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
击
蓝
字
/
关
注
我
们
案情概况
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山西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的委托,兹对山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异议人”)在第5类“杀寄生虫剂,防虫喷雾剂,杀昆虫剂,驱昆虫剂,杀害虫制剂,杀虫剂,农业用杀虫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由贵局初步审定通过,刊登在总第1704期商标公告上的第42034687号“錱满朴”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提出异议申请。现提供详细异议理由和证据如下。
一、异议人实力雄厚,“鑫满*”和“*满扑”商标作为异议人的主打品牌,经过异议人长期使用和大力推广,已经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且与异议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一旦被异议商标“鑫满朴”注册或者使用,必将误导公众,致使该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不应予以维持核准注册。
二、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第9328614号、第9328924号、第9328574号、第20116874号以及第34289218号引证商标1-5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这几个商标在市场上的共存极易引起混淆误认,严重违反《商标法》第九条和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不应予以维持核准注册。
三、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相关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维持核准注册。
四、被异议商标“鑫满朴”与异议人“鑫满*”和“*满扑”系列商标高度近似,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极大的淡化异议人“鑫满*”和“*满扑”系列商标的显著性,造成消费者对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鑫满*”和“*满扑”系列商标的混淆、误认,根据《商标法》第七条,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维持核准注册。
最终,商标局决定第42034687号“錱满朴”商标不予注册。
中合天华小课堂
1、异议申请是防止自身商标被淡化、被弱化、被丑化以及被他人傍名牌的重要途径。
2、异议申请是防止他人抢注,损害权利人商标、版权、字号等在先权利的重要途径。
3、异议申请是商标法赋予社会公众对即将授权商标表达自己主张的法定权利,当事人只有充分行使,才能维护自身利益。
4、异议申请是当事人阻止初审商标不能注册的最佳途径,由此可以阻止或延缓竞争者推出新产品(当然,我们不建议为了达到目的而恶意提出异议申请)。
注:如果要异议,一定要记住,商标公告以后,异议期只有短短三个月时间,过时不候。
END
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注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及品牌升值服务。为您的商标、版权、专利及相关业务提供一站式服务,伴随您的企业铸就百年品牌。

