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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电力领域并购交易机制梳理

新能源电力领域并购交易机制梳理 天职资本
202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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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聚焦一、二级资本市场最新动态,发布最新交易政策解读,深耕各前沿产业领域,对接优质交易资源。

随着新能源领域的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技术的高速发展,以及我国新能源发电补贴政策的调整变动,越来越多高质量的新能源发电项目投入建设,同时该领域近年的并购交易也较为活跃。
天职国际作为业内资深并购融资中介咨询机构,为多家新能源领域央企的收并购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积攒了丰富的行业经验。根据我们对新能源电力领域项目的理解,该领域的收并购在交易机制中存在其特殊性,如交割前架构调整、债务安排、过渡期损益以及交割后承诺等,我们将在本文中对参与过的新能源电力领域收并购项目的交易机制进行总结梳理。






















新能源电力领域并购交易机制梳理

交割前

01

交割前股权架构调整

我们往往会根据客户的交易需求而在交易条款中约定对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将属于资产包范围的公司置入,将不属于资产包范围的公司进行剥离。

  • 在天职国际参与过的新能源电力领域并购交易中,目标公司控制多家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较为常见,不仅如此,目标公司往往还持有其他的非项目公司的股权,而受让方往往仅对部分项目公司的股权进行收购,或仅对已建成项目进行收购,故需要在并购交易中对目标公司的股权架构进行必要的调整。所以我们通常会在协议中进行约定,要求转让方应于交割前完成非目标资产的公司股权的剥离,包括但不限于注销、股权转让等。剥离后,目标公司将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该部分不属于目标资产包的公司的任何股权。 

  • 在交易前对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有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非必要的其他风险。同时,能够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受让方可以要求将性价比较低的资产进行剥离,或要求将优质的非关联企业的股权置入进行统一定价与收购,转让方也可以将意图继续控制的公司股权进行保留。

02

债权债务安排

天职服务的并购项目中往往会帮助客户(受让方)对目标公司及各子公司于基准日审计所披露的债权债务、或有负债行如何整合或处理,并在协议条款中进行约定。

1. 股东及关联方债权债务安排:

1.1 债权债务整合:在我们参与的并购交易中,由于目标公司与其下的子公司往往与股东及关联方存在较为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我们往往会对基准日审计所披露的目标公司及各子公司对转让方及关联方之间的债权债务进行整合处理,并且要求确保于交割日前达成一定的要求:例如,目标公司的各子公司应付股东及关联款的借款债务全部被调整为各子公司应付目标公司的借款债务;目标资产包的各公司应收股东及关联方的债权已经全部收回或被依法抵消。 

1.2 借款置换:在目标公司完成债权债务整合后,我们会设计借款置换方案将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重组,如要求受让方向目标公司提供股东借款,用于置换目标公司对转让方的股东借款负债。若目标公司及各子公司存在任何未能收回的应收股东及关联方债权,可以约定受让方有权选择抵扣需置换的股东借款。


2. 应付金融机构的债务安排:为保证交割的顺利进行,我们通常约定要求目标公司及各子公司于交割日的应付金融机构债务按照交割日前的条款和条件继续存续,如果转让方或其关联公司对目标公司或各子公司的债务或者融资提供担保的,受让方应于交割日后按照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比例进行担保置换或提供反担保。对于目标公司或各子公司对于转让方或其关联方的债务或者融资提供的担保等情况,我们将其视为目标公司的或有负债,并要求转让方提供反担保或在交易先决条件中进行相应的列示。


3. 应付工程费用的安排:我们所接触的项目中往往涉及较大的工程建设投入,故曾遇到过转让方拖欠工程款的现象,对于此类情况,我们一般会在交易条款中对应付工程款的额度进行约定,比如基准日审计所框定的数额等,该部分应付工程款将由受让方承担。如果最终竣工决算后应付工程款费用总额超过约定金额,则超出部分应当由转让方承担;如果最终竣工决算后应付工程费用金额未超过约定金额,则节余部分由转让方享有。


4. 利息的安排:对于目标公司及各子公司存在的对股东及关联方、金融机构等的债权债务事项,我们需要对各项债权债务的利息进行考虑。一般情况下,我们按照基准日的审计情况为依据,有息金融债务延续原标准继续计息,关联方借款等债权债务的利息可以维持原标准,也可由转让方与受让方于交割日后另行协商。


