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回顾
引证商标

一、被异议商标为答辩人所独创,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1-2在显著识别部分、首字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市场误认与混淆,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被异议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二、异议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的第3917458号引证商标3“融创”已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其证明力值得商榷,不应予以采纳。更何况,答辩人认为中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是无限制的跨类跨行业的保护,被异议商标根本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三、“融创”在中国消费市场上影响力有限,远远没有达到一定的知名度,异议人主张答辩人侵犯其在先商号的观点不成立,答辩人对此不予认可,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四、异议人并没有证据证明答辩人具有主观恶意,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五、答辩人公司正当合法经营,其申请被异议商标完全是品牌战略的需要,是出于企业进一步发展的善意目的,根本没有违反异议人所强调的“带有欺骗性”,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市场误认,根本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相关规定,被异议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最终,商标局决定第39504563号“华绿融创”予以核准注册。


知识分享
2、什么是商标异议答辩
商标异议答辩是指商标异议案的被异议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异议理由以书面形式进行辩驳的法律行为。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