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况
商标近似对比图:
我司律师分析为:
以汉字“颖轩红”为显著识别部分的申请商标与以汉字“鸭友”为显著识别 部分的引证商标2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具体含义、显著性、呼叫及首字发音 方面差异显著,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符合《商标审查标准》的相关规定,应当 准予注册。
以汉字“颖轩红”为显著识别部分的申请商标与以汉字“祝”字和汉字“鸭 友”为显著识别部分的引证商标1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具体含义、显著性、呼叫及首字发音方面差异显著,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符合《商标审查标准》的 相关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我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第31类的第27225116号“颖轩红及图”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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