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申请专项债额度
· 聘请中介机构
· 申报发行材料
· 编制专项债资金平衡方案
· 发行债券
· 信息披露
· 哪些领域可发专项债?
· 专项债资金的使用
· 专项债+市场化融资
· 资金偿还安排
· 地方政府如何谋划专项债项目?
二、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工作
三、申报发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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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息覆盖倍数=项目收益合计/债券还本付息合计
专项债券应当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总登记托管,在国家规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分登记托管。专项债券发行结束后,符合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等上市交易。
六、信息披露
各地应当在专项债券发行定价结束后,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本地区门户网站等媒体,及时公布债券发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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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包括本地区国内生产总值、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 -
b.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情况。包括本地区、本级或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的市县级政府地方政府性基金收支、拟发行专项债券对应的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 -
c.专项债务情况。包括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及余额、地区分布、期限结构等; -
d.拟发行专项债券信息。包括规模、期限及偿还方式等基本信息; -
e.拟发行专项债券对应项目信息。包括项目概况、分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资金来源、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潜在风险评估、主管部门责任等; -
f.第三方评估信息。包括财务评估报告(重点是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情况评估)、法律意见书、信用评级报告等; -
g.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
八、专项债资金的用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