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上海XX有限公司因对其注册在第39、09、28、07、37、16、41、35类的八个“戴申游艺及图”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
具体如下。
(一)第24917965号商标近似对比图:
我司律师分析为:
以汉字“戴申游艺”为显著识别部分的申请商标与以字母“ERAL GROUP”为显著识别部分的引证商标1以及分别以汉字“大横琴”和“博源海龙”为显著识别部分的引证商标2-3在整体外观、具体含义、显著性、呼叫及首字发音方面差异显著,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符合《商标审查标准》的相关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二)第24926695号商标近似对比图:
我司律师分析为:
以汉字“戴申游艺”为显著识别部分的申请商标与以汉字“亿加意”为显著识别部分的引证商标1、分别以图形为显著识别部分的引证商标2-5以及以字母“GOOSVN”为显著识别部分的引证商标6在整体外观、具体含义、显著性、呼叫及首字发音方面差异显著,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符合《商标审查标准》的相关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三)第24913807号商标近似对比图:
我司律师分析为:
以汉字“戴申游艺”为显著识别部分的申请商标与分别以汉字“思煌玩具”和“大横琴”为显著识别部分的引证商标1-2在整体外观、具体含义、显著性、呼叫及首字发音方面差异显著,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符合《商标审查标准》的相关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四)第24909297号商标近似对比图:
我司律师分析为:
以汉字“戴申游艺”为显著识别部分的申请商标与以汉字“克瑞特”为显著识别部分的引证商标2以及分别以图形为显著识别部分的引证商标3-5在整体外观、具体含义、显著性、呼叫及首字发音方面差异显著,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符合《商标审查标准》的相关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相比,在整体外观及具体含义方面差异显著,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符合《商标审查标准》的相关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五)第24927582号商标近似对比图:
我司律师分析为:
以汉字“戴申游艺”为显著识别部分的申请商标与分别以汉字“大横琴”、“博源海龙”为显著识别部分的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4以及以图形为显著识别部分的引证商标2-3在整体外观、具体含义、显著性、呼叫及首字发音方面差异显著,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符合《商标审查标准》的相关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六)第24917946号商标近似对比图:
我司律师分析为:
以汉字“戴申游艺”为显著识别部分的申请商标与分别以汉字“大横琴”、“博源海龙”、“云车供应链”为显著识别部分的引证商标1-2、引证商标4以及以字母为显著识别部分的引证商标3、引证商标5在整体外观、具体含义、显著性、呼叫及首字发音方面差异显著,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符合《商标审查标准》的相关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七)第24909182号商标近似对比图:
我司律师分析为:
以汉字“戴申游艺”为显著识别部分的申请商标与分别以图形为显著识别部分的引证商标1-2、以字母“SHI XIE”、“AIBO”为显著识别部分的引证商标3-4在整体外观、具体含义、显著性、呼叫及首字发音方面差异显著,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符合《商标审查标准》的相关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八)第24909214号商标近似对比图:
我司律师分析为:
以汉字“戴申游艺”为显著识别部分的申请商标与分别以图形为显著识别部分的引证商标1、以汉字“龙翱游”为显著识别部分的引证商标2在整体外观、具体含义、显著性、呼叫及首字发音方面差异显著,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符合《商标审查标准》的相关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我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以上8个“戴申游艺及图”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祝贺北京中合天华代理39类第24917965号、09类第24926695号、28类第24913807号、07类第24909297号、37类第24927582号、16类第24917946号、41类第24909182号、35类第24909214号“戴申游艺及图”八个驳回复审维权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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