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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7日
星期三
案件
2019年3月26日,根据成都高新区环境保护与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提供的消息所获悉,当地一假“同仁堂”因商标侵权,被处行政罚款5万元。
经了解,该家药店里,出现了“北京同仁堂”字样的标价签。相关执法人员通过调查发现,当事人只能提供和北京同仁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展示促销专柜合作协议》,并没有“同仁堂”注册商标的授权使用证明。该公司也并不是“同仁堂”商标的注册人,没有取得“同仁堂”商标的使用权。
该药房所使用的标识,与中国驰名商标“同仁堂”近似。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该药房侵犯了权利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混淆了消费者的主观意识,并造成了误认,该局对当事人处以行政罚款5万元。
由此可见,企业一定要提高知识产权相关意识,商标并不是谁都可以随意使用的。若想使用,需要使用合理方式得到授权才可。同时,企业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助于保护企业的知产利益,当发现侵权行为,要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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