5. 应收第三方债权的安排:在天职服务的并购交易项目中,较为重要的债务往往为金融债、关联债和应付工程债。而主要的应收债权除了目标公司及各子公司除了应收标杆电费、应收国家补贴之外,还包括应收的第三方债权,对于该部分我们一般约定要求转让方赔偿未能收回的债权及由于逾期而造成的相关损失等。

交割中



03

先决条件

交割的先决条件是并购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们服务中的重点事项,通过与尽职调查团队的沟通以及我们自身的经验,我们会在协议中对先决条件进行列示,一般包括合规文件的取得、股权解质押等。

1. 先决条件的形成:先决条件是由交易双方约定的,一般是由受让方对转让方提出的待完成的条件,只有当先决条件全部满足或受让方书面豁免,交易才能继续进行。在我们牵头的并购财务顾问项目中,我们会委派专业财务尽职调查团队对目标公司进行财务分析并做出风险提示,同时与法律、技术等尽职调查团队沟通,对风险事项进行分类汇总,最后形成交易条款在协议中进行约定


2. 常见的先决

2.1 合规性要求:合规性的先决条件一般指项目关键合规性文件的取得和合规性手续的完成,我们常遇到的如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关键合规文件,包括土地审批、林地和草地征占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

2.2 过渡性措施:一般情况下,我们考虑到由于合规性文件的取得或合规手续的办理需要周期等原因可能会对交易产生影响或障碍,所以会约定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取得其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经受让方认可的关于关键文件的书面确认函、说明函或土地预审等相关文件,以证明关键性的合规文件或合规手续正在办理中,并且不存在实质性的办理障碍即可。但转让方达成该过渡性措施并不豁免转让方应当继续按约定完成先决条件的义务。

2.3 股权抵质押:我们所参与的项目中股东对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进行抵质押是较为常见的现象,股权受限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股权交易的正常进行,所以我们会要求转让方在交割之前对受限股权解除抵质押,或与相关各方对受限股权的转让进行协商沟通,以保证股权交易能够顺利进行。其他股权交易限制条件包括,可能存在限制或禁止或取消本次股权转让的法律或政府机构的判决、裁决、禁令或命令等。

04

交割

在全部先决条件满足或受让方书面豁免后,我们将协助各方执行办理相应的股权交割事项,包括目标股权转让相关的登记/备案和交割日关键印章、证照、资料移交。

1. 交割重点事项:

1.1 我们将目标公司取得的新营业执照所载的核发日期称为“交割日”。为保证目标公司顺利完成交割,我们会协助或督促转让方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及目标公司企业登记机关的要求,为目标公司取得企业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或备案的通知书以及向目标公司换发的新营业执照;

1.2 在推进交割的过程中,我们会协助或督促转让方确保目标公司就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取得企业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或备案的通知书,并协助督促受让方及时向转让方提供受让方指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及配合签署相关变更登记备案所需的申请文件;

1.3 交割日,我们将协助或督促转让方向受让方移交有关目标公司和项目公司的关键印章、证照、银行账户资料原件;

1.4 除上述事项以外,我们会要求目标公司及项目公司移交其他剩余资料,例如目标项目开发、建设、运营相关的各类登记、许可、验收、备案等合规性文件、各类合同、会计账簿及凭证等。

05

过渡期安排

基准日至交割日这个期间称为过渡期,我们参与的项目中对过渡期的安排十分多样,在过渡期损益的归属、过渡期非正常性支出的约定以及过渡期禁止性条款等方面的约定较为重要,往往为了保证目标公司及各子公司能够按照基准日之前的惯常方式妥善、合理、合规地正常经营、使用和管理目标公司及各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避免发生重大不利影响或目标公司资产的流失。

1. 过渡期内转让方应履行的义务通常我们为避免在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目标公司及各子公司的经营及资产有效性出现不利情况,我们会约定要求转让方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2 目标公司及各子公司应以基准日之前的惯常方式诚实信用、谨慎、妥善、合理、合规地正常经营、使用和管理目标公司及各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保证目标公司及各子公司有关资产、业务和财务情况不发生重大不利影响,并维持目标公司及各子公司资产保险的有效性。

