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4月27日,备受关注的资管新规出台,一行两会一局四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旨在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定义
资产管理业务
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资产管理产品
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
热词解读
表内、表外业务
表内业务是指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栏目可以揭示的业务;例如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透支、各项垫款等。表外业务是指资产负债表不能揭示的业务,例如保证、银行承兑汇票等。
非标资产
非标资产全称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
影子银行
影子银行是指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包括各类相关机构和业务活动)。影子银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因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期限错配、流动性转换、信用转换和高杠杆。
多层嵌套
多层嵌套并未有规范性文件给出准确定义,狭义的多层嵌套可以理解为A资管产品认购B资管产品的份额,A资管产品与B资管产品的管理人之间构成委托或信托法律关系。其中:(1)嵌套特指资管产品之间的投资关系,资管产品投资于非资管产品,不构成嵌套;(2)两个嵌套的资管产品在底层资管产品层面应体现为委托或信托法律关系,其他独立于底层资管产品合同之外的法律关系不构成嵌套;(3)除投资于公募基金外,任何两个资管产品间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投资,均构成嵌套。
资金池业务
银监会99号文定义,即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业务是指“信托资金投资于资本市场、银行间市场以外没有公开市价、流动性较差的金融产品和工具,从而导致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不能一一对应、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期限不匹配(短期资金长期运用,期限错配)的业务”。

刚性兑付

资管业务现状
近年,我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发展迅速,截至2017年末,不考虑交叉持有因素,总规模已达百万亿元。

资管行业的问题及资管新规的对策


打破刚性兑付
明确了刚性兑付的四种情形:
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
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
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抑制资金池,降低错配风险
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合理确定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加强对期限错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资产管理产品久期管理,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并明确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
控制杠杆水平
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
分级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分级私募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发行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对该资产管理产品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
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本条所称分级资产管理产品是指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的产品。
消除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
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将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其他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从而将本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资金委托给其他机构进行投资的,该受托机构应当为具有专业投资能力和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应当为金融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可以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实行穿透式监管,对于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进一步明确非标定义、加强非标监管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等分化,可交易。二是信息披露充分。三是集中登记,独立托管。四是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五是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具体认定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之外的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注:其他争议性交易所如北金所、银登中心挂牌资产均不在标准化资产范畴,国务院批准设立交易产所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保交所。)
过渡期设定和新老划断
过渡期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
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本意见的规定;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
财产权信托:这是一种非资金形态的信托,实务中主要包括土地流转信托、房屋/股权代持信托以及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三类。之所以将其剔除,是因为财产权信托与传统资管产品的业务模式截然相反,是一个从资产到资金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业务:与养老金产品一起,是资管新规中单独两项直接用“豁免条款”予以剔除的产品。原因一是ABS业务所需用到的专项资产支持计划也与传统资管产品不同,是一种事务管理类、偏投行类的资管计划;二是监管层有意在鼓励ABS业务的发展。
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这一方面是为了鼓励股权投资,协助高科技术产业融资,另一方面鉴于目前多数产业基金涉及到多层嵌套问题,若不再另行规定,容易对PPP等基建项目的资金来源构成较大的约束。

资管新规主要从2个维度对资管产品进行了分类:资金来源端与资金运用端。
资金来源端:根据募集方式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
公募产品:面向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较弱的社会公众发行,监管要求比私募产品严格,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
私募产品:面向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发行,监管相对宽松,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和受(收)益权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
资金运用端:根据投资性质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四大类。按照投资风险越高、分级杠杆约束越严的原则,设定不同的分级比例限制,各类产品的信息披露重点不同。其中:
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
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
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资管新规针对嵌套问题规定非常明确,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表外理财资金在嵌套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时最普遍使用的两种产品架构将被禁止:
银行理财产品-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私募资产管理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私募基金。






并购重组:并购贷款是主打产品,并购基金模式落地难度较大
影响:业务回表,非标转标。
资本市场业务:定增业务出账结构待调整,其他股票配资业务影响不大
影响:资金成本上浮,尤其非标理财上涨幅度较大,期限较长的项目募资难度加大。
产业基金:不确定性较大,待后续相关业务细则出台
影响:交易结构尽量简化。
股权直投:不确定性较大,待后续相关业务细则出台
影响:交易结构尽量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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