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并于近期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注册会计师法的修正草案,是衔接《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强化资本市场“看门人”责任的关键立法动作,也是继2021年公开征求意见稿以来的重大阶段性进展。
注册会计师法修正草案在保持现行注册会计师法基本框架和主要制度不变的基础上,从加强党的领导、完善监管措施、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追责力度和处罚强度等方面进行局部修正,着力解决财务造假、未勤勉尽责、恶性低价竞争等突出问题,以法治化手段推动行业“良币驱逐劣币”,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坚实的审计保障。
注册会计师法修正草案若获通过,将成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里程碑式法律文件。

注册会计师法修正草案
六大关键变化
注册会计师法修正草案共八章五十八条,涵盖总则、考试和注册、业务范围和规则、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与财政部2021年发布的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的十章九十九条相比,新草案在内容上进行了大幅精简,但较现行注册会计师法仍新增一个章节及十二条法规。
(1)完善行政监管权限提升监管威力
注册会计师法修正草案新增第六章“监督管理”,包含七条法规,明确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有关审计资料和文件,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该项修正使得注册会计师法与现行的证券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保持一致,落实了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监督责任,列明了具体的监管手段,补充完善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要求。
(2)确认注册会计师职业准则法律地位
注册会计师法修正草案多个条款均强调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应遵守执业准则,具体包括:
①相较现行注册会计师法,补充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应“遵循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的明确要求,将注册会计师遵守执业准则、独立性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从单个部门政策性文件或行业规范提至国家法律层面。
②基于现行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的审计业务情形,吸收执业准则的要求,补充了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报告的选项,更贴合审计业务的实际需求,保持一定执业灵活度的同时,通过恰当方式在报告中反映风险。
③修正草案在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的禁止行为时,补充“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出具虚假报告”,以及“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或者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或者出具报告”,突出强调了注册会计师保持勤勉尽责和职业怀疑的重要性,将执业准则中针对审计程序和审计证据适当性、充分性的要求提升至法律监督层面。
④修正草案在规定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违规行为未予指明的禁止行为中,删除了“明知委托人”一词,与现行证券法和执业准则的表述保持一致,此项调整虽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但很可能扩大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被认定为未尽勤勉义务的情形,从而增加其面临的法律风险。
(3)大幅提升行政处罚力度守护资本市场信任根基
修正草案与现行证券法等衔接一致,在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就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追责和处罚力度进行了大幅加强,主要包括:
① 行政处罚金额从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增加到一倍以上十倍以下,同时增加最低罚金门槛,例如“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 细化暂停执业的梯度,例如“暂停其经营业务一个月至十二个月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
③ 增加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措施,例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 新增注册会计师构成犯罪应终身禁业的处罚。
上述修正大幅提升了注册会计师执业的违法成本,有助于抑制未勤勉尽责等行业顽疾,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更好地履行资本市场“看门人”职责,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4)压实他方责任从源头遏制财务造假
修正草案对审计业务的委托人、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与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边界进行了细化,新增“被审计单位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对其提供的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针对“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串通、唆使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的情形,明确了对委托人、被审计单位和相关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和罚款。
上述修正从法律条款上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强化委托人、被审计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的必要法律责任,有助于改善当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环境,从制度层面促进执业质量的提升和行业稳定发展。
(5)抑制恶性不当竞争营造良性生态
修正草案在注册会计师的禁止行为中新增“采用强迫、欺诈、贿赂、恶性低价竞争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的禁止规定。该项修正有助于抑制现阶段注册会计师行业通过低价竞争招揽业务,降低审计执业质量的恶性生态循环,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良性发展。
(6)强化信息安全责任要求
修正草案紧密衔接国家针对数据信息安全的法律制度,明确了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应保持谨慎和予以关注的保密范围。新增对“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密要求;并新增“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档案的管理,保证其真实、完整。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档案,应当存放在中国境内”。这些修正从法律层面强化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信息安全责任要求。
期待新注册会计师法
促进行业良性健康发展
本次注册会计师法修正生效后将通过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提升处罚上限和追责力度、引入严重失信和终身禁业惩戒、逐步厘清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边界等多重举措,构建契合“严监管”导向的行业法治体系。新法修正草案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如《会计法》、《证券法》等进行了全面衔接与协调统一,以提高违法成本为核心手段,震慑潜在的造假行为,进一步完善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法律制度供给,构筑更加完备和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体系,充分发挥法律在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社会公众利益方面的制度效能。
注册会计师行业将以注册会计师法修正为契机,通过清晰界定责任边界、完善正向激励机制等一系列举措,有效平衡执业风险、增强行业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进而推动行业实现高质量,可持续的长远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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