1.3 若目标公司及各子公司出现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转让方应及时通知受让方,且转让方应于交割日前消除该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确保受让方、目标公司及各子公司不受损害; 

1.4 转让方应每月向受让方提供下个月目标公司及各子公司的月度资金预算及使用计划; 

1.5 受让方有权监督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各子公司对目标项目的建设、经营、管理,并有权向目标公司及各子公司派驻监管人员。


2. 过渡期损益:在我们所接触的部分项目中,于尚未完成股权交割,而对于过渡期内目标公司及各子公司的经营损益归属存在争议,对于该种问题我们采取多种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2.1 一般情况下,由于未完成股权交割,故逻辑上可以认为目标公司及各子公司仍然为转让方所有,过渡期的损益应由转让方享有或承担,

2.2 采用特殊的交易机制(如锁箱机制)设计将目标公司及各子公司于基准日之后的损益归属于受让方所有,同时受让方需要对转让方支付过渡期的利息或其他补偿;

2.3 设计条款约定过渡期内目标公司及各子公司经营所形成的收益按交割日后的股权比例共同享有。


3. 受限行为:通常,我们会对过渡期内转让方、目标公司及子项目公司不得实施的行为进行约定,防止对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往往包括但不限于

3.1 实施任何利润分配或支付股利;

3.2 进行单笔超过某限额的人民币支付或进行超出月度资金预算及使用计划的支付,协议中约定的除外;

3.3 直接或间接出售、赠与、置换、处置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或同意处分目标公司及各子公司的股权或权益,或在目标公司及各子公司的股权上设定产权负担;

3.4 新设子公司或实施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收购及认购增资);

3.5 变更注册资本;

3.6 变更公司章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或政府要求的原因导致的公司章程变动的除外);

3.7 变更管理层或员工的工资薪金政策或福利待遇政策;

06

支付条款

在支付条款中,我们会对款项支付方式等事项进行约定,旨在推进交易进行的同时对交易各方有所制约,以使得转让方能够按约定完成协议约定的条件后方能取得相应的款项。

1. 支付款的约定:为保证交易的顺利和有序推进,我们在过往的项目中往往会约定将股权转让款分三到四期支付,并对各期支付的条件及金额进行约定(示例):

1.1 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在协议约定的交割事项(包括股权转让登记、印章资料等移交)完成后的一段时期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总价款的xx%,支付方式可另行约定。

1.2 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可在《交割日审计报告》正式出具,并且转让方已在受让方提供必要协助的前提下完成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登记、备案手续之后进行支付。

1.3 第三期股权转让价款可作为交易后消缺事项的保证金,每个具体的消缺事项对应着完成该消缺事项的保证金金额,可约定要求转让方定期(比如每个季度最后一日)汇总一次消缺事项的完成情况并向受让方提供该季度消缺事项完成的证明文件或通知受让方实施现场验收,受让方应于每理完成一部分消缺事项后一定时期内向转让方支付等额于该部分消缺事项保证金金额。

1.4 第四期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可对列入国家补贴目录事项进行约定,如在交割日后,在截至交割日未列入国家补贴目录的目标项目申报国家补贴被受理之日起一定时期内,受让方应将相应的或受理目标项目对应的第四期股权转让价款的一部分支付给转让方,并在该项目被列入国家补贴目录之日起一定时期内,将剩余部分的第四期股权转让价款支付给转让方。具体每个项目对应的进入国家补贴目录的第四期股权转让价款可由双方约定。

交割后



08

转让方进一步承诺

为保证交易的进行,我们往往会将部分难以在交割前完成的事项在协议中进行约定,该部分交割后需要完成的事项可以称为转让方的承诺,由转让方在交割后逐步完成,并且为了保证转让方的积极执行,我们将同时对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支付周期进行相应的约定。

1. 关于消缺事项的承诺:在天职服务的新能源电力领域项目中,消缺事项主要为合规性手续未办理完成或技术性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等,我们对常见的消缺事项总结如下:

1.1 合规手续类消缺事项: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占地的建设用地使用证、建筑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安全设施验收等。

