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陈述
我司受申请人的委托,兹对苏州聚晟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第9类“半导体器件,控制板(电)”商品项目上申请注册的,由贵局核准注册的第11571205号商标(以下简称“被申请商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向贵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现提供详细撤销理由如下。
第11571205号商标
我司律师分析
1、经过市场调查和网络查询,商标注册人自公告之日起,近三年来没有使用被申请商标。
2、商标在三年内未使用,使商标失去了原有的注册价值,影响了注册商标的功能和作用,同时还影响了他人商标申请与注册,严重侵害了其他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综上所述,第11571205号被申请商标在被核准注册后至今三年停止使用,该商标根本不能发挥其应有的注册商标价值,反而给申请人造成不良影响,应予以撤销。
最终,商标局裁定第11571205号商标注册在第9类别“半导体器件,控制板(电)”等部分服务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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