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PO案例之税务洞察
系列文章开卷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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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IPO上市审核过程中,会面临业务、财务、法务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其中税务事项亦是IPO成功与否的决定性因素之一,以及投资者和监管方关心和关注的重要方面。在前期发布的相关文章中,我们对IPO问询函中涉税问题的总体数据进行了统计和分析,也针对问询频率和关注度较高的十大税务问题进行了专题分析。
为了帮助拟IPO企业和相关机构在实际工作中更好地识别涉税问题的主要风险点,天职国际税务团队继续组织对IPO实务案例进行深入研究。接下来我们将不定期发布我们的研究成果——“IPO案例之税务洞察”专题文章,通过分析IPO市场的典型案例,对案例中的涉税事项进行分析,归纳重点风险,供读者参考,敬请关注。
※特别提示※
在对IPO企业历史沿革中股东及高管的资金流水进行核查时,经常出现自然人股东借款问题,IPO企业及相关专业机构需要对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财务风险等做出合理解释。从税务角度来看,自然人股东与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还存在不可小觑的税务风险,涉及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多个税种,股东借款相关的税务处理不当可能造成企业和个人补缴税费及滞纳金甚至罚款,从而构成对IPO的实质性障碍。
我们建议IPO企业对自然人股东借款产生的税务风险予以关注,必要时咨询专业税务服务机构予以协助,共同寻求解决方案,以求合理并最大幅度降低此类事项对IPO的负面影响。
本文案例援引自证券交易所IPO问询函件,内容有所删改

案例背景
A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初,股东为自然人丁、戊。设立公司时因资金缺乏,由股东丁、戊分别从B公司借款1200万元和800万元,完成公司注册资本的实缴和验资。出资完成后,2016年8月底,由A公司向股东丁、戊提供借款,股东丁、戊向B公司偿还前述2000万元的借款。

图1:A公司成立初期借还款示意图
A公司设立后,股东丁、戊于2016年10月和2017年4月将全部股权分别转让给自然人甲、乙,同时将对A公司的欠款按股权比例一并转让给甲和乙,丁和戊退出A公司。股权和借款结构调整如下:

图2:股权及借款结构调整示意图
此后,2017年、2019年、2020年每年年初,股东甲、乙以支付货币资金的方式向A公司偿还前述借款共2000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表1:2017年至2020年偿还借款情况表


案例分析
上述由股东先从外部取得借款成立公司,继而再向被投资公司借款偿还出资款的行为,在税务上存在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方面风险。具体分析如下(暂不考虑其他利益关系,仅就借款事项讨论):
一、个人所得税风险
(一)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案例中,丁和戊以偿还对A公司的借款为条件,将A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甲和乙,应该按照偿还借款的价值确认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投入A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股权原值,从而确定转让所得。本案例中偿还借款与A公司注册资本金一致,股权转让无所得,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存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股东丁和戊从A公司借款2000万元以偿还外部借款,后续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将股权和对A公司的欠款一并转让至自然人股东甲和乙,实际上甲和乙与A公司形成了借贷关系。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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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补缴个人所得税款的计算
甲对A公司的欠款为1200万元,全部于2019年之后还款,期限超过一年,应该于借款发生满一年的时点(即2017年8月底)将未还款的金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乙对A公司的欠款为800万元,其中400万元于2017年1月1日还款,期限未超过一年,不存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剩余金额期限超过一年,应该于2017年8月底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分析,股东甲、乙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测算如下:
甲: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200*20%=240万
乙:应补缴个人所得=400*20%=8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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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缴纳的税款在还款后能否退税问题
股东甲和乙在后续年度已将向发行人A公司的借款全部还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能否申请退税?目前,各地税务机关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如:
因此,所交的税款是否可以退税,纳税人需要和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由于河北省的文件是针对当地而言,并不能全国适用,企业需谨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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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综上所述,股东从企业借款的行为,超过规定期限的,税务机关追缴个人所得税的同时,需要按天数加收滞纳金。
(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可能产生的税务风险
A公司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应该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股东借款不归还应扣未扣的税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对其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增值税风险
企业将资金借给他人使用,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提供的金融服务,应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收取利息,并按照“金融服务-贷款服务“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本案例中,假设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4.75%,A公司提供贷款服务的销项税额测算如下:
表2:A公司贷款服务销项税额测算表

销项税额=尚未还款额*4.75%*资金使用月份/12*6%
另外,A公司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增值税,将存在按天数加收滞纳金的风险。
三、税收征管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A公司的借款事件发生在2016年,若被税务机关定性为偷税,纳税人税款和滞纳金将不受追征期限制,扣缴义务人也将面临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政策依据
1.《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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