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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问题探讨

软件企业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问题探讨 天职国际
2023-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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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Now, for tomorrow!

引言


软件是新一代信息技术的灵魂,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是制造强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建设的关键支撑。软件行业普遍面临招工难、渠道不畅等问题,部分企业对于技术能力要求低、可替代性强的辅助性工作,通常会采用劳务派遣或外包方式予以解决。本文拟重点探讨软件企业劳务派遣和外包的问题以及IPO审计思路,供大家参考。



一、软件行业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概述

劳动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具有如下特征:

(1)劳动者的雇佣和使用相分离。这是劳务派遣的最本质特征。在一般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直接雇佣和使用劳动者,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而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虽然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却是用工单位。
(2)劳务派遣中具有三个主体。由于劳务派遣中雇佣与使用劳动者的主体相分离,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存在三个主体: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三个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由法律规定。

(3)劳务派遣关系中存在一组合同。其中一个是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另一个是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

一般来说,劳务派遣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势:1)灵活用工;2)节省企业用人成本;3)降低企业用工法律风险等。
目前软件行业部分企业对于技术能力要求低、可替代性强的辅助性工作,通常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予以解决,从而可能导致不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不能超过用工总量的10%”的规定。
劳务外包是指发包方将某个相对独立的工作项目外包给专业劳务公司,由专业劳务公司依据发包方的要求,组织和直接管理劳务人员完成劳动服务且对项目成果和质量负责的劳务承包形式。本质上,劳务外包是一种服务模式,以指定的工作成果为服务标的。在劳务外包的模式下,发包方与外包服务员工之间不存在用工关系,因此,无需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务外包法律关系主要受《民法典》之合同法章节规范,外包服务单位为发包方提供劳务外包服务,双方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法相关要求签署《生产外包合同》《业务外包合同》《业务流程外包合同》《岗位外包合同》等形式的外包服务合同,这些合同属于民法典项下合同法规范的民事承揽合同,双方按合同约定权利义务。
区别于劳务派遣,劳务外包法律关系本身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劳动方面法律法规的监管。



二、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区别

本文将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区别整理如下表:



三、IPO监管审核关注要点

根据已过会公司关于劳务派遣超比例的整改经验,将劳务派遣真实有效地转化为劳务外包是目前普遍采用的做法。但应注意的是,因不同区域对劳务外包监管政策的差异,在进行调整时需要格外关注地方劳务外包监管政策,或咨询当地劳动监管部门确认是否认可该工作模式。审计师还应关注劳务派遣用工的合规性,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以及劳务派遣单位是否专门或主要为发行人服务、社保公积金缴纳的规范性及补缴后是否符合IPO发行财务条件等问题。

(1)关注合法合规用工、缴纳社保情况
关注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社保公积金规范程度及补缴后是否符合IPO发行财务条件,部分软件企业反馈问答中还关注了劳动用工合规性问题,因此在拟IPO软件企业报告期内,加上补缴社保公积金后,仍需符合IPO发行财务条件,并且在子公司劳动用工、缴交社保公积金方面都需要合法合规。
(2)关注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对业务影响和合规性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不能超过公司用工总量的10%。从而导致拟IPO企业在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时存在超比例的问题。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用工模式主要分为劳动合同工(正式职工)、临时工、实习生,或者通过劳务派遣、劳务外包方式在合理程度上化解用工难题。
关于企业IPO时劳动用工的审核关注重点主要为公司的人工成本和费用合理性,大量使用实习生和临时工,就会被质疑存在刻意规避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风险,同样会被测算实际缴纳后的成本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程度。

四、审计师核查思路及应对

针对上述IPO审核要点,审计师的核查思路和应对措施如下:

(一)关注合法合规用工、缴纳社保情况
1.访谈发行人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了解薪酬管理制度和工资发放、社保缴纳情况,取得不同级别人员工资总额和人数总额,分析员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并就变动情况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进行沟通;
2.核对报告期每月人力资源部工资明细和财务部工资付款、社保缴纳记录,核查报告期发行人资金流水明细,确认发行人员工工资、社保等均通过发行人发放,不存在账外列支的情形;
3.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薪酬总额、人数和平均工资、社保缴纳比率情况,并与发行人员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对比,就差异情况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等进行沟通;
4.取得劳动社保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了解律师专业意见。

(二)关注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对业务影响和合规性

1.核查发行人的内控管理制度及采购管理情况;
2.核查发行人与劳务外包公司在报告期内签署外包合同及主要合同条款,分析用工风险、用工管理主体、报酬结算方式;抽样检查劳务外包公司费用结算的支持性文件;
3.对报告期内主要劳务供应商进行实地走访,核查劳务外包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工商资料,取得劳务外包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
4.检查劳务外包公司在工商、税务等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劳务外包公司不存在于环保、税务、劳动保障等方面被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5.取得劳动社保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确认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了解律师实施的核查程序和专业意见。

五、实务案例

【北京三维】关于营业成本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6)发行人采购的外部技术服务是否属于劳务外包,是否符合客户合同约定要求,是否合法合规,采购外部外部技术服务的定价方式及合理性。……