1.2 工程技术类消缺事项:主要包括由技术尽调团队所发现的技术性问题的后续约定,例如并网检测技术改造项目、风机组件一致性评估的完成、光伏电站汇集母线配置专用母线保护、增加内网安全监测装置技术改造项目、并网检测技术改造项目等。


2. 关于国家补贴事项的承诺:据我们的行业服务经验,该类承诺事项具有其明显的行业特殊性,为保障受让方的利益,我们会通过约定条款对国家补贴进行进一步要求:

2.1 针对已列入国家补贴目录的目标项目,受让方可要求转让方承诺于一定期限内收回基准日账面的应收国家补贴,若逾期回收,每逾期一日,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按照未按期收回的基准日应收国家补贴金额以一定的年化利率对受让方予以补偿。 

2.2 针对尚未列入国补目录的目标项目,转让方承诺在过渡期内及交割日后继续负责相关项目申请列入国补目录,并确保在一定期限内进入相关的补助目录,若尚未列入国家补贴目录的目标项目未按期按照全容量列入新目录,或已列入国家补贴目录的目标项目因交割日前的原因,或转让方或受托运维方原因,丧失获得国家补贴的资格,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进行相应的赔偿或对目标股权进行回购。


3. 关于特定损失补偿的承诺:我们在参与的项目中往往会对部分特定的损失事项进行约定,如税款、罚款等,项目中常见的特定损失补偿约定包括:

3.1 目标公司或各子公司由于消缺事项未完成(无论是交割日前还是之后)导致损失(例如被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罚款等); 

3.2 目标公司及项目公司在交割日前应计未计的纳税款项(例如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等),以及目标公司及项目公司在交割日之前未根据中国法律及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申报并足额缴纳税费造成的滞纳金或罚款等; 

3.3 或有负债,包括1)转让方、目标公司或项目公司因交割日前已存在的情形违反适用法律法规或对其有约束力的合同、承诺、行为,导致目标公司或项目公司被任何第三方主张权利或要求承担责任所产生的支出或负债;2)目标公司及各项目公司因交割日前已存在的未披露对外担保,在交割日后导致受让方、目标公司及各项目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

09

回购

为防止发生性质较为严重或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我们会协助约定受让方可以要求转让方对目标公司或某子公司的股权进行回购,回购价格一般由股权回购价款、债务承接回购价款和回购标的的应付股利构成。

1. 回购情形:为保障客户权益,我们会在交易框架中要求若发生下列任何情形,受让方或目标公司有权要求转让方(且转让方有义务根据受让方或目标公司的要求)按照协议约定的价格和回购程序回购指定的回购标的。包括但不限于

1.1 转让方未完成协议约定的重大消缺事项,且未能于受让方要求的期限内纠正,或受让方认为性质严重;

1.2 受让方根据转让方进一步承诺的相关条款约定,由于转让方未完成承诺或其他事项,或受让方认为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性质严重的,而主张回购请求权;

1.3 因转让方违反了其陈述或保证而导致目标公司及子公司的资本运作无法达成。


2. 回购价格:根据我方的项目经验,回购价格一般由股权回购价款、债务承接回购价款、以及回购标的的应付股利构成。

2.1 股权回购价款 = A + B + C。A指回购标的股权投资成本,包括已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金额和受让方于交割日后对目标公司的进一步股本投入;B指的是预期投资收益,即自上述A项下回购标的股权投资成本支付之日起算至受让方足额收到上述A项下回购标的股权投资成本之日的期间预期投资收益;C指的是交割日至基础回购价款支付日期间内目标公司向受让方已宣派的股利。

2.2 债务承接回购价款=受让方或受让方关联方已向目标公司或各子公司支付且未收回的贷款本金+截至该等贷款本金收回之日的利息。

2.3 回购标的的应付股利,为转让方应当确保受让方收回被回购目标公司的应付股利。



天职资本是天职国际旗下专注于境内外企业融资、兼并重组、行业研究及资本市场业务对接的专业化平台。天职资本目前在北京上海深圳武汉香港、芝加哥均设有办事处,拥有数十名具备精品投行、领先PE、大型独角兽、券商研究院工作经验的专职人员。自成立以来,天职资本已帮助客户完成融资逾百亿元,主导超过200宗交易,交易总额500亿元。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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