为准备(预计负债)进行列报。

作者简介

夏自李

天职国际质监与技术支持部会计准则技术支持

《会计准则内在逻辑》主要作者之一


#【撤销议题选注】# 系列

议题1:反向收购不构成业务子公司的会计处理

议题2:企业合并中向少数股东签出看跌期权相关议题

议题3:“经济驱动”对金融工具分类的影响

议题4:企业合并以外购买资产或有对价相关议题

议题5:企业合并收购方与合并财务报表控制权判断的关系

议题6:新收入准则下住宅房地产销售收入确认

议题7:对联营和合营企业长期权益的处理

议题8:权益法下被投资方其他净资产变动的处理

议题9:限制性股票限售条件是否影响其公允价值?

议题10:收购不构成业务资产组交易价格的分摊

议题11:基金管理人对重大影响的判断

议题12:同一控制企业合并的“非暂时性”判断

议题13:新收入准则下房地产销售收款权利的评价

议题14:新收入准则下“代建模式”房地产开发收入确认

议题15:维持生产所必要的最低物料会计处理

议题16:客户关系相关无形资产的确认

议题17:短期贷款或信贷工具的现金流量分类

议题18:以发行方自身业绩为变量的合同是否属于衍生工具?

议题19:企业IPO等交易中交易费用的分摊

议题20:部分适用金融资产终止确认及“过手测试”问题

议题21: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分类相关议题

议题22:部分处置与分步收购子公司股权的处理

议题23:新收入准则下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预付费用的处理

议题24:资产减值测试中的资产组是否包含负债?

议题25:以实物交割的非金融项目买卖合同处理

议题26:新收入准则下房地产销售相关借款费用是否可以资本化?

议题27:取得软件访问权的会计处理

议题28:同一控制主体以非货币性资产设立联营企业的会计处理

议题29: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已减值金融资产后续收回的处理

议题30:收购不构成业务子公司是否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

议题31:加密货币的会计处理

议题32:新租赁准则应用案例——输油管道使用合同是否包含租赁?

议题33:新收入准则下一段时间内履行履约义务所发生成本的处理

议题34: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初始确认等相关递延所得税的处理

议题35:拟IPO等目的集团重组中子公司投资成本的确定

议题36:新收入准则应用案例——航班延误或取消赔偿的处理

议题37:新租赁准则应用: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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