发行人外采的技术服务主要为部分非核心组件模块开发、数据清洗、数据整理、技术培训、接口调试等工作。由于项目遍布全国各地,可能存在项目所在地员工人手不足、新增人员无法及时到位或者短期差旅费用较高等问题。发行人考虑客户需求的紧急程度、项目人员紧张程度、成本费用开支对比等各方面的情况,将部分上述非核心业务交由第三方完成,以缩短项目的实施周期,降低发行人人力成本。
发行人技术服务采购不属于劳务外包,主要原因如下:
1、合同签订的约定:发行人与技术服务提供商签订的合同均为技术服务合同,而非劳务外包合同;
2、合同签订的主体:劳务外包的劳务承包单位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实体。但是技术服务提供商必须是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法人实体;
3、合同的验收标准:技术服务提供商需按照指定的工作规范提供发行人要求的技术服务或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付符合发行人验收标准的工作成果,发行人对其技术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4、合同的计价模式:发行人的技术服务采购可分为两种计价模式,人月计价和项目计价。人月计价本质上是以人员工作时间及服务质量为计价模式的技术服务采购,项目计价是以交付的工作成果为计价模式的技术服务采购,发行人对其考核以交付的任务内容质量为依据,而并非像劳务外包一样仅根据劳务承包单位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结算;

5、供应商资质:发行人技术服务提供商的经营范围一般包括“技术开发”、 “技术服务”等,该等提供商为专业提供计算机软件技术服务的供应商,并非专门从事劳务外包的公司。由于供应商提供技术服务不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发行人对技术服务提供商无强制资质要求;

综上所述,发行人采购的内容为技术服务,而非劳务外包。向第三方采购技术服务是软件开发企业在实施业务活动中的通行做法,属于行业惯例。根据公开信息披露资料显示,可比上市公司均存在向第三方进行技术服务采购的情形。技术服务采购的实质是为了优化发行人人力资源结构,满足项目交付时间的要求,将非核心模块或功能测试等工作向技术服务上进行采购。发行人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并无对外采购技术服务的限制性条款,发行人对外部采购技术服务符合与客户合同约定的要求,合法合规。
发行人的技术服务采购可分为两种计价模式,人月计价和项目计价。人月计价是以人员工作时间及服务质量为计价模式的技术服务采购,项目计价是以交付的工作成果为计价模式的技术服务采购。这两种计价模式均是业内通行的计价方法,发行人根据具体的工作内容与供应商协商选择对发行人更为有利的计价模式。

【软通动力】关于营业成本

请发行人:……(4)补充披露外包费的具体内容,以及主要的外包商构成情况,包括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主营业务、与发行人合作时间、发行人采购金额占其收入金额的比例,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实质或潜在的关联关系;量化分析说明除智慧城市业务外,剩余外包费与业务规模变动是否匹配;

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主营业务成本中的外包费分别 17,256.74万元、 22,191.95 万元和 17,332.21 万元,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2.81%、2.87%和 1.83%。除智慧城市业务外,公司外包费的金额分别为 17,205.15 万元、21,480.67 万元及 17,332.21 万元,占除智慧城市业务外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2.81%、 2.78%、 1.83%。上述费用主要系公司根据项目进度及技术人员紧缺情况灵活采购外包服务支付的费用。2020 年度,公司外包费占比有所下降,主要原因系公司因业务调整,向境外数据服务个人供应商采购金额大幅下降所致。

二、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2、取得外包费中硬件设备的明细,了解硬件设备的具体内容及用途,对照《企业会计准则》,论证相关会计处理的合理性。
(二)核查结论
2、外包费中的硬件设备主要系公司根据客户需求采购的用于项目实施的服务器、显示器等设备。上述设备所有权归属于客户,不属于公司的固定资产。因此,公司未将相关设备资本化的原因合理,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软通动力】关于期间费用

请发行人:……(5)补充披露管理费用、研发费用中外包费的主要内容、主要外包商的构成,如何区分费用和成本中的外包费,相关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二、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管理层、财务部门、研发部门及业务部门,了解与期间费用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
2、访谈发行人财务负责人,了解发行人期间费用的波动情况;对期间费用进行分析性程序,分析期间费用总体合理性、期间费用明细项目变动的合理性,关注是否异常变化、是否与发行人业务变动趋势保持一致;
3、分析发行人费用构成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检查职工薪酬、费用、采购等成本的归集和分配是否正确;结合发行人各部门的员工数量和薪酬标准变动情况,分析发行人人工费用变动合理性;将人均薪资水平与当地工资水平进行比较,将人均薪资水平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比较,分析发行人人工费用计提是否合理、完整;
4、查阅了《企业会计准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等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 取得并查阅了公司申报期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检查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
5、查阅发行人的全套工商档案、股权转让协议/增资协议、股东入股的出资凭证、股权转让的对价支付凭证等资料;访谈发行人退出股东;查阅发行人股东纳税凭证及有关纳税说明;
6、查阅了员工持股平台历次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支付凭证等资料;访谈离职员工及平台执行事务合伙人,了解历次转让的原因背景、定价依据等情况。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行业专家委员会

莫伟 周睿 袁刚 尹录 熊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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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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