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1
问题2
“小微企业”不同于“小型微利企业”。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中的“小微企业”是相对“大、中企业”而言的一种叫法,是统计领域的常用口径。而“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来源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是企业所得税领域的常用口径。根据2019年最新发布的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截至目前,“小型微利企业”能享受的企业所得税收优惠,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中: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