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异议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兹对经商标局2019-02-13初步审定的,刊登于总第1635期《商标公告》上,申请人名义为邢大成(以下简称“被异议人”),指定在第29类商品上申请的第33351059号“沙沟雕龙”商标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具体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异议人企业实力雄厚,“沙沟”是异议人长期以来使用的企业商号,在消费者中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被异议商标与之高度,其注册申请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二、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第3408502号“沙沟”商标以及第670331号“雕龙”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九条、三十条的有关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三、被异议人注册使用被异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恶意复制、摹仿异议人的知名品牌,损害他人利益,破坏市场秩序。
四、被异议人明知异议人的“沙沟”、“雕龙”商标,仍将高度近似的被异议商标注册在异议人在先使用的类似商品上,严重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五、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商标法》第七条以及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相关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最终,商标局决定33351059号“沙沟雕龙”商标部分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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