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应对、联防联控、战胜疫情!
关于全县所有居民出行佩戴口罩和携带居民身份证的公告
(第3号)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检疫查验,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遏制疫情蔓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甘肃省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现就全县居民出行佩戴口罩、携带居民身份证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入各类公共场所必须佩戴口罩、携带身份证件。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应当佩戴口罩、携带身份证件。
三、各乡镇、各单位、各检测站及所有公共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提示牌,要求所有人员佩戴口罩、查验身份证件、检测体温后方可进入。
四、对未佩戴口罩、携带身份证件进入公共场所者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人员依法依规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防控、人人有责,群防群控、从我做起,不恐慌、不信谣、不传谣。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出入公共场所请自觉佩戴口罩、携带身份证件!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万众一心,众志成城,群防群控,我们一定能打赢这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另行通告。
漳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
2020年2月3日
关于做好城区住宅小区疫情防控有关事宜的公告
(第4号)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充分发动群众,群防群控,依靠群众,联防联控,坚决遏制疫情的蔓延传播,切实保障全县居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启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一级响应》的有关规定,以及省、市有关防控要求,现就做好我县城区住宅小区疫情防控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严格落实城区住宅小区封闭管理措施。住宅小区原则上只允许小区业主进出,外来人员、非长期居住人员或其他人员,一律禁止进入小区。
二、严格控制小区人员流动。除就医、防控疫情等特殊情况,原则上每户居民每2天可指派1人出外采购生活必需用品,其他人员居家生活。
三、 严格落实业主出入证管理。各小区(单体楼)负责对本小区(本楼) 居民按户办理出入证,凭出入证出入。需要外出的, 要通过查验出入证和身份证进行实名登记,现场检测体温,体温不正常的就近送往医疗机构核查。取消车辆进出车牌自动识别升杆功能,全部改为手动控制,非小区内居民车辆严禁入内。
四、严格落实居家隔离制度。所有自12月8日后从县域外特别是湖北、武汉等地返漳来漳人员,在14天观察期内,要采取人盯人等方式跟踪管理,落实好“五个一”(一支体温计、一瓶消毒液、一本宣传册、一个口罩、一张表格),确保其留在家、不外出,生活有保障,家内不感染,家外不扩散,并每天早晚2次向社区报告体温数据。对返漳来漳满14天的人员如无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可解除医学观察,建议尽量减少外出活动,保持良好生活习惯,做好个人与家庭成员的健康监测,自觉发热时要主动测量体温,若出现发热、咳嗽、胸闷、乏力等可疑症状,及时报告监测人员并到医疗机构就诊。
五、严格落实公共场所定时消杀制度。由各小区物业或业主委员会负责,每天至少2次对居民楼单元门把手,电梯按钮、楼梯扶手及主要出入通道等公共设施进行消杀处理,
六、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人员防护措施。所有疫情防控人员必须规范佩戴防护口罩,登记用笔、纸等物品要随时进行消杀处理。
七、严厉打击拒不执行防控措施行为。对拒不听从防控工作人员管理劝阻拒不落实防控措施, 甚至阻碍、扰乱防控工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八、小区居民要积极举报12月8日之后从其他疫区特别是湖北等地来漳入住本小区 、并且未登记报备的人员。
九、广大居民要理性面对疫情,不信谣、不传谣、不造遥,坚定信心、众志成城、齐心协力打赢这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
漳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
2020年2月5日
关于对全县机动车通行实施管制的公告
(第5号)
当前,我县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进入攻坚阶段,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减少车辆、人员流动引发的传染风险,确保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决定对全县机动车通行实施管制,现通告如下:
一、管制时间
从2020年2月6日0时起,实行24小时管制,解除时间另行通告。
二、管制车辆
(一)县内所有出租车、公交车、客运班车一律暂停运营。
(二)县内与防疫、公共事业无关的各类机动车辆、电动车等非机动车辆按照“非必须,不出行”的原则,非特殊情况不得出行。
(三)县外机动车经过城区从滨河路绕行,禁止驶入城区。
三、不受限行车辆
疫情防控车辆,生产生活必需品运送车,应急物资运输车,医疗救护、消防救援、工程抢修、军警执勤等特种车辆,环卫等公共事业保障车辆。
四、管制措施
(一)对违反管制规定的车辆,由各执勤点强制劝返。
(二)非营运车辆违反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三)违反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漳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
2020年2月5日
来源:漳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
编辑:董建彬
审核:成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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